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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
输配电价中,单一制降低0.0775元/千瓦时,两部制涨幅0.0125元/千瓦时,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居民合表用电电价无变化。
新版的销售电价表中,将35千伏及20千伏电价合并,销售电价中,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及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业排灌用电、趸售用电无变化,两部制电价统一降低0.005元/千瓦时。
同时确定,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尖峰时段:20:00-22: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9:00-15:00(共6小时)
平 段:7:00-9:00、15:00-20:00、22:00-23:00(共8小时)
峰谷分时电价价差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4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48%+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详情如下:
省发改委关于湖北电网2020-2022年 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精神,现就湖北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电网各用户类别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国家公布标准执行(见附件1)。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市场交易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电网企业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输配电价。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用户,执行本文规定的销售电价。
二、湖北电网销售电价同步调整。降低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需)量电价和电度电价,调整后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2。
三、完善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平时段设置并增设尖峰时段,合理调整各时段电价价差,进一步明确峰谷分时电价适用范围,具体见附件3。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适时予以动态调整。
四、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0年年初以来实施了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2020年继续执行现行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本通知所附我省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加强宣传,确保本次各项电价政策措施执行到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产业(工业)园区等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和清理规范,切实将本次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
附件:1.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2.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3.湖北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销售环节峰谷分时电价方案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和两部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20:00-22: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9:00-15:00(共6小时)
平 段:7:00-9:00、15:00-20:00、22:00-23: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共8小时)
三、峰谷分时电价价差
基础电价:同期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尖峰电价=基础电价×18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49%+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48%+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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