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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期货交易所碳排放权交割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C期货交易所交割的碳信用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碳排放权是指目前国际上以清洁发展机制 (CDM) 项目下的核准减排量 (CERs),标准英文名为 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 Future(如表1所示),每单位核证减排量相当于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 (CO2e/T),可用于兑现各个国家的减排承诺或者作为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的交易单位,可在交易所二级市场中交易。此命名是为了与 CDM 在术语规范上保持一致。中文名称则采用中文语境中更容易接受的“碳排放权”。
1.3 本标准适用于C期货交易所CER碳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京都议定书》
3. 术语和定义
CDM项目确立的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4.1 满足《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
我国目前的CDM项目有:3764个CDM项目,其中光伏160个,风电1512个,水电1322个,风光一体4个,再造林1个,生物质139个,水泥7个,煤层气83个,N20 47个,填埋气104个,HFCs11个,余热回收209个;1606个项目已经获得CERs签发,总签发11.02亿吨,其中风电635个,1.94亿tco2e;光伏22个,448万吨。
《京都议定书》在为附件一国家规定了减排义务的同时规定了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 (CDM) 便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温室气体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因为温室效应具有全球性,世界任何地方增加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增加全球温室效应,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便会减缓全球温室效应,所以《京都议定书》规定允许各个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CDM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减排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核证减排量,即CERs)可以用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义务,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把这类项目称为CDM项目。由于发达国家在本国内的减排成本很高,而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具有实际减排效果的项目,即可以履行《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硬性减排指标,还可以节省成本,减少投入。所以,发达国家更愿意在发展中国家通过实施CDM项目来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CDM规定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有以下六种:CO2(二氧化碳)、CH4(甲烷)、N2O(氧化亚氮)、HFCs(氢氟碳化物)、PFCs(全氟化碳)、SF6(六氟化硫)。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CCER指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指法人或自然人基于自愿原则开发的项目,在一个或多个自然年的生产或活动的过程中吸收或减少温室气体的数量,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并通过,国家发改委核证的项目减排量。
作为项目级减排量交易机制,CDM的设计思路一定程度上在我国CCER市场中得以延续,二者在方法学规则、项目开发流程等各有诸多相似之处。故而CCER可以作为CER的替代品。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抵消机制,即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 CCER 可抵消 1 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 CCER 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
CCER抵消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CER的纳入可以丰富交易种类,提升市场流动性,提高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结果可期,面向全国的CCER市场的碳资产价值链将适时重启。
CDM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单个CDM项目活动(Project Activity,简称PA),另一类是在一个框架下可扩展的规划类项目(Program of Activities,简称PoA) ,在后者框架下的单个项目活动(component project activities,CPA) 流程更简化、费用有减免,更有利于小微项目形成规模效应。我国现行CCER机制虽然几乎全部采用了CDM中的PoA类项目方法学, 但对于大型项目和小微项目的流程基本没有区别。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C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C期货交易所碳期货合约设计说明
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的预测:碳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其交易标的物,碳减排量成为世界大宗商品也是势在必行,并将推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出现。不同于石油的供给高度依靠OPEC从而形成唯一的计价货币约定,碳交易市场的供给方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多元化存在可能。因此,在未来货币格局演变中,与碳交易标的的捆绑,将是国别货币或者区域货币脱颖而出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的重要条件。
一、合约设计原则
1. 服务碳交易市场
价格发现目标、套期保值目标、增强市场的活跃度目标、降低交易成本目标。
2. 完善期货品种序列
我国目前有七家碳交易所,2013年6月份起分别进行各类碳排放权的交易,然而目前国内还没有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碳期货产品。
3. 质量指标设计
坚持简单、实用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交割质量标准
获得满足《京都议定书》中的CDM项目签发。
三、交割制度
采用实物交割。具体可参照欧美做法,建立国家信用的登记机构,该机构担任交割双方的对手机构,提供类似于“标准仓单”的碳信用即兑凭证,该凭证可通行于发达国家官方排放贸易登记处。
四、交割地点
五、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之一。目前国际上 CERs 期货除印度有实行日内4% 、6% 和9% 的阶梯式限制外,其他欧美国家的 CERs期货均不设置涨跌停板,鉴于我国以股价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充分,投资者的心态有待进一步成熟,资产价格相对其他国家的波动幅度较大等实际情况,至少在 CERs 期货建设初期应建立涨跌停板制度。
设置涨跌停板的幅度,应重点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频率和波动幅度,既要能覆盖大部分正常的市场波动,又要能有效防止突发事件或极端情况下的非理性行为。一般而言,若现货市场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剧烈,则涨跌停板设置幅度应相对较大;反之,则应小一些。就我国而言,CERs 期货市场应建立类似于沪深 300 股指期货的“熔断 + 涨跌停板”的制度,这种制度安排,考虑了本国期货市场的统一性,同时兼顾了 CERs 期货市场自身波动的基本特征。
六、交易保证金
设置保证金旨在抑制杠杆性投机的规模,控制违约风险及价格波动,因此,要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价格波动、风险和收益匹配等因素。目前,国际CERs期货合约保证金的设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欧美为代表的固定值。如NYMEX,对于投机客户,初始保证金为715欧元,维持保证金为650欧元;对于套期保值客户,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均为650欧元。按照每吨二氧化碳当量13.6欧元计算,初始保证金分别约为合约价值的5.3%和4.8%。一类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固定比例。如MCX、NCDEX将初始保证金设为合约价值的6%。鉴于目前国际上CERs期货初始保证金水平一般为合约价值的5%-6%,同时考虑到我国商品期货的最低保证金设置惯例(合约价值的5%-8%),我国CERs期货的最低交易保证金设为“合约价值的6%”为宜,即国际最高水平。
七、合约月份
目前国际上合约交易时间的设计一般遵循所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因此我国CERs期货推出后也将按照此思路确定交易时间。
国际上现有CERs期货的国家,除印度将特定月份2月、5月、8月和11月作交割月份外,其他欧美国家CERs期货均为季度合约,即交割月份为3月、6月、9月、12月。我们对不同交割品级的合约设定不同交割月份:将交割品级与欧美要求一致的“碳信用1号”期货合约月份设为3月、6月、9月、12月,一是避开印度(同样是CERs供应方)的竞争,二是吸引欧美买家进入我国CERs期货市场,力求覆盖竞争者交割月份和填补国际上其他交易所交割月份的空缺。
八、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即合约规模,须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同时考虑合约的流动性、交易成本、投资者结构等。《京都议定书》将碳金融市场发展分为2008年-2012年和2013年-2020年两个阶段。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数据库资料,第一阶段剔除加拿大后,全球碳信用供需缺口为1. 6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加上进入审批环节的CDM项目数量不断攀升,市场需求旺盛。而第二阶段碳金融市场的供需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气候政策和国际谈判结果,尤其是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根据美国立法的可能情况,考虑17%电力部门总量限额交易,全球碳信用需求为50.11亿吨,供给为31.27亿吨,其中中国提供的碳信用占总供给量的45.2%。可见,无论是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不管是国内供给还是全球需求,未来我国碳信用市场的发展均非常可观。
届时,碳信用现货市场参与者会有大量套期保值需求,而投机者同样会进入期货市场分享利润。由于CERs期货发展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东道国提供碳信用和发达国家有配额限制的大型企业,因此交易单位不能太小;但为了增加流动性,应选择性允许投机者参与,主要面向大型机构投资者,因为碳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散户对其缺乏实质性了解,过多进入期货市场,会影响其稳定发展。鉴于我国CERs期货发展初期主要面向大型套期保值者和大型机构投资者,因此,交易单位不宜太小。
另外,考虑到我国目前参与CDM的形式属于国际上通用的“双边项目”,与印度所采取的“单边碳策略”不同,因此,我国CERs期货的交易单位设置为“1000单位核准减排量(CER)/手,代表1手为1000公吨二氧化碳当量”。此设置区别于印度,而与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同类期货产品保持一致,既符合我国碳市场实际,也能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参与。目前国际市场上CERs期货交易单位设置如表2所示。
九、报价单位与最小变动价位目前国际 CERs 期货市场上主要报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如表3所示。除了CCFE 以美元、MCX 和 NCDEX 以卢比报价外,其他交易所均以欧元报价。由于我们开拓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的战略目标是助推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因此,我国 CERs 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应设定为“元(人民币) /公吨”。同时,考虑到市场稳定性、我国金融资产波动性,以及国际同类市场标准,将我国 CERs 期货最小变动价位设置为“0.06元( 人民币) /公吨,即每张合约的最小变动值为60元”,约居国际上最小变动价位的中间位置。
十、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所惯例,设置为万分之一。
十一、其他条款
1. 交易时间:根据所在交易所惯例(C期货交易所:每周一至周五,上午的9:00—10:15、10:30—11:30,下午的13:30—14:10、14:20—15:00)
2. 最后交易日:交割月的第15日
3. 交割日:根据所在交易所惯例
4.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5. 交易代码:CER1
6. 上市交易所:C期货交易所(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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