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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确保安全、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内加氢站建设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办法未予以规定的工作,按上海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
管委会发改处负责加氢站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规资处负责专项规划报批及加氢站建设有关的规划土地审批工作;高科处负责协调区域内既有加油站增建加氢设施等工作。
管委会建交处负责新片区内加氢站项目建设协调工作;临港新片区建交中心负责加氢站建设项目安质监管理及综合验收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加氢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规划编制)
建交处会同规资处组织编制《临港新片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第六条(建设用地)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新片区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在公交场站、机场港口、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内,企业可以使用交通设施、工业、仓储等自有土地建设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新增加氢站用地以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其中迁建加氢站用地可由经济信息化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明确受让主体,以定向挂牌方式供地。
第七条(项目流程)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新片区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
第八条(站点建设)
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施工)
根据类型不同,加氢站应当严格按照GB 50156-202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或GB 50516-2010(2021年版)《加氢站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加氢站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第三章 站点管理
第十条(充装管理)
加氢站点应当取得上海市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4年。
加氢站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为燃料氢电池车辆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出售的氢气质量应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的要求。
加氢站经营应当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加氢站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 34541)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事故上报处理流程、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加氢站应当按照规定,对到站卸氢的配送车辆的营运证件和检测评定信息、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格证书以及危险货物运单等事项进行查验与登记,不得接受无资格车辆的卸装。加氢站供应的氢气应当定期由第三方检测并公布结果。
加氢站应当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
加氢站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对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等做出规定。
加氢站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加氢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加氢站应当每班都有安全管理员在岗,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的位置,氢气危险风险告知牌应当向外界公示。
第十二条(信息化监管)
加氢站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保存以下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
(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参数、音视频)。
(四)氢气质量记录。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
加氢站应当持有有效期内的定期站点安全评价报告,以及针对日常运营的年度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
加氢站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有关要求,加强应急管理:
(一)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综合应急预案应报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并报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撰写评估报告,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四)每半年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编制排查记录。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六)加氢站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所属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暂停供气)
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维修等情况需暂停供气的, 加氢站应当在暂停供气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 加氢站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自动失效)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相关内容在上位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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