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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售电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能签到更多的客户,售电居间业务兴起。居间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防范?本文详细解析了售电居间业务常见的问题,对售电公司开展居间业务有参考价值。
售电居间协议常见法律风险要点解析
随着售电业务在各省的落地开展,售电公司寻找客户来源已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售电“居间”业务(俗称“中介”)先于售电交易而活跃起来。从笔者接触的售电公司或居间人来看,售电居间协议形形色色、“陷阱”颇多;如不重视这方面法律风险防范,可能很多售电公司在分享电改红利之前,就要先交一些售电居间(中介)的学费。今天,我们就为您分享一些居间协议常见问题,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售电居间业务是否需要资质?
从已发生的一些争议来看,很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主张居间人没有资质,进而主张居间协议无效。
我们认为,从2015年本轮电改开展以来,伴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的进展,除“权利清单”明列的资质管理事项外,均不存在资质准入要求。况且,《合同法》或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出台的任何规章、规定均未要求售电居间有准入资质一说。
我们的意见:售电居间业务无需准入资质要求。
二、售电居间业务范围及如何确认居间成果?
(一)居间人(中介)找的客户,售电公司是否必须接?
居间人(中介)的任务是促成售电公司与客户的交易,故无特殊约定,售电公司没有义务必须与居间人找来的客户签约。
但从售电交易的特点来看,售电公司能接多少客户,取决于售电公司能从市场上拿多少长协电量(再辅之以月度竞价等交易)。某些能力较强的居间人,往往要求售电公司给与“预留”一部分电量,以保证居间人找来的客户均能顺利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售电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电量范围)均承担了“必须签约”的义务。
(二)居间成果如何确认?
因涉及到居间费用问题,居间成果的确认是售电公司与居间人之间必须的“红线”。有的售电公司给居间人“空白”授权合同,有些售电公司有自己的“记账”办法,均可能导致将来纠纷中无法搞清居间成果。
借鉴建设工程中“签证”制度的管理办法,很多售电公司会对居间人居间成果签发“签证”,这不仅有利于确认成果,更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追责打好了良好证据基础。
我们的意见:既要发展客户,又不能把自己套牢,对于售电公司“必须签约”的居间模式须谨慎对待。
三、居间报酬是否可与售电协议履行结果挂钩?
作为售电居间协议的核心问题,居间报酬约定的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售电公司都设计了居间报酬与“长协盈利”、“月度竞价盈利”或两者结合的报酬模式。由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的法院就认为“在居间关系下,受托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费。至于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则与报酬的支付无涉”。
从售电合同的履行来看,居间确实只在合同成立阶段发挥了作用,至于后续长协履行、月度竞价等事宜,居间人完全不参与。在某份售电协议执行亏损的情况下,居间人虽然促成了交易,但按照居间协议是不会获得任何居间报酬的。从这点来看,将居间报酬与售电协议履行结果挂钩似乎确有些问题。
我们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居间人和售电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应当对自己订立合同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售电公司和居间人约定居间报酬分享方式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售电公司赚钱了,就按照居间协议分钱;售电公司亏损了,居间人就主张自己仅是促成合同,应当拿固定收益,这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合同法》并不排斥当事人就居间报酬的给付与居间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钩。
售电居间协议纠纷目前尚未大规模爆发,但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是每个售电公司今后“少交”学费的基础。我们欢迎您就售电居间协议的问题、烦恼向我们留言、交流。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葛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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