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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条例(征求意见稿):输变电工程无需再办施工许可证

2019-09-11 15:39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电力条例变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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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司法厅网站发布了《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电力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对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电力消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部分,其将优化能源结构布局、鼓励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用户侧节能降耗等理念和要求纳入其中,能够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工程的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凭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提升社会综合能效,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电力建设、电力生产运行、电力消费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能源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保护等相关工作。

国家能源局在苏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责。

第四条 【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电力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提升电力系统装备水平,推动电力与信息等领域技术深度融合,探索发展能源互联网、泛在电力物联网等新兴业态。

第五条 【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优化电源电网结构,促进省内省外电力、化石能源发电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协调发展,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六条 【绿色发展】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采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电能生产使用效率。

第七条 【开放发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网公平开放。

第八条 【保障民生】增强电力公共服务供给,简化电力用户用电接入,完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

第二章电力规划

第九条 【规划原则】电力规划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先、开发节约并举、生态环境友好、能源结构优化、科技创新驱动的原则,统筹各类电源以及输配电网、储能设施、电力用户等协调发展。

第十条 【规划制定】省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能源规划,编制全省电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复并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规划;确需变更的,经评估论证后,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规划衔接】电力规划应以能源规划为指导,统筹衔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生态环境等重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规划重点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等资源,并对规划预留资源加以保护控制。

第十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列为电力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能源管理部门应统筹兼顾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建设、电网配套等因素,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统一规划,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电能替代】电力规划应当推进居民生活、工业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供电企业应为电能替代提供配套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智能电网】电力规划应引导智能电网发展,适应分布式能源发展、用户多元化需求,提高电网与发电侧、需求侧交互响应能力,构建源网荷储协调发展、集成互补的能源互联网和泛在电力物联网,促进综合能源服务等新业态发展。

第三章电力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原则】电力建设应当贯彻依法保护环境,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

电力建设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备案】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应权限核准或备案。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不同发电类型、电网工程建设工期和电力用户需求等,合理安排电源、电网项目的核准申请进度,为电源、电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产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建设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重大电源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机械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等手段,提升电力建设质量和效益。

第十八条 【政策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化输变电工程和电力接入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规划许可、掘路许可、占路意见、绿化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并联审批和限时办结。

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输变电工程的开工建设条件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为依据,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凭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用地】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经济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以上电力设施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经营人或林木所有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电力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地方国土空间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后,能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空间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后新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

凌空高架输电线路建设,跨越铁路、等级公路、河流且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的,不收取跨越费、河道及堤防占用补偿费。

电网建设项目中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费予以减免。

经济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依法实施的电力工程建设。电力建设所涉相邻单位和个人因协助电力建设受到的损失,由电力建设单位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相互妨碍处理】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的居民住宅以及在其走廊内按照设计规程必须拆除的其他房屋,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电力生产运行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节能降损】电力企业应在电力生产、运行、维护、改造等过程中,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节约能源,降低损耗。

第二十五条 【并网调度】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接入。并网双方企业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严禁非法私自并网。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配电网,必须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全额保障性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签订并网协议、符合并网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超出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多发满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级保护制度,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定期测评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应急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在政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序用电】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供电企业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要求采取错峰、避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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