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编者按:
随着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售电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大。为了能签到更多的客户,售电居间业务兴起。居间业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法律风险需要防范?本文详细解析了售电居间业务常见的问题,对售电公司开展居间业务有参考价值。
售电居间协议常见法律风险要点解析
随着售电业务在各省的落地开展,售电公司寻找客户来源已成为当务之急,于是售电“居间”业务(俗称“中介”)先于售电交易而活跃起来。从笔者接触的售电公司或居间人来看,售电居间协议形形色色、“陷阱”颇多;如不重视这方面法律风险防范,可能很多售电公司在分享电改红利之前,就要先交一些售电居间(中介)的学费。今天,我们就为您分享一些居间协议常见问题,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售电居间业务是否需要资质?
从已发生的一些争议来看,很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594页)“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主张居间人没有资质,进而主张居间协议无效。
我们认为,从2015年本轮电改开展以来,伴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改革的进展,除“权利清单”明列的资质管理事项外,均不存在资质准入要求。况且,《合同法》或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出台的任何规章、规定均未要求售电居间有准入资质一说。
我们的意见:售电居间业务无需准入资质要求。
二、售电居间业务范围及如何确认居间成果?
(一)居间人(中介)找的客户,售电公司是否必须接?
居间人(中介)的任务是促成售电公司与客户的交易,故无特殊约定,售电公司没有义务必须与居间人找来的客户签约。
但从售电交易的特点来看,售电公司能接多少客户,取决于售电公司能从市场上拿多少长协电量(再辅之以月度竞价等交易)。某些能力较强的居间人,往往要求售电公司给与“预留”一部分电量,以保证居间人找来的客户均能顺利签约。在这种情况下,售电公司在一定范围内(电量范围)均承担了“必须签约”的义务。
(二)居间成果如何确认?
因涉及到居间费用问题,居间成果的确认是售电公司与居间人之间必须的“红线”。有的售电公司给居间人“空白”授权合同,有些售电公司有自己的“记账”办法,均可能导致将来纠纷中无法搞清居间成果。
借鉴建设工程中“签证”制度的管理办法,很多售电公司会对居间人居间成果签发“签证”,这不仅有利于确认成果,更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追责打好了良好证据基础。
我们的意见:既要发展客户,又不能把自己套牢,对于售电公司“必须签约”的居间模式须谨慎对待。
三、居间报酬是否可与售电协议履行结果挂钩?
作为售电居间协议的核心问题,居间报酬约定的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从实践情况来看,很多售电公司都设计了居间报酬与“长协盈利”、“月度竞价盈利”或两者结合的报酬模式。由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有的法院就认为“在居间关系下,受托人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即应支付居间费。至于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则与报酬的支付无涉”。
从售电合同的履行来看,居间确实只在合同成立阶段发挥了作用,至于后续长协履行、月度竞价等事宜,居间人完全不参与。在某份售电协议执行亏损的情况下,居间人虽然促成了交易,但按照居间协议是不会获得任何居间报酬的。从这点来看,将居间报酬与售电协议履行结果挂钩似乎确有些问题。
我们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居间人和售电公司均为商事主体,应当对自己订立合同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售电公司和居间人约定居间报酬分享方式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如果售电公司赚钱了,就按照居间协议分钱;售电公司亏损了,居间人就主张自己仅是促成合同,应当拿固定收益,这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合同法》并不排斥当事人就居间报酬的给付与居间所促成合同的履行情况挂钩。
售电居间协议纠纷目前尚未大规模爆发,但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是每个售电公司今后“少交”学费的基础。我们欢迎您就售电居间协议的问题、烦恼向我们留言、交流。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葛志坚)
注:本文为投稿,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与北极星售电网无关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3月份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共计145791家,其中发电企业1880家,售电公司231家,分布式聚合商33家,独立储能企业46家,虚拟电厂19家,电力用户143582家(一类用户41家,二类用户143541家)。市场经
2025年4月22日,由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北极星储能网主办的“2025分布式光储创新论坛”在江苏南京召开。会议上,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斌详细介绍了136号文的入市细则以及注意事项,同时也介绍了未来分布式光伏发展新趋势,即渠道制胜、负荷为王,发电、用电、售电形成一个闭环,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甘肃电力市场运营报告(2025年2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华北能源监管局紧密围绕政策执行时间节点(5月31日、4月30日),开展新能源项目抢装及并网情况监测,强化过程监管与服务意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广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5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件明确,健全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组织开展2025年度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和园区进行奖励,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探索新型分布式光伏发展模式。开展“源网荷储、光伏+绿电、光伏+低碳”等新应用研究,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鼓励光伏项目开发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安徽省统计局发布2025年3月份能源生产情况。详情如下:3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原煤生产、原油加工、电力生产总体平稳。原煤产量基本稳定。3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960.1万吨,同比增长3.5%。1-3月,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2663万吨,同比下降2.4%,降幅较1-2月收窄3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2025年3月份河南省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生产情况。详情如下:3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原煤生产同比增长,原油加工、电力生产同比下降。与1-2月份相比,原煤生产增速放缓,原油加工由增转降,电力生产降幅收窄。一、原煤生产情况原煤生产增速放缓。3月份,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经营主体目录的公告。文件明确,截至目前,江西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经营主体共计15855家,其中发电企业3956家(直购发电企业239家,非直购发电企业3717家)、电网企业1家、售电公司61家、电力用户11837家。其中本月市场注册(注销)生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3月上海电网煤电容量电费相关结果公示。详情如下:2025年3月上海电网煤电容量电费相关结果公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明确煤电容量电价适用范围有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运营服务规范指引》(京电交市〔2022〕25号)的要求,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2日,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2025年3月份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目录。截至2025年3月31日,江苏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共计145791家,其中发电企业1880家,售电公司231家,分布式聚合商33家,独立储能企业46家,虚拟电厂19家,电力用户143582家(一类用户41家,二类用户143541家)。市场经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发布经营主体目录的公告。文件明确,截至目前,江西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经营主体共计15855家,其中发电企业3956家(直购发电企业239家,非直购发电企业3717家)、电网企业1家、售电公司61家、电力用户11837家。其中本月市场注册(注销)生效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及运营服务规范指引》(京电交市〔2022〕25号)的要求,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山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拟参与山西电力市场发电企业名单(2025年第六批)的公示。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检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21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通知-关于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进计划,文件明确,拟于2025年5月开展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4月22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5年5月开展电力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的工作提示。文件明确,根据上海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公告编号:TJ2025SD5)。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要求,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售电公司注销的公告。宁夏太阳山京智综合能源(售电)有限公司因连续3年未在任一行政区域开展售电业务,现强制注销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市场注册。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注销自动生效。公示期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5月6日,
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2025年一季度,在“双碳”目标和能源安全新战略引领下,我国能源保供扎实有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记者调研发现,国家能源行业转型升级浪潮下,越来越多民营企业逐“绿”而行,在加速布局能源领域中开辟发展新空间。阳春三月,湖北大冶。特变电工集团自主研发的±800千伏特高压
文/赵云灏作者供职于华北电力大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研究院崔正湃姚冬作者供职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成为完善全国电力统一大市场,支撑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2024年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发改能源〔2024
2015年电改9号文出台开启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已历经十年,处于改革潮头的南方区域从独具特色的省级市场发展为创新融合的区域市场,走过了一条破冰、融合、发展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之路。正可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我们重温十年改革历程,总结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起点再出发。(来源:电联新媒作者:梁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2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增开2025年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的通知。文件明确,结合近期相关市场主体诉求,现增开2025年5-12月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满足发用两侧增量交易需求。详情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增开2025年火电与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的通知宁夏电力交易
编者按: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15号令,下称15号令),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下称25号令)同时废止。在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总发
编者按: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15号令,下称15号令),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下称25号令)同时废止。在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总发
光伏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不断迎来政策利好,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光伏升压站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占用问题也面临不少挑战。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通报了一起光伏电站建设违规违法的典型案例。根据安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松县高岭乡100MW地面光伏电站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建
9月16日,河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调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受用地政策调整、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继续实施或按期并网的项目进行调整。共有37个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被取消,合计装机容量410.7万千瓦。与9月8日河北省发改委公布的《河北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拟调整情
“出售10万千瓦光伏‘路条’,在山西,9月30日前要并网,手续齐全。”这条“广告”,来自山西省一家从事光伏电站开发的新能源企业。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倒卖新能源电站年度建设指标的背景下,“路条”买卖为何屡禁不止?(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能源报”作者:姚金楠)以出售“壳公司”交易“路条”据
“出售10万千瓦光伏‘路条’,在山西,9月30日前要并网,手续齐全。”这条“广告”,来自山西省一家从事光伏电站开发的新能源企业。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倒卖新能源电站年度建设指标的背景下,“路条”买卖为何屡禁不止?以出售“壳公司”交易“路条”据记者了解,在新能源电站开发过程中,所谓“路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11月,全国累计纳入2021年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户用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1648.86万千瓦,安装量突破200万户。历经10余年发展,户用光伏逐渐“进村入户”,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成为农户增收致富的新路子,受到老百姓欢迎。户用光伏是民生工程,但在开发建设中却出现了不实宣传、投资欺诈等乱象,如何保护农民的权益引发社会关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以下简称1439号文)中正式提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以下简称目录电价),这在我国电力工业历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市场化”改革进程迈出了一大步。
“压覆”矿产资源是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法律法规并没对“压覆”进行定义。进行风电项目建设,如涉及“压覆”矿产,究竟应办理哪些合规手续;对于可以不作“压覆”处理的,是否仅需与矿权人签署“准压协议”?是否还需要开具不压覆矿产证明?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为您分析其中的合规要点。
“弃水、限产怎么办?电价低怎么办?解网离网孤网电站再利用,自备电厂余电消纳5—500万千瓦,驻场消纳,负荷常年稳定。大数据产业,无污染、零排放,送不出去的电、卖不上高价的电,找我们就对了!”近日,记者在不少网络平台发现诸多此类广告。
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了《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21年风电、光伏重点事项进行了部署,其中新能源项目实施差异化的并网机制,属于业界关心的重点内容。差异化并网机制究竟有何含义?其与指标、竞争性配置等关系如何?我们为您详细分析解读。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