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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特殊情况处理机制
第一百七十一条〔特殊时期处理原则〕特殊时期指电力系统受外部因素影响,对系统运行方式或控制标准有特殊要求,但不影响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时期。特殊时期可持续一日或多日,对于特殊时期的处理,一般以日前提前安排、日内加强控制为主。特殊时期主要包括:保供电时期、自然灾害影响时期、特殊管控要求时期、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系统出清异常时期等。为确保特殊时期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省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特殊情况和调整电网运行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供电时期处理机制〕保供电时期,为保证电网安全和保供电区域的供电可靠性,不安排单一故障导致电网稳定破坏、导致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用户停电事件和超过设计能力和运行规定的运行方式。根据保供电等级要求,原则上保持保供电区域的电网全接线运行,不新增发输变电检修工作并减少设备操作,不安排对电网安全有影响的涉网试验和设备启动,不安排操作量大、施工作业复杂、大型机械作业的检修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然灾害影响时期处理机制〕台风、冰雹、冰灾、雷暴、山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时期,根据灾害影响的范围和等级,省电力调度机构可采取调整机组组合及出力、指定必开/必停机组、调整设备检修计划、安排设备临时停复役、调整电网运行方式、采取特殊的稳定控制标准等措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电网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
第一百七十四条〔特殊管控要求时期处理机制〕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有特殊管控要求(如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燃煤消耗总量管控、排放总量管控、对特定区域发电机组特殊管控要求等)的时期,省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管控要求对相应机组进行电量约束、出力约束、安排开机或停机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处理机制〕在日前市场、实时市场组织环节,当预测部分时段存在电力供不应求情况且未达到启动市场熔断或中止的条件时,省电力调度机构可采取增开机组、增购外来电、调整运行方式、需求侧管理等措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按照削减电力缺口后的负荷曲线进行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计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系统出清异常时期处理机制〕当技术支持系统运行异常导致市场出清结果有误时,需按照原有边界条件重新进行出清计算,得到校正之后的出清结果,并及时向市场成员发布。若重新计算后,出清结果尚未执行,则按校正之后的结果执行。若重新计算后,出清结果已经执行,但市场未正式结算,则按校正之后的结果结算。
第三节价格管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限价制度〕市场采用最高限价制度,最高限价根据发电企业运营、市场化电力用户电价承受能力、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适时调整,由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价格管制〕现货市场发生价格异常情况时,省电力调度机构可对市场交易采取价格管制,并宣布相应的交易时段为价格管制时段,相关情形包括并不限于:
(一)当市场出清得到的节点电价超过最高限价时,该节点在该交易时段的节点电价用最高限价代替;
(二)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公布市场出清结果时,相应交易时段按系统出清异常时期处理机制执行,若已无法重新出清计算,则采用上周相同交易日相同时段的现货市场价格作为该时段的现货市场价格;
(三)其他需要价格管制的情形。
一旦上述情况均不再发生时,则从下一个结算时段开始,价格管制自动终止。
第四节市场熔断、中止与恢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现货市场熔断条件〕在现货市场运行过程中已发生或预判即将发生以下情况,省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和安排电力系统运行,必要时可以触发电力现货市场熔断,恢复常规调度方式,在24小时内向市场主体发布相关说明,并尽快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熔断时长不超过72小时。现货市场熔断触发条件主要包括:
(一)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或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较大;
(二)发生重大电网故障,导致网络拓扑发生重大变化,或当电网整体或局部发生稳定破坏,经实时调节仍无法恢复正常时;
(三)市场机组受阻严重、新能源出力波动剧烈、重大电源故障、受电曲线突变或预测偏差大等情况造成电力供不应求;
(四)因技术支持系统故障、安全校核连续不通过或电力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
(五)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触发熔断机制或现货市场系统无法依据规则完成市场正常出清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现货市场中止条件〕在现货市场熔断超过72小时仍未恢复运行,或市场运营机构在现货市场运行中预见或发现以下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报告有关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作出中止市场的决定:
(一)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发生不可抗事件,妨碍市场继续有效运作的;
(五)因交易规则或技术支持系统等问题导致结算日市场主体出现较大范围的巨额盈亏,影响市场公平时;
(六)由于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等有约束力的命令而影响电力市场运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现货市场中止的生效〕现货市场中止在作出宣布的交易时段开始生效。市场运营机构宣布市场中止后,应立即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公告,说明市场中止的原因、市场中止开始时间和预期结束时间。市场运营机构不得追溯宣布市场中止,现货市场中止宣布至市场恢复的时期为市场中止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现货市场熔断或中止时处理〕省电力调度机构应以保障电力有序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安排电网运行并调整机组发电计划。仅日前市场熔断或中止时,以运行日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相同时段的实时市场价格作为日前市场出清结果;仅实时市场熔断或中止时,以实际执行的结果以及相同时段的日前市场价格作为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均熔断或中止时,市场中止期间所对应的结算时段,以实际执行的结果和上周相同交易日相同时段的现货市场价格作为现货市场出清结果;或遵循政府部门及市场监管机构指定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现货市场熔断恢复〕省电力调度机构应持续跟踪研判市场运行各项风险,在自然灾害、电网故障等突发性事件结束后、系统安全风险解除、电力恢复有序供应的情况下,省电力调度机构可恢复现货市场交易并发布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货市场中止恢复〕当异常情况解除,现货市场可恢复至正常开展市场交易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监管办作出市场恢复的决定,并授权市场运营机构向各市场成员发布市场恢复的公告。
第十四章技术支持系统
第一百八十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定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原则〕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照国家发布的电力市场相关功能规范要求以及浙江电力市场规则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技术支持系统应保障电力市场运营所需的交易安全、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并具备可维护性,适应电力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需要。
第一百八十七条〔技术支持系统组成〕技术支持系统主要包括浙江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及与市场交易有关的电力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等。
第一百八十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技术支持系统须对电力市场的市场主体注册管理、数据申报、合同分解与管理、交易出清、交易计划编制、调度计划编制、安全校核、辅助服务、市场信息披露、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第一百八十九条〔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变更〕当市场运营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技术支持系统进行功能变更时,经市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由市场运营机构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功能变更,并将功能变更相关信息向全体市场成员公布。
第一百九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异常处理〕市场成员发现技术支持系统功能异常时,应联系市场运营机构处理。若技术支持系统发生重大功能异常影响市场出清结果,市场运营机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市场成员公布。
第一百九十一条〔数据交互〕技术支持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和功能模块间、技术支持系统与其它相关系统间的数据交互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保证数据交换的实时性、完整性以及可靠性。
第十五章信用体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目的和依据〕建立浙江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制度,降低电力市场交易风险,保障电力市场交易的规范运作和良好发展。
第一百九十三条〔信用管理内容〕浙江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履约管理、信用评价、信用惩戒管理等。
第一百九十四条〔信用管理主体〕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及评价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市场成熟阶段,可由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一百九十五条〔履约管理〕参加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省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形式符合要求、足额的信用保证,并对其提交的信用保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保证形式和要求〕省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运营情况,制定履约管理实施细则,确定信用保证的形式和要求,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同意后执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信用保证使用〕售电公司未及时足额缴纳电力市场结算欠费时,资金结算机构可向省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使用信用保证清算欠费。
第一百九十八条〔应急结算流程〕若售电公司的亏损金额大于其信用保证金额,资金结算结构应根据履约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启动应急结算流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信用评价办法〕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时间不同,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分为初始信用评价标准和常规信用评价标准两部分。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
第二百条〔信用评价流程〕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流程主要包括:信用评价申报材料提交、信用信息的获取、信用信息审核、开展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公示异议处理、评价结果录入、评价结果信息披露等步骤。
第二百〇一条〔失信行为管理〕根据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建立市场主体失信观察名单、黑名单管理机制。
第二百〇二条〔信用惩戒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建立交易行为预警、交易行为管控、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机制。
第二百〇三条〔信用管理〕市场主体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形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的直接纳入黑名单,并书面通知省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由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进行强制注销,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构成行政违法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由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六章争议处置
第二百〇四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因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引起的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二百〇五条〔计量故障、差错处理〕电网企业负责计量设备损坏、人为差错造成的电量退补的调查与处理,相关市场成员应做好配合工作。市场成员对故障、差错原因和责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由省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成员协商确定退补电量。经省电力交易机构协商仍有争议,市场成员应在15日内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第二百〇六条〔电力市场主体之间争议处理〕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七条〔电力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争议处理〕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第二百〇八条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属于监管业务,依法接受监管,不承担市场运行相关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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