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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刻学习领会,把握目标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准确把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模式要求,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力争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聚焦重点任务,稳妥推进实施
《意见》确定的需要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合理收费,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措施,把握时间节点,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供水、配气、供暖价格和电价形成机制,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提高企业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政策落实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落实主体,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逐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对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要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职责,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建立季调度机制,每季度末调度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进展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切实落实各项政策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2021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了各项清理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措施,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从自治区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按照《意见》要求,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各盟市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准备把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的监管模式要求,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妥善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
二、《分工方案》中涉及的重点工作任务
《分工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就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5项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明确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价格。
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在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制定完善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或收费,严格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企业服务意识,优化服务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是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公用事业企业负担。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进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多元主体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理顺权责关系,加快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自3月1日起清理取消的水电气暖行业收费项目
自2021年3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对《意见》中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部停止征收。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四、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是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是完善电价机制。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推动跨省跨区电力价格由市场化形成。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三是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是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按照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五、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对水电气暖价格的影响
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应该看到,近年来,全区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
同时,《意见》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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