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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取消电力业务许可等21项证明材料 增量配电网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不再提交

2020-08-25 17:07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增量配电电力业务许可售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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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发布2020年第3号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能源局决定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及的21项证明材料。其中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涉及材料7项,分别为:法人营业执照、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和对营运资金状况的说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环境保护评价文件的审批(备案)材料、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改为网络核验或就许可条件告知承诺,加强事后监管。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20年 第3号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能源局决定取消电力业务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涉及的21项证明材料(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附件所列证明材料在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区域(上海市、湖北省、浙江省、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取消,其他区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取消。

企业不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须具备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由许可机关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及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证明材料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材料清单

国家能源局

2020年8月10日

微信图片_20200825163119.png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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