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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合同总电量履约率不足95%执行偏差结算

2020-11-09 08:36来源:甘肃省发改委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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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甘肃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称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为:

1.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大工业电力用户。

2.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下列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1)经营性集中式电采暖(不含居民用电);

(2)5G通信基站用电;

(3)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省内增量配售电企业下网用电。

2021年所有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目录电价,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当月合同总电量(含年度交易分月合同电量和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履约率应达到95%以上;履约率不足的,执行偏差结算。

用户和发电企业偏差结算费用计算方式:偏差结算电量×结算电费÷结算电量÷10。

售电公司偏差结算费用计算方式:偏差结算电量×所代理电力用户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中明确的代理服务费用折算至度电价格水平×2。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及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发改价格〔2020〕74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 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专业行业协会、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2020年全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情况,为有序组织我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并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事项

(一)积极开展申报。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要完整、准确、据实填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入市承诺书》《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年度交易计划电量申报表》,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过所在市、州及兰州新区供电公司提出申请;5G通信基站以通信商(含铁塔公司)为申报单元,向所在地市级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免予提交申请,但需填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能量计划申报表》,申报参与市场交易电能量计划;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要全面准确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售电公司申请表》,均于2020年11月15日前提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二)及时汇总公示。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牵头会同当地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报工作,汇总电力用户名单,由各市级供电公司统一上报省电力公司,并及时转交易中心公示;5G通信基站名单以省通信管理局正式确认的5G基站名单为准。交易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名单统一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下称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市场主体名单公示拟于11月18日前完成。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2021年直接交易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保证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一)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等专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电各方积极参加、公平竞争,实现互利共赢。

(二)各地供电部门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各类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名单,统一汇总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启动暨政策解读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甘肃省2021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甘肃能源监管办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甘能监市场〔2018〕57号)等政策规定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规范有序、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构建发、输、用三方合作共赢格局,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工作实行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省内直接交易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交易中心)按照相关程序统一组织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安排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负责解释相关政策措施;省工信厅研究确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复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环保手续;省市场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监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过程,对市场主体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省电力公司负责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指导市州供电部门开展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审核;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和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具体交易、出具结算依据,定期报告交易结果等。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牵头会同当地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申报工作,并对电力用户生产用电及合同执行动态监测。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规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刑事纠纷。

第五条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

1.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大工业电力用户。

2.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下列条件的一般工商业用户;

(1)经营性集中式电采暖(不含居民用电);

(2)5G通信基站用电;

(3)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省内增量配售电企业下网用电。

(二)发电企业

1.省内除自备电厂、祁韶直流配套电源外的公用火电企业。

2.省内合并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同一法人主体),不含网留刘家峡水电厂。

3.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扶贫、户用分布式光伏,特许权、平价示范发电项目及祁韶直流配套电源项目)。

(三)售电公司

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

第六条退出机制。

(一)正常退市

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我省中长期电力市场准入条件。

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有关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规定执行。

(二)强制退市

在交易开展或合同执行期内,经检查核实发现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或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强制退市,并将失信或违约等情况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1.私自将所购电量转让(售)其它用户。

2.扰乱市场秩序,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

3.连续拖欠直接交易电费或偏差结算费用3个月以上。

4.存在虚假承诺事项或违反自我承诺条款。

5.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电力用户,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入市承诺书》(见附件2),提交市州供电公司,市州供电公司审核用户用电信息后上报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统一汇总。由交易中心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下称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电力用户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各市州供电公司需将上报省电力公司用户信息清单同步抄送当地发展改革、工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发电企业免予提交申请,由交易中心统一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电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售电公司,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售电公司申请表》(见附件5),提交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审核后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第十条市场主体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发布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复议,交易中心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实确认。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登录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变更;已入市市场主体信息,由交易中心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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