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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日前,中国人大网发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详情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9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丁仲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8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由沈跃跃、白玛赤林和丁仲礼副委员长任组长,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任副组长,成员共21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组成。8月28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情况的汇报,部署开展执法检查工作。8月至9月,检查组分3个小组,赴河北、吉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组深入到19个地市,实地检查51个点位,召开16个座谈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基层执法人员和五级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法律实施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全国人大环资委还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14位两院院士、70多位专家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第三方评估报告,为执法检查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支撑。
这次执法检查有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把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贯穿于执法检查全过程,听取各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情况。二是认真贯彻落实栗战书委员长对执法检查的要求,紧扣法律制度规定开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推动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将执法检查与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有机结合,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四是开展问卷调查,了解各地对法律的学习掌握情况,推动法律宣传普及,加强法律学习贯彻。五是委托中国工程院开展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强化专业支撑,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六是广泛深入听取五级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对法律实施和修改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
下面,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将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总体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认真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为推进能源革命、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我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累计装机规模均居世界首位。2018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867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7%,比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其中非水可再生能源总装机容量是2005年的94倍,发电量是2005年的91倍。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5%左右,比2005年翻了一番。
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法律制度基本落实,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基本实现了立法目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总量目标制度有效落实。法律第2章关于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加快实施,开展了资源调查,编制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法律第3章要求,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定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显著进步。第4章至第6章规定的相关制度规定逐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明显下降,装备制造产业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快速提升,在拉动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和扩大就业岗位、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治理大气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调整能源结构、实现绿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伴随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法律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费用补偿等部分法律制度,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二、法律实施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出台配套政策,认真落实法律规定,法律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出台配套法规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法治化水平
国务院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在资源调查、总量目标、规划引导、应用示范、产业监测、并网消纳等方面出台了上百项配套规章政策,规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管理有关内容,明确了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制度,制定了可再生能源装备设备、工程建设、并网运行等技术标准,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政策,如河北、浙江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等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吉林、广西等省(区、市)出台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规定,内蒙古、四川、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山西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各地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
(二)落实资源调查和规划制度,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法律第2章规定了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与编制开发利用规划等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了可再生能源资源详查,于2008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中国太阳能资源图谱和全国风能评价成果,为国家和地方开展规划编制、企业开发项目选址提供了基础依据和支撑。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国家“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及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领域五年规划。甘肃等15个省(区、市)编制了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西藏等16个省(区、市)在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或“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新疆等省(区、市)还对部分可再生能源品种专门制定了分项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体系逐步建立,为引导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优化结构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加强产业指导和技术创新,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法律第3章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和技术研发。国家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为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税收等政策提供依据。可再生能源产业示范项目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实施81个新能源示范城市、8个新能源示范园区、86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十三五”期间组织实施6个清洁能源示范省、4个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示范区以及28个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2015年以来,组织开展3批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建设。这些示范项目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积极效果。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后,科技部在国家科技计划中优先部署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截至“十二五”末期投入中央财政经费逾23亿元。“十三五”期间投入中央财政资金7亿元,实施“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两个重点研发专项。通过创新驱动和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及产业技术水平得到跨越式提升。水电作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已经位于世界水电强国前列;光伏发电产业规模连续多年世界第一,是我国少数有话语权的行业之一,光伏发电技术在国际市场拥有绝对竞争优势;风电领域建立了完整的设备制造产业链,风电开发规模稳居世界首位;太阳能热发电初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链;生物质能实现了多元化技术发展和应用;地热能实现了工程规模化应用;海洋能技术研究和应用示范不断取得新进展;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为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和消纳提供有力支撑。
(四)落实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
法律第4章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建立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鼓励生物质能、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热水、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推广和应用等内容。为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核定了重点地区风电和光伏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设定了各省级行政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建立了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监测评价体系,按年度监测并发布市场和产业发展情况,分绿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为行业提供信息和预警。电网企业充分发挥资源优化配置平台作用,优化调度运行,加快输电通道建设,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运行和大规模外送。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可再生能源弃电状况持续缓解。2016年全国平均弃风率为17%,弃光率为10%;2019年1—9月,全国平均弃风率降至4.2%,弃光率降至1.9%。青海创新开展“绿电15日”创造了全球清洁能源供电纪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大力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截至2018年底,分布式光伏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5061万千瓦,成为光伏产业新增长点。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和地区积极实施农村沼气转型升级,发展秸秆能源化利用,目前全国秸秆成型燃料年产量达到800万吨。生态环境部将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重点支持领域,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实现碳强度降低目标的有效路径,不断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开发利用。同时,一些地方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促进民生改善、助力脱贫攻坚、解决无电地区用电相结合,因地制宜探索光伏+农业、光伏+渔业、风光互补开发,开展风电清洁供暖、可再生能源微电网等示范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综合效益逐步显现。
(五)注重经济激励,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法律第5章、第6章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经济调控有关法律制度,包括分类电价、发展基金、财税政策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了基于固定电价下的补贴政策,明确上网电价高于煤电标杆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偿。2019年将上网标杆电价调整为指导价,新增项目上网电价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同时电价附加征收标准逐步提高,由初期每度电0.1分调整为2016年每度电1.9分。财政部设立专项资金,累计拨付1312亿元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规模应用,支持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等。据财政部统计,2012年以来累计安排补贴资金超过4500亿元,为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税收方面,积极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下调增值税税率,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普遍受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进入全面、快速、规模化发展阶段,可再生能源法一些制度规定在实施中存在相互间不够协调、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和企业统筹解决。
(一)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
法律第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法律第9条规定,可再生能源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具体实施中存在相关规划不够衔接、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一是各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不够衔接。检查中发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缺乏约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未严格依照全国总量目标确定,地方规划发展目标超过上级总体目标,建设规模、布局和速度也与上级规划不一致。如国家“十三五”规划中确定新疆风电发展目标为1800万千瓦,而新疆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中确定风电发展目标为3650万千瓦,远超国家规划目标。二是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一些地方反映,电网规划建设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不适应,电网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输电通道不足,且部分输电通道能力未达到设计水平,可再生能源电力输出受阻问题比较明显。如我国“三北”地区新能源装机达到2.3亿千瓦,本地市场有限,跨区外送能力只有4200万千瓦,仅占新能源装机的18%。灵活性电源比例不尽合理,蓄能电站规划建设较为滞后,影响电网稳定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消纳。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
法律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检查中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十二五”以来,我国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保持快速增长,而用电需求不够平衡,消纳市场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电源结构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煤电机组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更加突出。如吉林装机容量是用电负荷的2.6—5.8倍,省内电源持续富余,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保证供热的火电最小发电出力比低谷用电负荷高210—320万千瓦,电网调峰困难。由于一些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重点地区缺乏针对性政策安排,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压力很大,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
法律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如宁夏2018年自行制定风电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为750—850小时,远低于国家核定的1850小时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甘肃2018年自行设置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分别为774小时和479小时,距国家保障性收购政策规定的风电1800小时和光伏发电1500小时差距较大;实际风电、光伏发电利用小时数中,大部分电量属于低价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四)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
法律第20条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法律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检查中各地反映,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后期未作调整,其他资金来源不足,补偿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各地方广泛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三是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电价调整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追求高投资回报,非理性投资,抢装机、抢上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国家规划有效控制本地区发展规模,加剧了补贴缺口。
(五)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
法律第25、26条分别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有关项目,金融机构对其提供优惠贷款,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然存在。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一些地方反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衔接不够,相关部门监管协同不够,可再生能源建设布局、开发规模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河北是京津冀重要的生态环境支撑区,青海自然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更要重视与资源环境相关政策的衔接,可再生能源绿色高质量发展任务艰巨。企业反映,有的地方土地税费征收不规范,税收减免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非技术成本高昂。另外,现行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生态环境效益考虑不足,重视前期开发利用,忽视产品末端回收。风力发电机寿命为20年左右,太阳能板使用寿命为25年左右,早期投产的可再生能源设备陆续进入报废期,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需要规范管理。
(六)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
法律第16、17条明确国家鼓励发展生物质燃气和热力、太阳能热利用等。实际工作中,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都较为缓慢。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政策支持和经济激励力度不足,生物质热力、生物燃气、生物柴油等产品缺乏具体的支持政策,受特许经营限制,难以公平进入市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对于改善民生、助力脱贫攻坚、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应统筹考虑其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另外,一些地方反映对可再生能源用户企业支持政策尚有不足。
(七)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
法律第12条规定,支持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取得显著进步,但在技术研发能力、装备制造质量、工程技术创新、公共技术体系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偏弱。大容量储能技术尚存在技术瓶颈,安全经济的新型储能产品有待突破。风电机组轴承国产化程度不高,风电机组控制机组核心元器件、部分高效光伏电池生产装备主要依赖进口。二是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电网运行控制技术、智能化水平、灵活调节能力以及新能源功率预测技术等,均需要提升到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网运行水平。三是生物质能相关技术有待突破。成型燃料、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质气化等存在技术瓶颈。四是可再生能源标准化建设、开发利用装备公共检测试验能力有待提升。
(八)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
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中由于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原因,造成对执行不到位的难以实施处罚。法律第28—31条规定了相关部门、电网企业、燃气和热力管网企业、石油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但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尚未有因违反可再生能源法获得相关行政处罚的案例发生,法律责任条款并未有效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十九届四中全会有关“推进能源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战略部署,全面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要从能源革命战略高度考虑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的关系,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并网消纳的关系。要坚持清洁低碳、绿色发展,保持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定力不动摇,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努力尽早实现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的目标。
(一)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开展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根据我国能源转型方向和各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特点,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顶层设计。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关于规划制度的要求,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约束性,科学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输送、利用各环节的部署安排,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国家规划为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加强各级规划的有效衔接。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布局、时序,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电源和电网、可再生能源和常规能源、可再生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规划统筹衔接,保证各项规划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相互配套。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依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生态保护和可再生能源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事前事中监管,完善定期追踪和评估机制,严格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考核。
(二)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协调的体制机制,加强沟通衔接,共同研究和统筹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体制和机制,完善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等相关政策推进实施,鼓励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促进就地消纳利用。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打破省间电力交易壁垒,鼓励送受两端市场主体直接开展交易,有针对性地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体系。积极引导和规范电力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化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电网公司应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跨区域输送能力。
(三)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财政、能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政策,保持相关政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合理确定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坡有关政策的调整方向、节奏等,稳定企业预期。要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开拓思路提出解决存量项目补贴缺口的新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强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缴,自备电厂应缴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增加基金收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研究出台鼓励存量项目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合理控制新增项目开发规模和建设时序,规范补偿范围、优化补贴发放程序,缩小补贴缺口,逐步实现收支平衡。制定鼓励企业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四)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不同种类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区别制定发展政策,对产业相对成熟的,适当减少政策支持规模和力度,鼓励其参与市场化竞争;对有发展潜力、进展较为缓慢的,加大政策和财政扶持。处理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研究完善环境污染防治及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规定。推进抽水蓄能等储能电站建设、加强火电灵活性改造,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调频能力。进一步完善分布式能源、综合能源微网发展的鼓励机制和政策。进一步强化生物质燃料、可再生能源热利用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的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及相关规定,在入管入网入市等方面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为可再生能源在各个领域推广创造条件。严格落实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增值税、所得税、费用减免等税费支持政策,降低企业非技术成本。完善可再生能源统计评价体系,将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全部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倒逼可再生能源全面发展。
(五)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按照国家能源发展整体布局,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装备制造水平。鼓励企业开展风电开发关键技术创新攻关,推动核心元器件国产化进程,提升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加强深海、远海风电开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紧跟世界研发方向和前沿技术,探索太阳能电池低成本制造、新型电池开发、提高电池使用寿命等相关技术研发,适时开展示范,推动产业化进程。加快生物天然气和液体燃料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形成产业的核心设备研发能力和检测认证体系,支持推进相关产业化进程。加快扩大地热供暖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规模和商业化应用,探索地热能梯级综合高效利用技术体系和商业模式。加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系统集成优化技术研究和示范,提升能源系统整体效率。推动智能电网、柔性直流、特高压等先进输配电技术发展,开展储能、负荷侧调节等新技术应用,促进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与电力系统融合,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安全可靠应用水平。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关键设备检测试验平台,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和标准化水平。
(六)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根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建议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目标,明确由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共同承担全额保障性收购责任的法律定位。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适当调整有关电价补贴的规定,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明确对脱贫攻坚任务重、相关综合试点地区给予政策优惠等。细化支持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的规定,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强化电网、石油、燃气、热力等企业的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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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能源新〔2025〕23号)。其中指出,电网企业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制定差异化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合理优化或简化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可开放容量、技术标准规范、新能源利用率等信息,提供“一站式”办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
关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的建议荆朝霞(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25年2月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简称“136号文”),引起了广泛关注,将对电力市场的发展、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136号文是新形势下践行《中华
近日,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值得注意的有:(1)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需统筹纳入全省建设方案。(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4月16日,甘肃省华亭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华亭市“十四五”第三批新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本次华亭市启动竞配的仅一个项目,为华亭市河西镇5万千瓦风电项目,规模50MW。《公告》显示,择优选择项目投资主体,中选后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
北极星储能网讯:5月8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市政协提案答复的函。其中提出,截至2024年底,全市装机规模达到1.56GW/3.15GWh。下一步,重庆能源局将支持拓宽收益渠道,督促市内新能源企业按要求落实配储,并鼓励依托储能开展绿电市场化交易,提升容量租赁收益,鼓励新型储能项目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电力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提升虚拟电厂的发展规模和水平”“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什么是虚拟电厂?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
5月8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31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件指出,督促市内新能源企业按要求落实配储,并鼓励依托储能开展绿电市场化交易,提升容量租赁收益;配合电力运行主管部门鼓励电网企业优化调用方式,加大对新型储能项目调用;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等有关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征集2025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征集范围包括高效储能、工业绿色微电网等可再生能源消纳技术。原文如下:关于征集2025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科研单位院所、行业协
当地时间5月7日,楚能新能源携全场景储能产品矩阵亮相在德国慕尼黑举办的欧洲智慧能源展(SmarterEEurope)。作为欧洲能源转型的重要参与者,楚能以472Ah大容量储能电芯及CORNEXM6电池预制舱为核心,为欧洲市场提供覆盖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的一站式储能解决方案。以技术突破重构储能价值展会现场,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30日,广西梧州市龙圩区2025年第二季度重大项目集中开竣工活动暨龙圩区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开工仪式在广西梧州市龙圩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产业园举行。龙圩区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广信站)是龙圩区重点打造的储能示范项目,由梧州中腾新能源科技公司投建,总投资10亿元,规划建设电
5月6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的通知》,征集范围包括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技术、用能低碳转型技术、工业减碳技术、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技术、高效节能装备等。全文如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
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进一步推进,中国新能源装机比例逐年上升,截至2023年底,中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4.4亿kW,同比增长20.7%,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6.1亿kW,同比增长13.9%,新能源装机容量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36%。目前,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arbonemissiontradingmarket,CET,下文简
【内容简介】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是国家在电力系统新能源占比大幅增加、电力市场深入全面推进的新形势下落实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代表的国家相关法律,支持新能源发展可持续,促进、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保障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136号文提出完善电力市场建设、新能源全面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一季度,内蒙古自治区发电量达2127亿度、增长4.5%,用电量达1344亿度、增长3.1%。新能源发电量达732亿度、增长40.8%,占总发电量34.4%;可再生能源消纳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6%,高于国家下达目标值5个点以上,相当于每用3度电里有1度多是绿电。
北极星氢能网讯: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4月共发布33项氢能相关政策。其中国家层面有6个,地方层面28个。截至目前,2025年度共计发布氢能相关政策96条,4月份为峰值。注:以上统计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从国家层面来看,4月21日,财政部下达2025年第一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超135亿元。4月28日,国家发展改
CBC2025第八届中国(国际)生物质能大会议程产业背景当前,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正迎来重要发展机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大型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加入为行业注入新活力,推动产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2024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7年)》,其中提到:利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由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主办的“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中东推介会”在迪拜顺利召开。新能源领域重点企业布诺太阳能、阳光电源、国轩高科、中环新能源、昂科丰、协氢科技、蜂巢能源先后作专题推介。省商务厅,部分省内企业,36家国
4月29日,国能胜利电厂与生物质燃料供应商正式签署2万吨牛粪燃料块采购合同,成为国家能源集团系统内首家实现规模化采购生物质燃料的发电企业。此次签约不仅标志着该厂生物质燃料可持续掺烧体系取得关键突破,更为实现“年度掺烧5万吨”战略目标构建起完整的供应链支撑。本次生物质燃料采购创新采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7日,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岛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及政策研究竞争性磋商公告,预算金额64.8万元,重点围绕风电、光伏、氢能、储能、核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新能源产业八大领域进行系统研究,形成《青岛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路径及政策研究》课题研究主报告,并围绕
5月7日,中闽能源发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变更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纪志国被聘任为中闽能源副总经理,其此前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董事会还决定聘任陈海荣为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魏宁希为证券事务代表。官网显示,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福建省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福建投资集团
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支撑有力空间广阔华北电力大学教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明确要求。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促进能源领域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印发《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
广东电网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广东累计发电装机容量达2.27亿千瓦,同比增长14.1%。广东发电装机电源类型涵盖传统与新兴能源,煤电、气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储能电源等多元互补,共同构建了百花齐放的能源格局,使得广东在应对不同能源需求和环境挑战时更具灵活性和
近日,中电建南方、华东新华、青岛城投、广东建晟、水发绿色多个新能源岗位招聘,北极星整理如下: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建新能源集团)成立于2021年12月,是大型央企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电建)的重要子企业,主要从事以新能源为主的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
“截至2024年底,我国生物质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599万千瓦,发电量达到2083亿千瓦时,生物质供热约5亿吉焦。生物天然气产量约5亿立方米,生物柴油、生物燃料乙醇、生物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发展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在4月10日召开的“2025生物质能创新发展论坛”上,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于彤说。
截至今年第一季度,广东累计发电装机容量达2.27亿千瓦,同比增长14.1%。广东发电装机电源类型涵盖传统与新兴能源,煤电、气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储能电源等多元互补,共同构建了百花齐放的能源格局,使得广东在应对不同能源需求和环境挑战时更具灵活性和稳定性。“风”“生”水起
推进风电光伏和储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光伏”“风电”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推动能源电力转型发展,督促已批复新能源项目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及早开工建设。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全力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和新型储能电站的建设。有序发展新型电化学储能,实现“新能源+储能”协调发展。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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