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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省能源局出台的相关方案,向各市场主体分配剩余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省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计算。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核算的消纳量,计入相关消纳责任主体的消纳量账户。其中:
1、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并入受端电网的,受端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入电量乘以区域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网对网”输入
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相关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受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第十二条绿证是指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交易平台购买的绿色电力证书。经电力交易机构校验后,当年核发绿证按照1MWh绿证等同1MWh消纳量计入消纳责任主体本年度的消纳量核算。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对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进行核算和汇总,并对消纳量账户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经核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码,形成消纳量凭证编码。其中:
(一)每1MWh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生成1个消纳量凭证编码;不足1MWh部分仅在账户中累积,暂不生成消纳量凭证编码。
(二)消纳量凭证编码应准确反映发电类型、核发机构、电量来源以及归属主体、购电售电公司等信息。
第四章 监测统计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对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按季度将统计结果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动态维护市场主体消纳量账户,按月更新账户信息,同时提示市场主体查看。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原则,认定交易结果有效或无效。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则,严重扰乱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时,电力交易机构有权认定其交易无效或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认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八条现阶段,交易品种包括年度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适时考虑增加月度挂牌等交易品种。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方式进行。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以风电场、光伏电站为交易单元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二节 市场成员
第二十一条市场成员包括可再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参加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二十四条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广东省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10千伏及以上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其中风电全厂容量应达到30MW及以上。
(二)满足并网相关标准,已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且已按备案容量全部投产。
纳入政府投产计划表的新投产机组需提交企业投产承
诺函、预注册基础资料、核准文件等,可安排参加年度、月度交易。机组按照承诺全部投产时间的次月开始安排交易电量上限。未按承诺时间全部投产的机组,全部投产前的年度交易合同不予执行、不能转让,全部投产前不能参与除年度交易外的其它交易,相关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按照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要求,配置功率预测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施、信息数据系统,并按GB/T19963和GB/T19964完成接入系统测试。
(四)按《电力系统网源协调技术规范》(DLT1870-2018)要求,110kV及以上新能源场站应完成高/低电压穿越、电能质量测试、电网适应性、电气模型验证等检查项目。
第二十五条符合广东省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并完成注册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可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二十六条电力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可选择直接参与或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必须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
第二十七条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称为批发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称为零售用户。
第二十八条零售用户同一时期只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
第三节 价格机制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条现阶段,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电力大用户购电价格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该大用户适用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二)适用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大用户,交易价差不随峰谷电价浮动。
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用户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条件具备时,广东电力市场转入绝对价格模式后,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同步转入绝对价格模式。
第三十三条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和绿证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交易组织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三十四条可再生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年度交易意向并签署书面合同,通过技术支持系统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
第三十五条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包括年度总量及各月份分解电量、交易价差。
第三十六条组织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前,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
(二)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三)交易时间、流程安排;
(四)关键输电通道网络约束情况;
(五)交易基本单位电量;
(六)市场主体可交易电量上限。
第三十七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年度交易上限按以下方式确定:
发电企业分月可交易电量上限=近两年同期月份该交易单元平均发电小时数×装机容量×k1。
新投产发电机组按照近两年全省同类型机组平均发电小时数设置可交易电量上限。
第三十八条用户侧年度交易分月电量上限参照其历史用电量情况进行设定。
第三十九条用户侧参加可再生能源交易与价差中长期交易共用电量上限,计算原则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签订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进行交易校核,并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安全校核后的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确认后,自动生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相关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签订。
(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
第四十一条原则上在每月的25日前,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市场主体提交次月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具体以交易通知为准。
第四十二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交易上限=发电企业年度交易分月上限-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
第四十三条用户侧月度交易上限=月度用电总电量需求-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含价差中长期交易和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
月度交易开始前,用户侧申报次月用电总电量需求。如申报月度总电量需求小于年分月总成交电量,经发用双方协商一致,可在需求调查截止前对可再生合同分月电量进行自主削减,协商削减电量不得大于用户侧申报需求与年度已成交分月电量的差额部分。
用户侧年度合同分月电量扣减协商削减电量后仍超过申报需求的,则优先调减价差中长期合同交易电量,以调整后的年分月交易电量作为发用双方事后结算的依据。调减合同的差额,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相关规定考核。
若用户侧月度总电量需求小于可再生能源交易分月电量,将价差中长期合同交易电量全部扣减后,按当月可再生合同电量比例对可再生合同进行削减。
第四十四条组织开展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前,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通过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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