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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山东济南发改委4月13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充换电站的融合,鼓励混合站的建设与改造;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设施发展。到2022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6000个以上,力争突破20000个,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比要达到3:1。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上级部署,聚焦“新基建”建设,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出行需求,我委依据国家四部委印发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牵头拟订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至21日,意见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传真电话:0531-66607402
电子邮箱:jnfgw_dlc@jn.shandong.cn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四部委印发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1183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品质为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逐步形成适度超前、快慢相济、布局合理的充换电网络,全面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化“十三五”规划目标,到 2022 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 16000 个以上,力争突破 20000 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换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 100%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停车位,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按照不低于停车位 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开发商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2、加快既有居民区设施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电能表。实施配电能力提升改造后,电力容量仍不足的居民区,推广整体智能有序充电管理模式,引导电动汽车负荷低谷充电。停车位不足的小区,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开展机械式和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建设与改造。
3、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南部山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私人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 号)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在居民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未经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拒绝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 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住建部门在竣工验收时要落实建设情况。加快既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 2022 年占车位比例不低于 15%,达不到比例的,取消停车场运营资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静态交通集团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交、出租、环卫、物流、邮政快递、分时租赁、共享汽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换电设施,结合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现高效互补。至 2022 年底,专用充电设施车桩比要达到 3:1。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口岸物流办、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四)积极构建高等级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济南段服务区的充换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到 2022 年实现高速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旅游行业及城际、城郊营运客车充换电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五)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使用电动汽车需求,鼓励自筹资金或与专业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具备场地条件的单位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将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六)鼓励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旅游景区发展电动旅游巴士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旅游同步推广,结合实际建设充换电设施,到 2022 年底,全市国家 A 级以上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全覆盖,4A 级以上景区充换电车位比例不低于 15%。(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文旅集团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结合全市“十四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增加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章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换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的用地政策,保障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设施。确需以单建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或专项规划,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建设安装充换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结)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无需单独报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三)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电网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不得收取接网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网企业负责)
(四)降低充电费用。落实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扶持政策,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改能源〔2019〕 1183 号)执行。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充换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全市范围内各停车场在提供新能源汽车入场充电服务期间,除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停车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静态交通集团、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争创“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支持民生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完善我市财政补助政策,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各区县政府可通过资金补助配套、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市发展
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六)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须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专职运营维护团队,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按要求提交备案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各区县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属于电网企业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电力系统配网设备的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范畴;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充电桩,视为用户自有用电设备,相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充电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电网企业负责,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八)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验收。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完成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电网企业负责)
(九)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探索加油、加气、加氢站与充换电站的融合,鼓励混合站的建设与改造。探索市政道路停车位结合智慧灯杆(路灯+5G 基站+充电桩)等方式建设分散式公共充电桩,与公共充换电站高效互补、有机结合构建完善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鼓励“光储充”一体化充换电设施发展。禁止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电网企业负责)
(十)推动充电信息资源共享。依托我市智慧城市平台,与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目标,加大组织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以目标为导向,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
(三)加强引导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进程和专业常识的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同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2020 年至 2022 年新增充电基础桩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2.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落实分工表
附件1
2020 年至 2022 年新增充电基础桩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2
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落实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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