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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12-27 16:57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关键词:转供电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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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对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购、销电价差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和分摊费用超出浮动幅度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累计上浮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行为,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我委结合兵团实际,在征求各师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7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联系人及电话:刘昊电话:0991-2896939

传真:0991-2896273 邮箱:13734713946@163.com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

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师市发展改革委,兵团电力集团公司,各师市电力公司,有关用电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1〕7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电价,我委参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结合兵团实际,进一步梳理规范了兵团转供电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简称转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转供电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重复收费、违规加价,不得将自身应承担的电费和分摊损耗费用转嫁给相关用户,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二、对工商业转供电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购、销电价差最高不超过10%,实际损耗和分摊费用超出浮动幅度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累计上浮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

三、对居民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四、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转供电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参照用电设备功率、使用时间,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现行销售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五、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示制度,按月公开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转供电主体在用电报装时实行“一户一表”或进行后期“一户一表”用电改造。各级供电企业要为用户申请报装、后期改造提供方便,对符合条件且自愿移交资产的,供电企业要及时予以接受并实行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六、各师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转供电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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