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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重庆的立市之本、强市之基,工业稳则经济稳。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为便于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对《政策措施》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去年三季度以来,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工业经济运行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方面,对振作工业经济运行进行动员部署,出台《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发改产业〔2022〕27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围绕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贸外资、用地用能和环境等5个方面制定了18条政策,助企纾困,提振信心,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召开全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专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要做好《若干政策》落实工作。3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工业经济系统调度电视电话会再次强调,各地务必尽快出台细化措施,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
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今年我市工业经济实现平稳开局,1—2月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增长13%。国家做出稳定工业经济增长的动员部署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结合重庆实际深入研究,尽快出台我市的细化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效应在上半年显现,有力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对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对照国家政策逐一细化措施,并反复修改完善,广泛征求区县、工业园区及代表企业意见,力争《政策措施》见实效。目前,《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
二、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包括财政税费,金融信贷,保供稳价,投资和外贸外资,用地、用能和环境等五方面,共计39条政策措施。
第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聚焦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执行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税费减免及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执行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国家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执行国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社保负担等8条政策措施。
第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针对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提供资金激励;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等4条政策措施。
第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整合差别化电价政策,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定期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帮助重要原材料企业稳定生产;支持企业投资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3条政策措施。
第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围绕扩大精准有效投资、稳外贸、稳外资,提出加快推进全市风光等新能源开发;推进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引导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培育一批领军企业、“链主”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推动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5G、北斗产业及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支持企业海外仓建设和布局;稳定中欧班列开行,深化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产业协作,落实沪渝直达快线航线奖补;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支持外资企业在渝设立研发中心,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等16条政策措施。
第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聚焦加大要素保障,提出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支持产业用地方式灵活设定;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相关政策,优化完善能耗双控考核政策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等量替代政策,积极争取我市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精准实施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动态管理,加快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等8条政策措施。
三、后续工作安排
一是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近期将对《政策措施》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到区县和全社会。各区县政府也要同步组织园区和工业企业做好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二是推动各项政策早落地、早见效。相关市级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相关落实举措,加强宣传解读,形成政策合力,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将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督促相关政策执行落实。
三是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做好各区县以及重点行业、园区、企业运行调度监测,深入了解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情况,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处置,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问题,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
四是加强政策储备。有关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聚焦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2年3月26日
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现结合重庆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此条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2.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3.2022年,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执行国家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我市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能源局)
4.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5.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6.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7.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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