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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双碳 | 行政处罚频发 透露了碳市场发展的什么趋势?

2022-05-07 08:36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彭金关键词:碳市场碳排放碳中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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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双碳”做贡献,观茶君团队在行动。

近日,很多省级生态环境厅(局)陆续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及处罚情况,以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58号)中提出的“在2022年4月29日前通过你单位官方网站公开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的要求。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团队彭金)

这些行政处罚有什么特点?透露了碳市场发展的哪些趋势呢?本期文章,观茶君团队彭金律师将对目前碳市场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梳理,并对将来碳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趋势进行初步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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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行政处罚现状

从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领域行政执法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对全国碳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方面。处罚的依据来源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例如: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于3月11日向新昌县某热电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时完成2019至2020年度碳配额清缴的行为,罚款贰万元。

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21日对伊春市某热电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热电厂超出碳排放配额53625吨且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清缴的行为,罚款贰万元。

除了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情形之外,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情形下,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将面临一万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从规章条文及实际执行案例来看,对重点排放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似乎并不严苛。一方面罚款金额较低,另一方面对欠缴部分或虚报、瞒报部分等额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并不能实现处罚的效果。由于欠缴或虚报、瞒报的情况下,本身已存在超额排放量,等量核减下一年度配额相当于提前使用下一年的额度,并没有明显的惩罚性。此外,对于碳市场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的情形列举规定内容并不多,除上述两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行政处罚外,另有两条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注册登记交易机构及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

观茶君团队判断,基于目前全国碳市场发展培育初期,参与主体、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都比较单一的情形下,法律责任部分也呈现出对整个市场运行规则进行探索的特点。

地方碳市场行政处罚情况

目前地方碳市场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福建8省市试点碳市场。各试点省市均有关于碳排放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责任对应的处罚方式及宽严程度各不相同。以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为例,8个试点省市碳排放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如下:

可以看出,各试点省市在经过多年的碳市场运行,相关的碳排放管理规定大多经历过更新迭代,对应的法律责任尽管各地宽严程度不一,但都体现了明显的惩罚性,处罚措施往往多措并举,多方面督促重点排放单位遵守碳交易规则,保障地方试点碳市场规范运行。

以上海市为例,除了上述列举的重点排放单位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处罚情形以外,《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法律责任章节还规定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处罚、计入信用信息记录、取消相关支持政策资格等行政处理措施,且涵盖第三方核查机构责任、交易所责任、发改部门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等内容。法律责任列举情形相对较为全面,为上海碳市场的发展打下了良好基础,也为全国碳市场的规则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未来碳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趋势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印发,提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全国统一碳市场是发展趋势,地方碳市场也将逐步向全国碳市场过渡。在这种趋势下,随着全国碳市场的培育完善、规则健全、发展成熟,对于未来碳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观茶君团队判断,将会朝着所规制的违法行为类别更加全面、法律责任主体涵盖范围更广、对应的行政处罚更加透明、更加细化、更加严苛的方向发展。这一点,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可看出一二。该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主体涵盖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单位、交易主体、主管部门等各相关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信用惩戒等其他措施,具体的罚则内容也更加细化全面。

这给未来参与碳市场活动的相关主体——不仅仅是重点排放单位,还包括第三方核查单位、符合规定参与碳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提了个醒:一方面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活动中可收获红利,另一方面也要遵守碳市场相关规则,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自身违法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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