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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省发改委5月11日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9日。
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市场化电力用户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随着现货市场不断发展和用户侧参与程度的提高,逐步实现市场化电力用户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
价格机制
〔基本原则〕现货电能量市场采用单一制电量电价,市场主体基于绝对电能价格进行市场交易。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通过集中优化竞争的方式,形成分时节点电价。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政府定价的,现货电能量市场价格不作调整。
〔发电侧电能量价格机制〕现货市场运营期间,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化机组采用节点电价。未参与现货市场的市场化机组电能量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竞争性招标等中长期方式确定。电能量市场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外来电中,保障性电源电量(对应居民和农业部分)的电能量价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或政府间协议,其余部分电量的电能量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
〔用户用电价格机制〕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批发市场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为负荷中心统一电价(除发电机组所在节点之外其余220kV节点)。零售用户电能量交易价格,为零售合同约定的电能量交易价格。
〔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已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或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不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工商业用户,按市场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未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申报用电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工商业用户,用户用电价格按照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以跨省区煤电作为外来电入市试点,参与我省省内合约市场,纳入跨省区联络线计划,现货市场继续保持外来电作为市场交易的边界条件。跨省区煤电入市根据国家计划或政府协议确定的基数,按照“点~网~点”和“保量竞价”模式,并经电网企业校核。
市场结算
电能电费按照“日前基准、实时差量、合约差价”的原则进行结算。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批发市场电能电费,按照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售电公司零售市场售电收入为零售用户购电成本。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电力现货市场五次结算运行实际,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协同浙江电力交易中心代拟了《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9日。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洁芬,汪文辉;联系电话及传真:0571-87058256,邮箱:zjfgwdlc@163.com。
附件: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一节 市场成员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四节 市场注册与注销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市场概述
第二节 市场主体参与方式
第三节 价格机制
第四章 合约市场
第一节 合约分类及要素
第二节 交易组织
第三节 合约管理
第四节 外来电中长期合约
第五章 日前市场
第一节 组织方式
第二节 边界条件准备及事前信息发布
第三节 市场主体申报
第四节 市场出清及结果发布
第六章 实时市场
第一节 组织方式
第二节 实时市场边界条件准备
第三节 实时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第四节 交易执行及运行调整
第七章 辅助服务市场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二节 辅助服务市场出清与结果发布
第八章 系统安全
第九章 市场计量
第十章 市场结算
第一节 结算管理
第二节 结算流程
第三节 电费追补及其他
第十一章 市场清算
第一节 清算管理
第二节 清算内容
第十二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章 风险管控
第一节 市场力管控
第二节 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第三节 价格管制
第四节 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第十四章 技术支持系统
第十五章 信用体系
第十六章 争议处置
第十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八章 附则
附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行和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构建安全、经济、绿色的电力市场体系,制定《浙江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试行)》。
第二条〔依据〕本规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56号)、《2022年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方案》(浙发改能源〔2021〕426号)、有关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编制原则〕本规则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安全可靠,保障民生。确保电力供需平衡、安全可靠,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电力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
(二)经济高效,优质公平。优化省内电力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多元、竞争、公平的市场体系。
(三)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推进国家能源战略,保障清洁能源优先收购,积极服务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
(四)统一市场,两级运作。统筹考虑省间交易和省内交易,积极配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第四条〔市场秩序〕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调度规程,服从市场运营机构统一管理,自觉自律、诚实守信,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监督主体〕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影响(妨碍)公平竞争、影响电网公平开放、不正当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省电力交易机构和省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具体内容遵循《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
第二章市场成员管理
第一节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构成〕浙江电力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省电力交易机构和省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发电企业〕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受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发电企业原则上以机组为单位参与市场,并且符合环保超低排放相关要求。联合循环等不适合分成单台机组参与交易的可虚拟为一台机组参与市场。非统调电厂、光伏、风电站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以场站为单位注册一个机组。一个场站有多个法人的,根据法人分别注册。
第八条〔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可分为如下两类: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二)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九条〔市场化电力用户〕市场化电力用户包括批发市场用户、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一)批发市场用户是指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零售用户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
(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是指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第一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是指具备提供调频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储能电站、虚拟电厂等。
第二条〔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主要是指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强供电公司以及其他增量配电网企业。
第三条〔阶段保障性用户〕阶段保障性用户是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电源部分非市场化电量所对应的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是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五条〔省电力调度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是指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六条〔交易服务费〕省电力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交易服务收费方案由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电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提供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基本信息;
(二)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参与市场化交易。交易对象为全省工商业电力用户;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四)按照规则向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总交易电力电量需要、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五)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拥有配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浙江省标准;
(四)按照要求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并按规定收取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市场化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市场化电力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省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省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按时完成资金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省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电网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抄表、计量、结算、收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四)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各级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为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和新装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保障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保持价格稳定;
(七)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八)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代理购电合同和供用电合同;
(九)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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