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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今年国家继续出台了用电降价相关政策,但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转供电加价的违法行为,而在转供电案实际办案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执法难点,比如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处罚的法律适用等,我们为大家梳理了一些基层执法人的办案技巧和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市场监管半月沙龙”ID:banyuekan)
违法定性:
在电价中加收费用是否就算违法?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电力的行为。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地方,均可能存在转供电行为。
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中国政府网答复网民问题中,就有两名网友反映“转供电”加价的问题:
来自广东深圳的网民“何先生”(手机尾号4878)说:当地供电局公布的电价是8毛多一度,但二房东企业要收1.55元一度,疫情期间也没有任何减免,压力实在有点太大了。
来自上海的网民“得慕”(手机尾号0941)说:疫情期间国家推出电价降低5%的优惠政策,但企业所在园区负责人明确说,依然按照1.5元/度标准收电费,一个月三四千电费,对本已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小的开支。
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经核实,“何先生”和“得慕”反映的未落实电价优惠政策情况属实。“何先生”反映的问题,深圳市鹏翔盛实业有限公司已承诺及时整改,严格按照以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得慕”反映的问题,上海市九里工坊工业园区已于5月向用户退还2-4月多收电费。
目前,在转供电案件的执法实践中,主要的定性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当事人如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办案争议:
处罚适用《价格法》还是《电力法》?
关于转供电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有一定分歧,先给大家来看两个案例,分别来自总局和地方市监部门。
案例一:总局出手,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电费加价被罚816万元
2019年5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对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首都机场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的违规加价现象予以处罚。
经查,当事人向一般工商业户收取电费时,以北京市目录销售电价和峰谷平比率测算的综合比例电价为基础加收25%的费用,在电价中合并收取。2018年4月至11月,当事人收取的电费中包含加收费用70625061.20元,扣除截至2018年12月19日未收电费149069705.29元中包含的加收费用29813941.06元后,实际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依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当事人在电价中加收费用的行为构成电力价格违法行为。截至2019年4月12日,当事人已全部退还或抵扣加收费用40811120.14元;对电价和用电管理服务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从2018年12月1日起降低收费标准,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列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019年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40811120.14元的0.2倍罚款计8162224.03元。
案例二:超市加收电费 市监拟按《价格法》予以处罚
江苏某超市综合体将超市街及综合体外侧独立商铺租赁给9户商户使用。经查,2020年2月至5月,该超市综合体获取电价成本为0.631元/度(已享受疫情期间供电优惠)。同期,该超市综合体对承租商铺的9户商户按照1元/度收取电费。
我国电力价格属于政府制定价格事项。本案中,超市综合体获取电价成本为0.631元/度,是电网企业按疫情期间供电优惠结算电费,而其向承租户转供的电力按照1元/度收取电费,属于《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情形。
因此,该超市综合体超越权限制定电价,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综上,执法人员适用《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对某超市综合体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据了解,在基层的具体办案实践中,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执法人员认为《电力法》有关条款已经对电力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可直接适用;也有执法人员认为对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电费行为应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理由为《价格法》执行主体为价格监管部门,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适用。
办案难点:
转供电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除了法律适用,转供电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违法所得的计算。有基层办案人员向市监沙龙透露,由于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的文件规定模糊、电价调整频繁及电费成本难以划分等因素,导致转供电主体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电费多次调价,时间跨度较长。以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为例,2018年4月1日以来,历经6次调价,加上今年疫情期间的电价优惠,共有7个阶段的电价变化。转供电主体的转供电对象有数家甚至上百家(例如写字楼),且在2018年4月至今的跨度期内,转供电主体的转供电对象由于租赁到期等原因变更频繁,导致案件调查难度较大,转供电主体的违法所得难以完全计算准确。
转供电主体每月电费成本不固定。大型转供电主体绝大多数配有专用变压器,该设施初期投入较大,且专用变压器达315千伏安(kVA)容量及以上后,还需每月交纳基本电费。因此,虽然转供电主体每月电力资产及基本电费摊销成本比较固定,但是每月用电量、力调电费、峰谷电价及专用变压器和线路损耗为非定量,以致转供电主体每月每度电的获取成本非固定且计算复杂,最终导致违法所得计算量大且难以算清。
转供电电费成本难以划分。在实践中,国家虽然要求转供电企业对受供单位应分表计量,但是在一些地区如商场、写字楼等很多区域无法进行分表计量的,如商场对商户和租赁柜台用户用电,所以会造成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和计算不好具体核定。也有一些转供电的主体如一些物业企业,为了更简便的方式收取额外的服务费和公摊费用,一般都是采用直接在成本电费中加价的方式进行,而没有进行另外的约定。
办案建议:
熟悉转供电非构成
第一时间掌握账务证据
针对转供电案例中的难点,市监沙龙整理了两位市场监管人的办案建议:
支招一:
一、熟悉转供电主体供电行为及对象。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必须熟悉转供电主体的供电模式、供电对象以及转供电费构成等,全面厘清各方关系。
二、熟悉电价调整政策并掌握转供电对象信息。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必须熟悉各项供电政策,分阶段处置,全面掌握转供电主体与对象详细信息。
三、熟悉转供电成本计算方式与方法。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必须熟悉转供电成本计算方式与方法,全面了解转供电主体电力设施的每月资产摊销成本、电力设施每月固定座机费以及每月电力损耗等信息,并予以正确计算。
特别提醒的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查清转供电主体的各项电力收入与支出账目。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财务证据,是办好转供电价格违法行为案件的基础。
支招二:
一、通过查询企业账务账目,掌握供电局定期对转供电企业实际结算电量和商场实际收取电费情况。
二、通过企业制定电价的会议记录和文件,了解转供电企业所收取电费的基本构成要素。
三、在调查取证中,通过现场抽检部分受供企业,了解其实际缴费情况和用电情况。
四、在考虑违法所得的计算时,了解企业用电维护运行支出等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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