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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可以选择准许收入法、最高限价法和标尺竞争法三种定价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确定配电价格。对于同一类型配电网,应选择相同定价方法。一是准许收入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能源主管部门确定配电 网规划投资及项目业主确定投资计划后,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 号),核定配电网企业监管周期内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确定监管周期内的年度准许收入,并根据配电网预测电量核定监管周期的独立配电价格。二是最高限价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 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参照其他具有可比性的配电网配电价格,结合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等绩效考核指标,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最高限价,由配电网企业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最高限价随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效率提高要求挂钩的调整机制。三是标尺竞争法。先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测算某个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再按测算的该配电网配电价格与本省其他 配电网配电价格的加权平均来最终确定该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在首个监管周期,可给予该配电网以较高权重。配电网差异较小的地区,也可以同类型配电网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按省分类制定标杆配电价格。
配电价格调整机制。配电网配电价格调整,应明确价格监管周期,做好过渡阶段价格衔接,并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建立平滑处理机制、定期校核机制和考核机制。
电网具有天然垄断属性,属于公用事业,受政府监管是必然的。增量配电项目前期资金投入会较大,回收期较长,不可能是高收益的,它的业务定位决定了它一定是低收益、低风险且需要长期经营的业务。与高速公路相比,增量配电的投资不只是选好项目,更重要的是运营,运营效率决定了投资收益。提升增量配电运营效率,综合能源服务和引导用户合理用电是关键。
06
增量配电项目怎么干?
增量配电项目管理主要由九个步骤,分别是规划、业主确定、配电区划分、项目论证及核准、项目建设、公网接入、价格核定、许可申请、配电运营。
1.规划。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规划需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实现增量配电网与公用电网互联互通和优化布局,避免无序发展和重复建设。具备条件的,还应与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综合能源等方面的发展相协调,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但试点项目内不得以常规机组“拉专线”的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不得依托常规机组组建局域网、微电网,不得依托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规划编制过程中,地区配电网规划和输电网规划经论证确需调整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电力规划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调整。
2.业主确定。一是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二是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三是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3.配电区划分。申请划分配电区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配电区域基本状况;配电区域划分协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争议;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
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及相关各方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
4.项目论证及核准。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5.项目建设。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在试点项目获批至项目业主确定的过渡期内,为满足新增用户用电需求,经地方政府批复后可由电网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配电设施并运行维护,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业先行建设配电设施,并委托有能力企业运行维护。待项目业主确定后,先行建设的配电设施可选择折价入股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6.公网接入。增量配电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电网企业根据协调意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不得对参股项目和未参股项目差别对待。
7.价格核定。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支持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核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8.许可申请。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不须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具备向现有电力用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
9.配电运营。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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