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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批发市场用户结算项目〕批发市场用户电费支出包括电能电费、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成本补偿分摊费用、阻塞盈余分享(分摊)、燃气机组容量电费分摊、各类分享(分摊)费用、输配电费(含容(需)量电费)、政府基金及附加费用、力调电费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售电公司结算项目〕售电公司结算价差电费,为其零售市场售电收入(零售用户购电成本,不含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成本补偿分摊费用、各类分享(分摊)费用等)与批发市场购电支出的差额。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的购电支出主要包括批发市场电能电费、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成本补偿分摊费用、阻塞盈余分享(分摊)、燃气机组容量电费分摊、各类分享(分摊)费用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零售用户结算项目〕零售市场购电成本根据售电公司与其签订的售电合约约定价格及用户实际用电量等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分次结算管理〕批发用户和零售用户分次结算统一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进行电费结算,终次结算时依据其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签约的购售电合同重新计算全月电费,扣减已收取的电费作为终次结算的应收电费。
第一百三十八条〔发电企业电能电费〕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的电能电费,按照“日前基准、实时差量、合约差价”的原则,以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进行结算;未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化机组的电能电费,根据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和相关工作方案等进行结算。
第一百三十九条〔批发市场用户电能电费〕批发市场用户电能电费,按照“日前基准、实时差量、合约差价”的原则,以负荷中心统一电价进行结算。
第一百四十条〔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电费〕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电能电费,包括应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零售用户对应电量的电能电费和其他零售用户对应电量的电能电费两部分。应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零售用户对应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其电能电费按照批发市场用户的方式结算。其他零售用户对应未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和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化机组;其对应未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的电量,根据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和相关工作方案等进行结算;其对应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的电量,按照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现货市场平均价格根据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机组的电能电费和上网电量、批发市场用户电能电费和用电量、应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零售用户电能电费和对应用电量等计算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批发市场电能电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批发市场电能电费,按照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结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售电公司零售市场售电收入〕售电公司零售市场售电收入为零售用户购电成本。
第一百四十四条〔辅助服务与成本补偿费用分摊〕辅助服务与成本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市场用户等市场主体,根据权责利对等原则按月合理分摊。分摊方式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二节结算流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结算依据编制〕电网企业于每个运行日的D+2日,将发用电分时计量曲线、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的出清执行结果送至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交易机构据此于1个自然日内出具批发市场日结算依据。
第一百四十六条〔结算依据推送〕次月,由省电力交易机构出具批发市场更新后的日结算依据,市场主体在1个自然日内对结算依据进行核对、确认,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确认。由省电力交易机构在1个自然日内出具批发市场月结算依据,推送至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一百四十七条〔结算账单生成〕电网企业在4个自然日内生成市场主体的完整结算账单,点对点推送给市场主体。
第一百四十八条〔结算账单确认与发布〕市场主体在1个自然日内对结算账单进行核对、确认。电网企业根据市场主体确认结果生成正式结算账单,发布至相关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核对、确认期间,可提出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确认。
第一百四十九条〔收付款管理〕电网企业在收到全部市场用户缴款并具备付款条件后,月底前向发电企业支付市场用户购电费及向售电公司支付(收取)其在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的价差电费。根据结算账单结果,若购销价差电费为正数,售电公司开具发票,电网企业支付购销价差电费;若购销价差电费为负数,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购销价差电费。
第三节电费追补及其他
第一百五十条〔市场化电量电费差错追退补〕市场化电量电费的退补,经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或交易中心、市场化交易用户三方协商一致,由电网企业最终完成退补电费结算,退补电费纳入市场主体正常电费结算账单合并出具。
第十一章市场清算
第一节清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清算职责〕各类分享(分摊)费用由电网企业按月清算,并按照市场公平公正原则,由市场主体合理分享(分摊)。具体清算操作细则由电网企业提出,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清算项目〕清算的各类分享(分摊)费用包括执行分时电价产生损益、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新增损益、电网企业代理特殊用户增收收入、综合线损偏差清算费用、现货市场阻塞盈余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清算分摊〕各类分享(分摊)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或分享。其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应承担的部分,折价纳入市场清算完成后次月的预测价格中;售电公司(兜底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应承担部分,由售电公司纳入对应零售用户市场清算完成后次月的电费账单中;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用户应承担部分,由电网企业纳入该用户市场清算完成后次月的电费账单中。
第二节清算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执行分时电价产生损益〕执行分时电价产生损益,为工商业用户和居民、农业用户按分时电价结算电能电费与按电度电价结算电能电费的差值。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含现货市场阻塞盈余),为用户侧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能电费(含现货电能量市场电能电费),和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能电费(含现货电能量市场电能电费)之差。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新增损益〕保障居民和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新增损益,为国家发改委核定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基准购电成本减去对应发电企业实际结算电费。
第一百五十七条〔电网企业代理特殊用户增收收入〕电网企业代理特殊用户增收收入,为电网企业代理执行加价政策的退市用户、电网代理高耗能用户和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产生的增收收入。
第一百五十八条〔综合线损偏差清算费用〕综合线损偏差清算费用,为按照线损电量实际购电价格与省统调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差值。
第一百五十九条〔现货市场阻塞盈余〕现货市场阻塞盈余,为用户侧现货电能量市场电能电费与发电侧现货电能量市场电能电费差值。
第十二章信息发布
第一百六十条〔信息发布原则〕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易于使用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不得擅自改变披露范围。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市场成员,可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息发布管理〕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组织省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成员及时披露市场信息。省电力交易机构、省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不得泄露任何内幕信息、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一百六十二条〔信息发布分类〕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可以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其他市场成员无权访问的信息。依申请披露信息是指仅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六十三条〔信息发布职责〕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省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查询途径〕市场化电力用户可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APP等线上或线下途径查询电价政策、账单信息等内容。涉及用户私有信息的,应通过身份认证、密码认证等管理手段核实身份,经确认后方可查询。
第一百六十五条〔异议及疑问处理〕市场主体对披露的市场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省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信息泄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因信息泄露造成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浙江能源监管局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政府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市场合同成交价格、市场主体申报价格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省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密。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章风险管控
第一节市场力管控
第一百六十八条〔概述〕市场力管控分为事前检测和事后监管,避免具有市场力的市场主体操纵市场价格,使之偏离市场充分竞争情况下所应达到的价格水平。
第一百六十九条〔职责分工〕市场力事前检测由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对市场力评估指标、成员报价及出清价格进行监测和处置。市场力事后监管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并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一百七十条〔检测方法〕市场力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市场结构分析、行为测试和影响测试,市场力缓解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措施等。相关的检测门槛值、市场力检测参考价格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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