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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的总体思路,其中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配电业务、运营增量配电网是重要内容之一。前四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404个,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覆盖。第一波试水基本结束,争议问题不少,但认识趋于客观,各相关方基本达成共识。如果想拥有增量配电资产、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真正的机会来了。理解政策是前提。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理论与实践” 作者:每天一小步)
01
增量配电改革的目的
中发9号文: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有业内人士认为,增量配电改革主要目的是打破垄断、提升服务、降低成本、技术创新。改革过程中,最大的收益是发现了用户侧的存量配电资产目前游离于电力工业管理体系之外,至少两倍于电网资产,沉淀了巨额资产,忽视了专业管理,扭曲了市场价格,构成了高额损耗。用户存量资产,将成为本次增量配电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02
什么是增量配电业务?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明确了放开配电业务的范围等。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201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进一步明确增量和存量范围。
一是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和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二是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
三是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电网企业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五是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开展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可不限于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
比较两个文件,增量和存量的定义更明确、增量范围相对扩大、要求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概括起来,规划内、未开工或有效期内完成投资不足10%,仅具备配电网功能电网功能的220(330)千伏及以下局域网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
03
增量配电区怎么划定?
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划分的依据:
1.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2.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情况;
3.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4.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
5.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划分前,配电网运营单位与电网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电网接入意向或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文件。
两个关键的原则:
1.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2.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配电区内存量资产处置方式:
1.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
2.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3.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
4.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04
谁可以投资增量配电项目?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的项目业主,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法人。
2.资产要求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 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9.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0.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1.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12.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13.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14.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没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需具备前6项条件,拥有增量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需具备全部14项条件。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2019年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进一步规范项目业主确定,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05
增量配电项目收益如何?
2017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明确配电价格定价方法。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省情况,充分征求有关企业和社会意见后,选择合适的配电价格定价方法。
1.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 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合同约定的供电服务标准等进行监管和考核,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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