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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发布:鼓励大用户和发电企业建立交易价格联动机制

2019-03-18 10:23来源:甘肃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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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工信厅、甘肃省能监办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称,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完整、准确、据实填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表》,于2019年3月20日前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申报完成后,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资格审核,3月25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相关企业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系统登录数字安全认证相关手续。2019年3月28-29日开展交易,原则上2019年4月10前签订完成交易合同。

支持、鼓励大用户和发电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建立交易价格与用户产品价格联动机制,并在相关合同中约定。

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刘川工业园区符合产业、环保政策规定的大工业生产用电量;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牵引变用电、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纯工业硅行业、金昌氯碱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

(五)铁合金、电石、碳化硅行业按照扶大、扶优、扶强原则,于2019年3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三)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扶贫项目)。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19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州有关部门、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组织开展2019年直接交易相关工作。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完整、准确、据实填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见附件2)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于2019年3月20日前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申报完成后,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资格审核,3月25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相关企业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系统登录数字安全认证相关手续。2019年3月28-29日开展交易,原则上2019年4月10前签订完成交易合同。

直接交易信息发布网址:http://www.gs.sgcc.com.cn

三、铁合金、电石、碳化硅行业年度直购电交易,于2019年3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四、甘肃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各方理性竞争,实现协作共赢。

五、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请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通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吕海刚 电话:0931-8159552

省电力公司 黎启明 电话:0931-2968708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信厅 甘肃能源监管办

2019年3月12日

甘肃省2019年电力用户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先进高载能产业发展、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用双方协作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分工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解释;

省工信厅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

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省内直接交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统一组织开展。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规定,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暂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六条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刘川工业园区符合产业、环保政策规定的大工业生产用电量;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铁路牵引变用电、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纯工业硅行业、金昌氯碱化工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

(五)铁合金、电石、碳化硅行业按照扶大、扶优、扶强原则,于2019年3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三)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扶贫项目)。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领取、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下同)汇总。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条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内政策规定及要求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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