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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百科|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主体” 是什么?

2020-11-24 08:53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关键词:转供电配电设施电力百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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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如果终端用户的电费不是直接交给供电公司,而是交给转供电主体,那就是转供电了。

“转供电主体”是什么?

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他们拥有配电设施产权,以自主经营的方式对终端用户供电、收取电费。

近年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查处了一批价格违法案件。江苏省公布10件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来自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数据显示,到今年4月底,杭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转供电主体400余家,仅1个月内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17件,查出违规金额1400余万元。

其中,萧山城厢市场监管所接到辖区商铺业主投诉,称所属物业公司收取的转供电电价过高。调查发现,这家物业公司自2018年4月起,按协议约定的1.2元每度和1.1元每度的价格,向83户商铺业主代收转供电电费,与其向供电公司缴纳的电费相比,多收取了47万余元。在责令物业公司向商铺业主退还多收电费的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了解,为确保国家电网政策红利落到底、避免部分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或截流电费补助,在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检查的同时,杭州在全国首推“转供电费码”。“转供电费码”以“互联网+大数据”创新监管,直接面向终端用户,根据用户填写的信息进行计算,会自动生成3种颜色的码。当用户刷到绿码,即表示当月电费已享受到5%及以上的转供电费优惠。

【降低用电成本!这种不合理加价行为,清理!】近日,睢宁县市场监管、经发局、供电等部门联合对转供电主体及相关非直抄用户开展实地排查,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逐户走访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020年8月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整治行动。截止11月初,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排查各类转供电主体120余家,现场检查指导物业企业11家。

截至10月底,汉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规范转供电主体224户,责令退还多收电价款 669.25万元,惠及终端商户8218家。

为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秩序,确保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近日,蓬安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全县转供电主体行政约谈会……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已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房管局和国网上海电力等单位,制定并向各转供电主体发放了《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转供电主体不能截留优惠

《告知书》明确,电力公司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依照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允许私自截留。根据《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要在今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将尚未传导的2018年、2019年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0%和2020年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传导到位。确有困难的,最晚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转供电主体要怎么做?

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

转供电主体拒不执行

国家优惠电价政策,

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标题:“转供电”,市场监管在行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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