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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信用烟台”建设步伐,推进山东烟台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了《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烟台市电力(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电力用户依法依规诚信用电,惩戒窃电、违约、欠费等失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烟政办字〔2016〕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协议》或《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以及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居民、自然人等用户。
第四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失信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烟台供电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负责电力用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一体化应用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本办法实施效果,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烟台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用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拖欠电费等失信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七条 涉电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户”和“失信用户”,其中失信用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第八条 诚信用户的评定:涉电用户连续三年无本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评定为诚信用户。
第九条 社会法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
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窃电金额10万元以下);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6.发生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公用电网停电;
7.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9.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或1次窃电金额10万元及以上;
5.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6.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7.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
9.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或处理;
10.拒不依法履行烟台市及各县(市)、区有序用电方案、不执行电力调度下达的电网事故和限电拉闸序位的行为;
11.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12.高危及重要用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书面通知两次以上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第十条 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
2.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至4次以下拖欠电费行为;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窃电金额5000元以下);
4.发生计量装置故障(含误差超限)拒不补缴电费;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二)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2.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
3.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4次及以上拖欠电费行为;
4.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或1次窃电金额5000元及以上;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
6.无正当理由危害、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本办法中的电费包括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法定用电计量装置记录产生的用电费用、违约用电追补电费及罚款、计量差错追补电费、因拖欠电费产生的违约金、自备电厂应缴纳的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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