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摘要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被处罚企业申请听证和行政复议进行救济案件鲜有耳闻。被媒体称作“电力垄断第一案”的“山西电力案”首开先例,案件中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价格跟随、处罚幅度,及处罚程序等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这些问题较为突出地反映了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文章拟结合案情对这些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助力《反垄断法》的完善。
03
处罚适度问题及建议
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相比,处罚决定对部分企业的罚款金额由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的2%下调为1%,但本案处罚是否妥当,仍有探讨余地。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机关认为,只要实施了垄断行为,罚款最低不能低于相关销售额的1%,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对《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关系的准确把握是正确执法的前提
一方面,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反垄断法》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无规定的,应适用一般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从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讲,《行政处罚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基本法;《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非基本法,《行政处罚法》的效力高于《反垄断法》。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本案中,《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的,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作出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反垄断法》并未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尽管相关销售额1%-10%的罚款幅度有不同程度违法对应不同处罚比例的意思,但如此狭窄的范围显然不足以包含和应对现实中纷繁复杂的个案情形,鉴于两法之间的关系,对法定处罚幅度1%以下的处罚,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持续时间不超过1年、违法程度较轻,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且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行政处罚。”此规定可以印证这种理解。
适用《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事实基础
第一,有关方面对涉案交易的干预和纠正。接到举报后,政府经信部门(电力交易的组织部门)以发红头文件形式明确要求交易各方对交易价格进行再确认。如不接受交易价格可以撤回交易后再重新交易。本文认为,再确认既是政府部门干预交易的一种方式,也是消除或纠正错误的体现。再确认结果基本维持原交易结果还说明原交易价格未损害或基本未损害用户利益(148家电力用户中,只有2户撤回交易)。在交易当天,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下,向各发电企业发出通知,告知企业交易自主定价。
第二,涉案交易发生的环境并非完全市场,而是在政府多方干预下的“试验”市场,山西又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电改试点省份。在本案的研讨过程中,有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电改刚刚开始,根据国发[2015]9号文件精神,电力市场还是一个“试验”市场,改革应有容错机制,试验就应允许试错,且政府有关部门己经对涉案交易进行了干预和纠正,改革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政策精神适度干预即可,不应再根据《反垄断法》施以重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管什么市场,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有《反垄断法》调整的必要。改革的目的是培育市场,通过《反垄断法》干预可以推动改革的进步。执法机关当然持后一种态度。
本文认为《反垄断法》并未区分不同的市场而适用不同的规范调节,但电改初期的市场确实有别于成熟市场,“试验”市场这一事实起码可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三,本案的价格趋同是一致降价(低于标杆电价),而非一致涨价。尽管仍存在固定价格的问题,但其与垄断涨价在情节上应有所区别,毕竟低于标杆电价仍然是在响应电改要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基本要求(行业内称为“让利”)。
第四,本案的违法行为实施非常短暂,仅发生在一批交易中。
第五,各企业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国内类似案件的处理与本案的处罚结果悬殊
2017年有两个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与本案具有可比性,但处罚结果悬殊。一是安徽电力交易出现同一报价,相关部门仅以剔除交易处理,并无其他处罚后果,且其交易报价完全相同,其性质与本案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二是国家发改委对实施价格垄断的PVC企业作出处罚,参与的16家企业实施价格垄断(涨价)达13次之多,处罚结果仅仅是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两相对比,本案的处罚超出了之前国内对类似案件执法的正常尺度。
正处于改革探索中的电力行业,也是《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从执法实际看,《反垄断法》是否及如何适用于电力行业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本文认为,这既与执法人员乃至全社会对饭垄断法》及电力行业的认知有关,也与反垄断立法不够细,执法粗糙有关,需要在今后逐步完善。
电力市场监管规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存疑
电力市场有专门的行业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在各地方设有能监办(前身是电监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电力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的;(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的;(三)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四)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五)行使市场操纵力的;(六)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七)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八)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规定评价,本案的行为属于“行使市场操纵力”或“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但其处罚幅度与《反垄断法》的规定非常悬殊。当然,对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且《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制定实施于2005年,而《反垄断法》于2008年才开始实施,无论是按照法律效力层次还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都应该优先适用《反垄断法》。然而,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为更好地加强电力市场监管,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15年国家能源局组织研究制定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其内容依然如前。
新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其中透露的信息己经十分清晰,那就是“行使市场操纵力”或“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仍由电力监管部门——能源部门监管和处罚,涉案的行为既可以认为是价格垄断行为,也完全落入前述规定的范围内。难道同一行为,既要根据《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由能监部门予以处罚,又要根据《反垄断法》由发改委进行反垄断处罚?这显然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因此,这里涉及执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国家能源局是专门的能源监管机构,但国家能源局是副部级单位,低国家发改委半级,并由国家发改委管理。事实上,行政执法过程中也提出过本案应由哪个部门主管的问题。前文提到的“交易再确认”文件就是由经信部门和能监办联合发文,而发改委认为,此案涉及反垄断执法,发改委有绝对排他的执法权。鉴于发改委和能源局的微妙关系,本文认为,从中反映出一个问题——在电力行业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权界限之间存在着模糊空间和冲突地带,或者说发改委和能源局之间的权限并未完全厘清。
建议
建议结合反垄断执法的实际情况,拟出台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认定经营者垄断行为违法所得和确定罚款的指南》应对其违法处罚部分进行必要的细化,避免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过大造成的执法不公现象。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反垄断法》有必要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用企业领域行业监管和反垄断监管间的冲突并非中国独有。譬如,德国的做法是行业监管机构和反垄断监管机构相互通报它们的审查结论和决定,给予对方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并最终以合作的方式结案。此外,不同机构的独立性也是必要的,本案的管辖冲突之所以未引起社会关注,恰恰是两个监管机构的特殊关系,掩盖了问题所在。因此,此案暴露的我国能源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值得引起各方面重视,在今后深化改革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不同监管机构间权力的重叠与冲突。
04
处罚程序问题及建议
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处罚前的听证过程中,执法机关组织质证,却拒绝申请人(发电企业)查阅证据的请求,认为证据是申请人自己提供的,质证只需要查阅确认相关签字、盖章是否真实即可。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六)项规定:“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本文认为,听证时虽然宣布进入质证环节,但未有实质性地开展质证,也没有最后陈述,执法机关事实上剥夺了行政相对人质证和最后陈述的程序性权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是非常明确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确认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宣布听证开始;(二)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五)当事人、执法人员依次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被撤销。
然而,执法机关并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质证的理解不同。从文义分析,质证之“质”为动词,有诘问、问明、辨别、责问之意;质证有质疑论证、对质证明、核实验证几个含义。即使仅从文义出发,要实现质证的目的,当然以对相关证据的了解为前提,如果一方对证据不了解何谈质证?
在司法领域,质证是法律程序活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含义几乎不言自明。正因为如此,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质证的含义作特别详细的规定,行政法领域也没有对如何质证有更具体的规定,但这不等于质证可以为所欲为。执法机关认为行政程序的质证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质证,但不同在什么地方却未予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建议
本文认为,行政处罚乃至复议、诉讼的质证也应当如此,即“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撇开执法人员的认识问题,对质证的理解分歧,与法律规定不够详细也有关系。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另一方面,没有对代理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相关工作环节予以细化。建议在反垄断等行政程序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证据。
客观讲,以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状况,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比较有限,还达不到司法人员的水平,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做保障,很容易在类似质证这些基本问题上形成分歧,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细化法律规定,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程序合法显然回避了问题,理论和实践均表明,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小结
案件结束是进一步思考的开始,略去媒体的关注,跳出一方的利害纠结,本案从实体到程序,较为突出地反映了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问题:由母公司预谋子公司实施的垄断行为如何确定被处罚主体?价格跟随行为在《反垄断法》上如何认定?《反垄断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关系怎样及如何适用(尤其是从轻减轻处罚方面)?处罚程序中的听证应如何开展?
由此不难看出,在不断发展的现实面前,反垄断立法不细,执法粗糙的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仅仅靠执法机关不断出台的细则和指南并不能完全解决:一是其效力层次较低;二是执法者为自己立法,很难完全摆脱部门利益的局限。因此,有些问题只能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修法来解决。否则,《反垄断法》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
END
文章来源 I《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3月第31卷第3期
相关阅读: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等4个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其中包括《新疆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3.0版)(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疆内绿色电力交易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挂牌交易,不单独组织集中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7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2025年第四批电力市场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2025年3月,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相关规定,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1家售电公司注册申请。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对上述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核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示暂停交易资格售电公司情况的公告。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运营服务规范指引》(京电交市〔2022〕25号)等文件要求,吉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电力交易中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2025年第一批电力市场注销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2025年3月,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相关规定,吉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售电公司自愿注销申请。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5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3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将云南云晟电力有限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公司目录的通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湘监能市场〔2022]5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现将通过公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等文件要求,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售电公司增加湖南业务范围申请,对其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3月份受理经营主体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其中包括1月申请注册的安徽易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1家售电公司公示期间无异议,2月申请注销的安徽蓬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1家售电公司公示期间无异议,现发布2025年1月、2月份售电公司注销公示结果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2025年第四批(总第一百零六批)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要求,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济南电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2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并对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校验。现予以公示(名单详见附件),公示信息详见“信用中国”及陕西电力交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市场注销公示结果的公告。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2月28日发布了售电公司市场注销的公示公告,对国能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注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市场有关方面提出的有效异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和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蒙西电力现货市场由试运行转入正式运行的通知》,宣布蒙西电力现货市场在连续结算试运行32个月后,于2月24日转入正式运行,成为国内第五个转正式运行的省级现货市场,标志着蒙西电力市场建设迈入全新发展阶段
2月17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数据显示,2024年新疆新能源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达517亿千瓦时,突破500亿千瓦时大关,达到“十四五”初新能源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257亿千瓦时的近2倍。新疆电力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进一步推动了新能源大规模发展和电量消纳,助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疆作为我国重要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本轮电力体制改革旨在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采用“渐进式”改革路径,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逐步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2021年
改革: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加快构建(来源:中国能源观察作者:本刊记者刘光林)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是进入新发展阶段纵深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电力资源,提升系统稳定性、灵活性,提速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必须加快建设全国统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深入分析市场建设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持续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深化建设重点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解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作出明确指示要求。2025年是中发〔20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二十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支撑社会主义新时代和现代化,电力行业应加快转型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以用户为中心的新型电力系统。为此
最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召开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及价格机制研究工作月度例会,致力于打通电力输送的“任督二脉”,引领能源变革走向新的辉煌,展现了其在推动电力行业发展进程中的积极姿态与重要作用,为能源的畅通无阻、高效智能利用,为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大动力。我们知道,电
近年来,我国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逐步推进,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电逐步成为未来电力系统的主体电源,新型经营主体陆续入市。我国电力市场迈入了“3.0”全新发展时代!继2021年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后,新能源电价改革在2025年迎来重磅政策。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
法国电力行业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其电力体制和发展模式为多国电力行业的学习对象。整体来看,法国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监管和控制程度较高,与我国相似,国有的法国电力公司为垂直一体化电力企业,在多个领域呈现垄断态势。法国的电力体制也曾经历过一系列改革,2023年年中,法国电力公司再次实现完全国有
1月17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在京召开2024年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发布会,以“现场+线上直播”方式发布2024年度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电力市场运营监测分析等,介绍多年期绿电交易机制试点情况和2025年度省间中长期市场交易情况。2024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50196亿千瓦时,
一图解读:南方电网2025年工作这样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2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3月份受理经营主体注册公示结果的公告。其中3月申请注册的安徽晨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14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符合市场注册条件,现发布2025年3月份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注册结果。详情如下:
电力市场设计中重视发电容量充裕度机制已是共识,但目前对于发电容量充裕度机制在形式上还存在争议:首先,发电容量充裕度机制的类型多,缺乏统一的定义、分类方法;其次,在不同方法的优劣、适应条件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的最佳解决方案。还有一些地方把中长期合约、差价合约等也看作特殊的发电容量充裕
3月11日,深圳能源发布公告,宣布其控股子公司——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并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后,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33%,挂牌底价为2.83元/股。此次增资项目共释放环保公司股份比例为31.18%,募集资金总额为50亿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注册情况。(一)总体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交易平台在册市场主体20202,其中发电企业627家,售电公司452家,电力用户19058户,辅助聚合商39家,独立储能16家,虚拟电厂6家,分布式电源4家。(二)省调发电企业情况按发电类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7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注销高邑县利辉浆纱厂等118家经营主体市场资格公示结果的公告(交易注册〔2025〕018号)。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2月21日至3月5日对注销高邑县利辉浆纱厂等118家经营主体市场资格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市场有关方面提出的异议。按照《电力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河北南部电网2024年市场总体运行情况。2024年,发电企业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1205.69亿千瓦时,结算均价431.09元/兆瓦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结算市场化交易电量916.00亿千瓦时,结算均价413.38元/兆瓦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蒙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4年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截至2024年12月底,蒙东电力交易平台已注册市场主体6259家,同比增加1238家。其中,发电企业295家,同比增加17家;电力用户5906家,同比增加1213家;售电公司57家,同比增加8家;电网企业1家,同比持平。市场
一、发电类型分析从注册发电企业类型来看,火电企业46家,装机容量727.26万千瓦;水电企业17家,装机容量12.39万千瓦;核电企业0家,装机容量0万千瓦;风电企业139家,装机容量2615.60万千瓦;光伏企业92家,装机容量362.57万千瓦。二、售电公司分析截至2024年12月底,平台注册售电公司57家。其中,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第三批发电企业市场注册业务的信息披露,新增市场注册3家发电企业,容量合计1000MW。名单如下:
核能发电具有经济性好、出力稳定性和碳排放低等优势,但目前仅有少数发电企业具备核电开发资质。普通发电企业如何参与核电项目呢?(来源:能源新媒文/陈愚)核电是能大规模开发的、稳定出力的低碳电源,且经济效益较好。2025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我国在运和核准在建核电机组装机约1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对关于对2025年3月份拟入市参与绿电交易的发电项目进行公示的通知,发电项目为国电福清江阴风力福州江阴风电场14MW发电工程,准入条件满足情况为电价附加补贴已达36000小时的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详情如下: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对2025年3月份拟入市参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