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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一般工商业不满1kV单一制销售电价净差表
图二:一般工商业10kV单一制销售电价净差表
图三:一般工商业不满1kV和10kV单一制销售电价净差盈亏占比
从上面的分析图可以看到,一般工商业不满1kV和10kV单一制销售电价净差,负差的比例为65%,说明在26个省级电网中,绝大多数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相对于上网基准价来说是处于亏损的“倒挂”状态。销售电价倒挂现象,将会直接导致上网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机制的“上浮”可能性完全丧失。
03销售电价倒挂,将会抑制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推进
站在商业逻辑的角度来说,销售电价倒挂现象,将会对市场中各相关主体,特别是对增量配电试点项目建设和试点项目投运后的配售分离,产生抑制作用。
第一,抑制增量配电试点建设。已投运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赚不到钱,增加了破产的风险。示范效应,必将会导致未投运的增量配电业主延缓建设、投运进度,试点项目进入观望状态。因此,将会抑制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
第二,阻碍售电公司进入增量配电市场。销售电价倒挂,没有了可操作的空间。本来电厂的让利空间已经很小,再从电厂让利中来消化销售电价倒挂价差会更加困难。某种角度来说,直接“堵”住了售电公司进入市场,已经进入市场的售电公司,可能会被销售电价倒挂“挤出”市场。因此,将会抑制增量配电试点配售分离的工作推进。
第三,再造“独立供电局”。增量配电区域没有售电公司的参与,按相关政策规定,配电业主只能执行保底销售电价,必然导致向配售一体方向发展。
综合来看,销售电价的倒挂现象,无论是对增量配电试点业主,还是对历尽艰辛培育起来的售电公司来说,都不是个好消息。一方面会打击配电业主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将售电公司挤出电力交易市场。因此,将会对推进增量配电试点工作起到抑制作用,再造“独立供电局”。我们认为:电力市场化不等于“降电价”,降电价和电力市场化不是一类概念,电力价格有升有降,升降由市场供需关系来调节,也就是电改政策所说的“市场化价格机制”,才是电改的精髓。
04问题的关键:销售电价、上网基准价和输配电价的关系不顺
电力是商品,因此,电力供需也必然遵循基本的商品交易规则和商业逻辑。生产价值、传递价值、获得回报是现代商业市场基本规律。销售电价所获得的回报,不足以覆盖生产价值的上网电价和传递价值的输配电价,那么,这个商业逻辑关系原则上不具备可持续性,有悖于市场基本规律。市场主体没钱可赚,自然也就没有了参与商业活动的动力和积极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冷清和凋零。因此,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遵循市场基本规律,理顺销售电价、上网基准电价和输配电价的关系,完善销售电价的定价和调整机制,才能有效的激活市场,使增量配电试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05完善销售电价机制,建立配电市场开放信息平台势在必行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中明确: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当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受上述“基准价+上下浮动”的上网电价市场化价格机制启发,结合增量配电试点销售侧的具体情况,我们建议:将现行销售电价机制细化完善为“目录电价+上浮电价”的销售电价市场化价格机制。政府可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目录电价和上浮电价进行调整。
根据本次电改对配电企业的“保底”服务要求,我们引入“保底销售电价”和“市场销售电价”两个概念,以便理解后续的电价落地执行规则。保底销售电价采用随着基础的提高而增长提高的水涨船高定价法,形成与上网电价市场化机制联动关系;市场销售电价采用售电主体按市场行情行事的随行就市定价法,形成各售电主体竞相出价,由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的市场化公平交易关系。相关电价的落地执行规则简述如下:
第一,为了达成配售分离的改革目标,配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保底销售电价,不得执行市场销售电价。
第二,上浮电价的计算规则是:上浮电价等于上网电价基准价乘以上网电价上浮比例上限。
第三,对于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等尚未开放市场的电力用户,保底销售电价等于目录电价,无市场化上浮电价或市场化上浮电价为零;对于一般工商业用电、大工业用电等已经开放市场的电力用户,保底销售电价等于上浮电价加上目录电价。
第四,上浮电价加上目录电价,应大于上网基准价、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
第五,市场销售电价不受保底销售电价限制。我们认为:不排除有些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销售或者选择高于保底销售电价的市场销售电价,在自身的产品、品牌等方面做泛化增值创新。例如:注重环保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能会售卖或选择一些高成本上网的绿色环保电能,通过《绿色电力证书》增值。
目前的销售电价机制,通过上述的细化和完善后,我们认为,将会对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高质高效推进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不可回避的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必须是建立在配电市场信息开放的基础之上。因此,建立配电市场开放信息平台势在必行。今后,我们将针对增量配电市场信息开放进行研究和探讨,助力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工作的推进。
写在最后
目前全国电力中长期交易有“价差传导”和“输配电价”等两种交易模式。按照9号文的改革方案,销售电价应该是由上网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增量配电试点来说,销售电价应该是由上网交易价格+输电价+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这是输配电价模式。而目前全国普遍实施的价差传导模式,其实质上只是发电侧的单边降价,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分享的是发电侧的让利价差,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不再是电网的统购统销,但整个销售电价环节仍然没有达成配售分离“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预期。况且,不但没有将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分离开来,反而形成了“鹬蚌相争”的局面,肉仍然烂在锅里。显然,价差传导模式并没有践行9号文的改革宗旨,由此可见,电改顶层设计的增量配电试点有多么的重要,输配分离、配售分离、批发零售分离是增量配电试点所要探索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值得欣慰的是浙江已经开始尝试输配电价模式,虽然还面临着很多阻力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已走上了正确的道路。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思考。“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则未来可期”,以此与增量配电改革试点的探路者们共勉。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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