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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让降低电价 园区物业敢截留?深圳市转供电主体看这里!

2020-10-29 09:02来源:广东市场监管关键词:转供电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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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电价又要降啦!!

是真的!

广东省八个部委

联合发布通知了!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广东省按照国家要求五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广东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集中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问题,转供电违法加价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转供电主体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加价行为。为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费负担,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广东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五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含政府性基金),降价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78分、0.58分、5.83分、1.92分和5.59分,累计每千瓦时降低15.7分(深圳市电价分类不同,具体以电价政策为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该严格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电费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的规定,特别是应将国家和广东省降低电价的红利,包括今年工商业等用户应收电费按95%结算的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可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广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落实政策方面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每个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各地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当地转供电主体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会同当地供电公司梳理汇总,核对降低电价政策红利接收与传导平衡情况。‍‍‍‍‍‍‍‍

三、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携手疏堵解困,给转供电终端用户传递一份温暖、奉献一份爱心,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截留降价红利。《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加大转供电价格整治力度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知晓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如果企业发现转供电主体有乱收费现象

私自截留降价红利

请拨打12315投诉

市场监管蜀黍会认真受理你们的投诉举报

对价格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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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政府让降低电价,园区物业敢截留?全市转供电主体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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