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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目前输配电价改革已经进入第二监管周期,春节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发布《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与2016年版本(以下简称16版)有哪些不同呢,本文介绍下,分为四个部分:一丝无奈、二分进展、三处不解、四点建议。
一、一丝无奈
输配电价包含交叉补贴,分为四类:不同种类用户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电压等级之间、不同负荷率之间。
新、旧两版定价办法都要求分电压等级核算输配电价,只要严格执行,不同电压等级的交叉补贴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不同负荷率的可以通过调整输配电价的计价方式加以解决,后面会有介绍。前面两类补贴问题需要政府从更宏观、更全局的角度考虑,单靠输配电价改革难以解决。比如分用户类别的补贴问题,不仅仅用电,水、热、气甚至菜篮子也存在,应该统一考虑。通过“明补”方式,切实保证低收入者的用电需求。跨省跨区补贴问题则是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挂钩的,同样需要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关于交叉补贴,16版共有三条:
第十五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不扩大交叉补贴规模情况下,结合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理顺,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
第十八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输配电价改革初期,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政策性交叉补贴由省级电网企业测算并申报,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相比旧版,新版“言简意赅”,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八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等因素统筹核定。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逐步缩减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型用户间的交叉补贴。
新版规定根本达不到定价办法的深度要求,只能算是指导意见,折射出一丝无奈之意。
二、二分进展
1. 新增准许成本
新版本(省级电网)第八条新增准许成本,关于折旧费的部分有如下规定: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外),低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按预计数核定。
这部分是新版本取得的最大突破,值得点赞!欧美国家电改时,担心电网投资不足的问题,所以并没有按照全社会福利最优原则制订输配电价,而是选择了次优解[1]。我国则不同,电网公司长期处于垄断环节,过去监管乏力,存在过度投资问题,新版本提出了对策,保证了投资效率。
此外,在第八条,还提出: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三项合计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而在16年版本中,前两项加起来就已经达到2.5%,新版本对准许成本界定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2. 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
两级电网之间的界面有了明确的划分,操作性更强,更好的支持了跨省跨区电力市场的建设。
例如,新版本的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区域电网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相关规定还有,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在电网信息报送方面,新版本提出了时间及时性等相关要求。
三、三处不解
1. 权益资本收益率
资本收益率分为权益资本收益率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后者好理解,对应电网公司借钱投资的部分,回收时肯定要考虑借款利率。权益资本就是电网公司用自己的钱去投资,投资收益率是多少呢?新旧两个版本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先看16版(第九条):权益资本收益率,等于政策性有效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等形成的输配电资产,包括财政专项支持的城乡电网完善、无电地区建设、老城区配电改造等资金支持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的比重和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比重与各自对应的权益资本收益率的加权平均。其中,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1%核定;非政策性有效资产的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 个百分点核定。首个监管周期,权益资本收益率可参考省级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前三年实际税后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其中权益资产分为政策性资产(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和非政策投资(电网公司投资)两部分。
2016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电网工程原则上不再由政府投资,因此政策性权益资本回收的问题就不复存在了。按照16版本,权益资金收益率应该在7%左右。
新版本的第九条规定:权益资本收益率。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国资委对电网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资产回报率,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企业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在总体收益率控制的前提下,考虑东西部差异,对涉及互助帮扶的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可作适当调整。
后半句又与交叉补贴相关了,不考虑。我十分不解的是前半句,国资委对电网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资产回报率又是依据什么原则规定的呢?国资委是管人、财、物的,如果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肯定是回报率越高越好,但这又和电改原则相悖。本轮电改的一大任务就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2],国资委又不负责专业,不还是得问主管部门!!!
此为不解1。
2. 计价方式
国外输配电价的计价方式分为:一部制电量电价、一部制容量电价、两部部制电价。这里的两部制电价不同于国内大工业用户的两部制,后者包含了电能量价格,前者只是输配电价,北欧、澳大利亚用户侧采用该模式[3]。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规定比较清晰,类似于国外的两部制电价,如下:
第十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
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容量电费:电量电费=(折旧费+人工费):运行维护费(不含人工费)
而在《省级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中,这部分内容规定的不清不楚:
第十九条: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
首先,从“容(需)量”、“负荷率”等字眼来看,这里的两部制电价应该是大工业用户采用的两部制电价,包含了电能量价格,如此规定不合适。其次,退一步讲,这里提到的两部制就是输配电价,后面提到电力用户可以根据负荷率选择套餐,发电商为什么不可以?!
此为不解2。
3. 调整机制
16版,在调整机制部分,有两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定期校核机制。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考核电网企业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适当调整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超过规定标准一定幅度的,可适当提高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降低下一监管周期准许收入。
新版本中,这两条都去掉了,此为不解3。
四、四点建议
总的说来,新版本有进步,但是不大。能否对未来电改起到应有的支撑作用,不好讲!本人局外人士,又是半路出家,斗胆献上四条建议。讲对了是运气,讲错了算是贻笑大方了。
1. 输配分开
这里不是指输配业务分开,而是指输配定价方法分开。
输电网、配电网在功能实现、拓扑结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各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可以仿效区域电网和省级电网分开那样,最终形成区域电网、省级电网、配电网三级定价方法。况且,2016年12月29日已经出台了《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或许将在近期升格为定价办法。作为省级输电网,应该对各类配电网公平开放的,不管是自己公司的配电网还是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所以配电电价定价方法是可以统一的。
何况,能源结构转型、供需结构变化,对配电网的规划、运行提出的挑战要大于输电网,输电电价、配电电价的定价方法将走上不同的道路。
2. 增大容量费比重
前面的不解2已经介绍了不少,不管是区域电网还是省级电网加强容量部分的比重,更多的体现公平原则。同时,藉此,也可以解决分负荷率交叉补贴问题:高负荷率用户补贴低负荷率用户。
3. 优化分摊方式
目前输配电价的分摊方式是邮票法,即平均分摊整个电网输配电成本,类似于日常生活中寄信时的邮费,不考虑输送距离的远近。
邮票优点是简单透明、操作性好,缺点是不考虑输送距离长短,有失公平。我国地域辽阔,存在电能量的大范围输送的现实情况,长期来看,可以考虑其他的分摊方式。目前通用的分摊方式有以下几类:
4、辅助服务
电力辅助服务中,无功/电压、黑启动不参与批发市场。由电网公司单独采购,纳入输配电价。新旧两个版本均没有相关规定,建议考虑加上。
本来还有一个想法,电网投资、沉没成本方面的,没有想明白,以后再说吧。
最后,此情此景,送上“江城子”一首。
江城子•输配电价
电改倏忽逾五载,待独立,渐放开。
输配电价,犹自舞徘徊。
交叉补贴收益率,有不解,更无奈。
几分进展路崎岖,砥砺行,难登台。
监管加码,期待曙光来。
鼠年寄语新气象,迎春花,终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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