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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湖南能监办2020年10月20日发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称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专场交易、应急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可再生能源超额消纳量交易、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偏差考核范围暂定为3%,由电力交易机构测算并提出建议值,经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讨论,报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批准后执行。超出+3%的购电方(售电公司和批发交易用户)正偏差电量,不享受交易价差。
零售用户应当参与月度偏差电量考核,且须承担50%及以上的偏差考核费用。
详情如下:
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湖南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湖南现阶段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湖南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建立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日以上的电力、电量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分为电力批发市场和电力零售市场。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下称“零售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湖南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依法依规组织制定交易规则,根据相关职能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七条市场成员分为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两类。
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配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和储能企业等。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机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加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和供用电合同,提供中长期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它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市场交易电量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峰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加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履约担保,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提供供电服务,并与所辖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配电区域内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七)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配合执行有序用电管理要求,配合开展错峰避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负责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缴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并按规定及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有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它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以下简称“非市场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等;
(七)预测并确定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
(八)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九)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按照湖南省交易规则,拟定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提供注册服务;
(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编制交易计划,并负责各类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向发电企业、大用户和售电公司开放相关数据交互接口;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做好市场运营分析评价相关工作,按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防控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及时向湖南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告;
(九)配合湖南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和配合调查;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有关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享受关停电量补偿政策的发电企业,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转让基数电量或补偿电量;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并支付系统备用容量费,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要求;
4.暂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新投发电企业可申请办理市场注册手续,但应在通过试运行三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三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由发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全部放开,不受电压等级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容量费等费用;
4.具有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技术替代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要求。
(三)售电公司
1.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2017﹞29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
2.售电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履约担保;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六条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交易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最短为六个月)满后,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交易或者零售交易。
第十八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国家有关发用电政策: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用电或者经营;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退出按照《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能源﹝2017﹞298号)规定执行。
售电公司连续两年没有开展售电业务,或未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的,可暂停其交易资格。如符合准入条件,售电公司应重新办理公示手续;如不符合准入条件,按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进入市场或强制退出市场:
(一)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四)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其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第二十三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不再按照政府目录电价结算。其中,参加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规则进行偏差结算;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按照保底价格进行结算。
完成市场注册但未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可探索公开招标确定售电公司提供零售服务等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也可执行政府目录电价。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参与批发交易时,应按电力交易机构要求备案与零售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当售电公司违约(含退出市场)无法满足电力用户需求时,电力用户可以作如下选择:
(一)经批准向其它售电公司购电;
(二)属大用户的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申请月内交易;
(三)由电网企业提供保底服务;
(四)符合规定的其它形式。
因上述原因,电力用户一个结算月度内向超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或同时参与月内批发交易,或改由电网企业保底服务时,且向该电力用户售电的售电公司确实无法承担偏差考核责任时,由该电力用户自行承担当月偏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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