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近年来,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32次提到“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等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
正文共6章,各章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是完善隐患定义。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隐患的定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人的不安全行为”等纳入隐患范畴。
二是完善部分表述。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依据。适应电力安全生产领域齐抓共管新形势,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替代原“电力监管机构”的表述,相应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分类分级
一是完善隐患分类。按照隐患定义,隐患包括导致电力安全事件的隐患,为表述准确,将分类中的“其他事故隐患”改为“其他隐患”;并将“其他隐患”中的“火灾事故隐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删除,统一表述为“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修改后的隐患由6类变为7类。
二是健全隐患分级。将隐患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个等级,判定标准基本上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对应新《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一是修改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认定。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对供热电厂停止供热的时间段有明确的规定,故删减了“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的内容。
二是修改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原则。因达标评级标准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相关规定废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是结合分类调整修改了相关内容。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原则。因火灾事故隐患不再列入分类,删除了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则。结合最新的大坝安全隐患分级,调整了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原则。
第四章 排查治理
一是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细化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是规定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三是规定企业开展隐患登记。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要求企业开展隐患登记,并对隐患登记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涉及其他单位隐患整改的规定。根据工作实践,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求电力企业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是增加隐患警示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规定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是增加自然灾害导致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查治理、预警通知、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七是增加评估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进行评估;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八是增加评估责任有关规定。强调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九是增加排查治理“双报告”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是增加奖惩有关规定。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是增加“吹哨人”制度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是增加外包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的,应当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是修改了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完善了挂牌督办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督办力度。同时,明确重大级以上隐患认定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自主认定。
二是新增社会监督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是完善停工停产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是增加联合惩戒及处罚相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删除了电力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备案的要求。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四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六条【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供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等予以确定。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
(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
(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保障要素投入】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
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罚则】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上半年度会议,分析总结2022年上半年全省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研究部署迎峰度夏电力安全保供工作。浙江省电力安委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华润电力(浙江)有限公司、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三门核电公司等主要电力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浙江
7月3日下午,陕煤电力运城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7月份专题安委会。迅速学习传达“6.30”集团公司、“7.1”陕煤电力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及“6.26”安全事故通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查找管理短板,全面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制,为安全生产工作再敲警钟。会议观看了《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总结了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决不允许再次发生大面积“拉闸限电”这类重大事件。在今年5月11日的国常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提到了,决不允许出现拉闸限电。为保障今年迎峰度夏的电
6月2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召开2022年度华中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凝聚区域合力,共保华中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华中区域电力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一要聚焦保障大电网安全目
6月2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召开2022年度华中区域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凝聚区域合力,共保华中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华中区域电力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一要聚焦保障大电网安全目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2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
6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2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在京召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辛保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孟振平,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舒印彪,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刘明胜,中国华电集团有限
由国家能源局指导,中国能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北电力大学联合主办的电力安全管理与文化论坛29日在北京昌平未来科学城“能源谷”举办。论坛以“新时代电力安全治理”为主题,旨在打造科学有效、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和谐守规的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兵以《统筹发展和安全,
6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022年第一次理事长会议在京召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辛保安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源电力行业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全力以赴做好迎峰度夏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6月16日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6月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情况看,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充足;由于各大流域来水好于预期,重点水电厂可发电水量同比大幅增长;全国统调电厂存煤处于历史高位,因此,做好今年迎峰度夏电力保障工作具备坚实的基础。下一
“周年考”倒计时还有10天,我国碳市场将交出怎样的成绩单?(来源:微信公众号“能见”ID:Eknower作者:周夫荣)2021年7月16日上午,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我国推出的这个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作为第一个在发展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5日,湖北能源公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4日收到丁琦华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丁琦华先生因工作变动,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丁琦华先生将在公司继续从事咨询工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丁琦华先生辞职不影响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就涉企违规收费开展专项整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30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哪些领域要整治?整治重点是什么?一起来关注!Q:今年开展的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和往年有何不同?A:与以往相比,此次行动具有4个突出特点:一是整治涉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电力企业服务协会党建工作,以党建引领协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7月1日上午,在协会会议室举行了“迎七一、促党建、谋发展”为主题的主题党日活动暨2022年7月秘书处办公会。会上,大家一起学习了湖北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组织规范化
近期,国家电网公司经排查发现,青岛民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电力(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北电力(福建)有限公司、中锦电力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中智网科(厦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通过伪造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不当方式,将企业注册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单位,并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单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加快转向低碳化、智能化,我国也对“十四五”期间构建现代能源体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并作出布局。发电企业在此背景下,不仅承担着保供的重任,也有着降本增效的发展需要。因此,推动发电行业数字化
关于不法企业假冒国家能源集团子公司有关情况的公告近期,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将企业注册为我集团下属子公司,以我集团下属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经我集团核实,以下公司及其下设各级子公司均为假冒国企,与我集团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企业假冒公司系统内单位有关情况的公告近期,我公司经排查发现,青岛民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电力(河南省)有限公司、中北电力(福建)有限公司、中锦电力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中智网科(厦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通过伪造相关材料以及其他不当方式,将企业
6月至9月是迎峰度夏的用电高峰期。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预计,今年迎峰度夏期间,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需偏紧。山西省作为国家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和电力外送基地,1至5月份,全省能源领域呈现煤炭增产保供成效明显、电力供应平稳运行、非常规天然气产量保持较快增长、能耗要素保障有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1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运行管理的通知,发电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强设备管理,从运行、维护、检修、技术监督等方面提高设备可靠性,避免因设备缺陷或故障造成煤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或者出力受阻。详情如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
五花八门的培训机构,鱼龙混杂的考证市场,其实也从另一角度反映出,与碳相关的岗位非常热门,背后存在大量的用人缺口。近日,“人社部拟发布18个新职业”的话题冲上热搜。记者从人社部官网获悉,截至6月20日,这批职业信息已完成公示。其中,包括碳汇计量评估师、建筑节能减排咨询师、综合能源服务员
中电联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电力行业火电机组能效水平对标结果的通知,评选出2021年度电力行业火电1000MW、600MW、300MW级优胜机组及各类型机组的供电煤耗、厂用电率最优机组。全文如下:[$NewPage$]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电力行业班组安全建设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及《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针对并网电厂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并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湖北省电力企业服务协会经商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十堰供电公司调度控制中心,结合6月全国第21个“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30
在6月29日召开的电力安全管理与文化论坛上,国家能源局和与会的电力企业向全行业发出倡议,坚决扛起电力安全生产责任,筑牢电力安全生产防线,努力开创电力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以下为倡议全文。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倡议书2
近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公布2022年度中国电力优质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中电建协〔2022〕83号),中国恩菲设计的商丘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荣获“2022年度中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中小型)”。“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代表电力行业的最高工程质量水平,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
6月29日,工信部等六门部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到2025年,重点工业行业能效全面提升,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能效明显提升,绿色低碳能源利用比例显著提高,节能提效工艺技术装备广泛应用,标准、服务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能尽其用、效率至上成为市
这段时间的一些片段总结,不成体系,也不一定都对,供参考。一、电力创新的四波浪潮纵观中国电力行业的发展,呈现四个大的波段:(来源:微信公众号“鱼眼看电改”作者:俞庆)1、电源阶段主要是1995~2005年,由于改革开放带来的国民经济大发展,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大力建设电厂,创造了数十家相关上市
近日,阜新能源大数据中心揭牌成立,这是辽宁省首家地市级能源大数据中心。该中心由国网阜新供电公司依托东北能源大数据中心承建,以电力为核心,汇集水、电、油、气等多种能源信息,将实现能源行业数据价值最大化,进一步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应用、支撑政府智能决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阜新历史悠久、底
6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科技创新局召开电力行业央企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线上研讨推进会,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有关部署要求,系统实施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国资委科技创新局组织企业制定了行动计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6月17日,教育部官网披露了《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截至2022年5月31日,全国高等学校共计3013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759所,含本科院校1270所、高职(专科)院校1489所;成人高等学校254所。本名单未包含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想从事电力行业,这些高校值得关注:【老牌“二龙四虎”
作为国家基础性行业,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数字化、智能化、低碳化将成为电力行业数字变革的核心方向。边缘计算已在电力行业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边缘
北极星电力网盘点了近10年电力行业工资变化。2010-2020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47309元增长至116728元;2010-2020年,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从47724元增长至110109元;2010-2020年,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城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