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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重点四:顺价模式转换与平衡结算 ··~~
在没有单独输配电价情况下,采用价差模式可以实现电力市场交易的简单起步,应当说在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输配电价体系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与现货市场交易体系相匹配,价差模式的合同与交易有必要逐步向绝对价格模式转换。
原因是价差模式对应的用户侧价格体系是目录电价,用户对应的是单一电价或峰谷平分时电价,这一电价模式与小时节点电价之间不匹配,既有时段分布上的不一致,也有小时定价与月度、乃至年度定价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有必要通过引入绝对价格交易,形成与现货交易的协调一致性。
如果继续坚持价差模式,现货价格信号作用将大大削弱,因为现货价格高时段的用电将得不到足够的价格引导,只要目录电价+价差所形成的电价明显低于现货价格,那么该类用户将增大而不是减少用电,从而扭曲资源的分配效率。
-5、6月试结算
结算规则:未应用输配电价机制,仍采用电网统购统销的价差模式。
童虎评议:
1)价差模式无需采用平衡结算机制,可以实现简单起步。
2)随着新能源、燃气发电等高价机组的占比加大,电网公司应用输配电价的收益未必低于价差结算模式。
-9月试结算:
结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售电公司,为规避用户目录电价政策调整导致的售电公司盈亏风险,对用户目录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差进行加权处理。对每一份零售合同,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7 天区间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的销售价格:
售电公司销售价格=Σ[全市场各零售用户用电量×(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全市场零售用户总电量-零售用户度电收益。
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不直接调整售电公司销售价格,以售电公司原有收益外加月度平衡电费的方式规避目录政策调整引起的上述盈亏风险。
结算规则(最终稿):应用输配电价机制,但不采用全市场售电公司加权结算机制。
转换后批发合同绝对价格=参考基准价 0.463 元/千瓦时-合同价差绝对值
转换后零售合同电能价格=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零售用户度电收益
童虎评议:
1)9月规则中明确了应用输配电价进行价差中长期合同转换,确定了批发侧与零售侧的差价合同价格转换公式,开始将能量价格与输配电价解耦。
2)由于用户的目录电价发生了连续下调,为了保障下调用户的收益不受大台影响,征求意见稿提出采用全市场售电公司加权平均结算机组,但这又会引发新的不平衡,即形成了拿到高价优质用户的售电公司对拿到其他用户售电公司的补贴。
3)这种补贴在最终稿里消失了,规避了售电公司之间进一步的交叉补贴。然而9月试结算(最终稿)这种办法可能导致本来挣钱的售电公司开始亏钱,尤其是那些拿到平均目录电价较低用户的售电公司。
-10月试结算
结算规则:试结算应用输配电价机制,按照市场模式切换前后,售电公司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收益不变的原则,对转换成绝对价格结算后,售电公司超出(或不足)其原有价差模式收益的部分进行平衡结算。
当差额资金单价为正时,由电网企业向超出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收取相应差额资金;当差额资金单价为负时,由电网企业向不足价差模式收益的售电公司支出相应差额资金。差额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单价=∑[(所代理零售用户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该零售用户电量]/所代理零售用户总电量-中长期合同转换基准价
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各售电公司的差额资金单价×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
其中,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包括年度双边协商分月电量、年度合同集中交易分月电量及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电量。
童虎评议:
通过新的平衡结算规则,规避了所代理用户的目录电价高低对售电公司收益的影响。
-2020年按月试结算:
结算规则:对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超过价差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部分,参见中长期合同转换基准价,对售电公司进行平衡。
童虎评议:
1)偏差部分的购电价格是基于现货市场的绝对结算价格。
2)平衡结算主要通过对用户的零售结算收入调整,因此在按月试运行时,针对售电公司的全电量都按照统一的公司进行平衡结算是合理。
3)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常态化的现货市场体系种,是否存在价差合同+平衡结算,零售侧的交易逻辑将完全不一样,批发侧的交易目的是努力找到低价的发电,这没问题,而零售侧交易则是找到降价少的用户,而不是价格高的用户,优质用户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
~~· 修改重点五:电源侧成本补偿 ··~~
-5、6月试结算
补偿规则:仍采用电网统购统销模式,未应用高价机组补偿机制。
由于各类型机组批复上网电价不同,各机组因中长期合同转换中参考基准价(0.426元/千瓦时)选取产生的损益,由电网公司全额承担。
童虎评议:
1)实际上是做了类似针对售电公司的平衡结算,由电网公司兜底,确保价差中长期合同转换前后的收益不受影响。
2)参考基准价没有考虑环保加价(0.037元/千万时)。
-9、10月试结算
补偿规则:应用电源侧成本补贴机制,对售电公司和参与批发市场的大用户承担的电源侧成本补贴分摊费用进行补偿。
(1)发电企业按照机组市场电量计算电源侧成本补贴,度电补贴标准为批复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以下同)与参考基准价 0.463 元/千瓦时之差。
(2)B 类机组中,批复上网电价等于 0.463 元/千瓦时的,不予补贴;批复上网电价高于 0.463 元/千瓦时的,收取相应补贴;批复上网电价低于 0.463 元/千瓦时的,支出相应补贴。
(3)机组实际上网电量大于基数合约结算电量(考虑基数合约转受让后)时,其超发电量按照度电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机组实际上网电量低于基数合约结算电量(考虑基数合约转受让后)时,其欠发电量按照度电补贴标准扣减补贴。
(4)机组市场补贴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机组市场补贴金额=(实际上网电量-基数结算电量-发电权受(出)让电量)×度电补贴标准
其中,发电权受(出)让电量为价差模式下发电年度合同转让电量的 7 天部分,受让电量为正,出让电量为负。
(5)对用户侧承担的电源侧成本补贴分摊费用进行补偿,按照 7 日区间实际用电量比例对售电公司和参与批发市场的大用户支付。
童虎评议:
1)在各类型机组批复上网价中环保电价相同的情况下,以0.463元/千瓦时作为参考是合理的。
2)批发上网价与基准价之差的补贴实质上是保障不同发电成本的基准能够同台平等竞价,但是这未必与电力市场竞价的精神匹配,因为电力市场本身并不会排斥装机结构中存在不同成本的机组,机组成本不同也并不一定影响公平竞争。
3)按照实际发电量补贴环保电价比按照合约电量合理,因为环保是按照电量进行补贴的,而只有发电才会有实际电量与排放,有实际电量(含现货交易导致的增加电量)与排放才需要补贴。
4)先由用户或售电公司进行支付,也是一种将所有机组拉到同一水平线的交易方法,因为买了低成本机组的电可能后续需要支付电源补贴,而买了高成本机组的电后续可能会收入电源补贴。这种作法会加剧市场的复杂程度,增加博弈的可能。
5)在需要的情况下,直接由电网公司补贴给电厂,可能更好,这样可以简化交易过程,降低交易成本。当然,也许最终的情况是只需要补偿环保加价,其他的通过市场竞争解决。
6)但如果补偿了环保加价后,那么现货市场价格中就不应当包含环保分量。
~~· 结语 ··~~
广东电力现货市场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关键交易、结算规则上通过试结算做了大量的分析、检验,讨论,确保自己站在天平的中央,对其中需要调整修改的地方及时做了修订,为下一阶段的月度连续试结算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为现货市场的成功常态化运行增强了信心。
无现货不市场,无市场就不会有新能源的持续发展、分布式与需求侧的各种创新,综合能源服务大概率也是水中花,真诚祝愿广东与其他各现货市场不忘初心,继续以如履薄冰的心态做好结算试运行工作,为能源革命做出时代的贡献,在能源服务领域创造出更多从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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