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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萧山:进一步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

2022-04-20 09:41来源:萧山发布关键词:电费转供电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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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告知书》,文件指出,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相应市场化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来源:微信公众号“萧山发布”)

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各转供电主体、相关电力用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相关事项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文件要求,确保转供电不加价政策落实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在2022年继续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转供电费码规则

利用电力大数据,在“网上国网”APP深化“转供电费码”应用功能,通过终端用户电费电价信息比对,自动生成红、黄、绿三色码,分别表示转供电环节加价幅度为30%及以上、15%-30%之间、15%及以下,风险程度对应为“疑似高风险、疑似中风险和疑似低风险”。

二、转供电用户范围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

三、相关举措

(一)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

供电部门需在线上线下做好电费转供码推广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充分运用三色码,根据风险提示线索,加强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核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价政策

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相应市场化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转供电主体可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市场化交易价格波动的合理分摊。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定期开展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核查处置,对连续两个月红码和三个月黄码的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并限期整改。

四、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应完善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合同条款,确保严格按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公平分摊损耗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化解价格纠纷,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费收缴行为。

五、法律责任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政策,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价格行为,取消不合理的加价行为。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警告、责今退还违法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

投诉举报:电价96345 区长公开电话 82812345

杭州市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有限公司

2022年4月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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