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近年来,电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32次提到“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等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
正文共6章,各章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一是完善隐患定义。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隐患的定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人的不安全行为”等纳入隐患范畴。
二是完善部分表述。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依据。适应电力安全生产领域齐抓共管新形势,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替代原“电力监管机构”的表述,相应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 分类分级
一是完善隐患分类。按照隐患定义,隐患包括导致电力安全事件的隐患,为表述准确,将分类中的“其他事故隐患”改为“其他隐患”;并将“其他隐患”中的“火灾事故隐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删除,统一表述为“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修改后的隐患由6类变为7类。
二是健全隐患分级。将隐患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个等级,判定标准基本上对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对应新《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章 认定原则
一是修改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认定。因《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对供热电厂停止供热的时间段有明确的规定,故删减了“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的内容。
二是修改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原则。因达标评级标准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相关规定废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内容。
三是结合分类调整修改了相关内容。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原则。因火灾事故隐患不再列入分类,删除了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则。结合最新的大坝安全隐患分级,调整了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原则。
第四章 排查治理
一是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细化了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是规定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三是规定企业开展隐患登记。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要求企业开展隐患登记,并对隐患登记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是增加涉及其他单位隐患整改的规定。根据工作实践,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求电力企业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是增加隐患警示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规定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是增加自然灾害导致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查治理、预警通知、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七是增加评估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进行评估;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八是增加评估责任有关规定。强调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九是增加排查治理“双报告”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是增加奖惩有关规定。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十一是增加“吹哨人”制度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十二是增加外包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的,应当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是修改了挂牌督办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641号),完善了挂牌督办规定,进一步加大了督办力度。同时,明确重大级以上隐患认定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自主认定。
二是新增社会监督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是完善停工停产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是增加联合惩戒及处罚相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删除了电力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备案的要求。
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及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类分级
第四条【隐患分类】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隐患等七类。
第五条【隐患分级】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特别重大级隐患、重大级隐患、较大级隐患、一般级隐患和较小级隐患。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第六条【特大级隐患定义】特别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特别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
5.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
6.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
7.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
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
第十一条【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二条【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
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供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第十五条【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等予以确定。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
(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
(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保障要素投入】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
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业对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
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九条【罚则】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2﹞43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2024年11月是全国第33个消防宣传月,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无锡西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发电部积极响应公司号召,自11月起,运行各值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学习活动,进一步强化全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自防自救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各值组织观看了多起典型火灾事故的警示教育视频。其中,
近日,国能龙岩发电公司结合5号机组B级检修契机,开展凝结水泵变频器精维护工作,有效提高设备可靠性,为机组安全运行奠定基础。图为该公司电气检修人员正在检查移相变压器为确保此次检修工作顺利开展,该公司电气检修人员从修前准备、安全管理、标准化检修、工作进展到质量验收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组
11月15日,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召开全省电力安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暨迎峰度冬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分析当前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风险隐患,研究部署岁末年初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和迎峰度冬能源保供工作。河南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河
近日,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进一步提升供电可靠性信息准确性,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召开了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部署暨培训会,指导各相关单位按计划开展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东北能源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处室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专家拟入库专家名单的公示,详情如下: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国家能源局全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专家库第二批213名拟入库专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请向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反映。公示时间:2024
受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委托,中电联牵头开展《“十五五”电力安全生产行动计划》编制研究工作。11月12日,中电联在北京组织召开编制研究工作推进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阎秀文副司长到会并讲话,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安排。推进会上,华北监管局、中国电科院、国网国调中心、南网
11月13日,内蒙古电力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海峰一行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接工作,与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高润喜,党委委员、副厅长冀文明,二级巡视员史文煜及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张海峰详细介绍了内蒙古电力集团的安全工作整体情况。他表示,电力集团在保障电力供应可靠性方面采取了诸多举
11月11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与到访的广西来宾市委书记何朝建举行会谈,双方就深化能源合作等进行友好沟通交流。中国大唐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建伟,来宾市委常委、秘书长蒋卫生,来宾市副市长雷斌等参加会谈。邹磊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来宾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给予中
最近,盐城供电共产党员服务队三新分队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珠溪古镇、亭湖区南洋镇洋湾村,开展电力设备线路检查、电力安全宣传、推行优质服务,全力满足地方特色发展电力需求,为美丽古镇生态宜居保驾护航。盐城伍佑珠溪古镇是大市区内目前唯一保存较为完好的千年古镇,古镇历史悠久,海盐、红色、非遗
连日来,在山西平陆—垣曲220千伏线路施工现场,建设者正全神贯注地吊装塔材、紧固螺栓,确保工程于本月投运,进一步提升当地电网迎峰度冬期间的可靠性。冬季来临,山西各地陆续进入采暖季。记者7日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下称“山西电力”)获悉,该公司周密部署,源网荷储全发力,用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
“测试顺利通过,变压器运行正常。”11月7日,在江北区大世界水产交易区内,路林市场配电室的四台老旧变压器悉数更换完毕,极大地增强了路林市场周边区域的供电稳定性和安全性。据了解,这四台变压器是江北区34台高耗能配变能效提升改造项目的一部分。长久以来,这些变压器由于使用年限较长,型号老旧
国家电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2024年年中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实施“均衡增长战略”,即坚持“四个均衡”:规模增长和投资能力均衡匹配,传统产业和创新业态均衡发展,电源品种和区域布局均衡优化,存量提质和增量做优均衡推进,牢牢把握“增长”这个核心,大力推进管控体系优化,进一步增强核
浙江省电力行业协会日前在杭共商2024年迎峰度冬电力保供稳价工作,并发布《众志成城同心协力携手打赢迎峰度冬攻坚战的倡议书》。从加强组织,精细调度,提高供电能力,增强应急能力,凝聚强大合力等方面呼吁全省电力企业积极响应,众志成城、同心协力,携手打赢迎峰度冬保供攻坚战,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
近日,为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进一步提升供电可靠性信息准确性,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组织召开了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部署暨培训会,指导各相关单位按计划开展2024年度供电可靠性信息核查工作。东北能源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业务处室
11月12日,福建省工信厅公布了2024年福建省“数字化标杆企业”评选结果,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凭借“5G+AI及UWB融合定位技术的智慧电厂”建设项目成为全省唯一获此认定的电力企业。一直以来,该公司积极践行集团公司“1331”科技创新战略,与中国移动、中国移动上研院、集团黄骅港务公司、杉数科技
近日,新疆能源监管办以视频形式组织召开全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暨迎峰度冬电力保供专项工作会议。新疆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同志、自治区和兵团能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出席会议,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企业和项目参建单位共计400余家1100余人在各地(州)、市县分会场参加会议。会议传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
11月7日,广东电网公司在北京发布了电力企业全国首个针对组织类评估的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弥补了电力企业针对组织类评估的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空白。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是构建网络安全能力度量体系的核心要素。据了解,尽管国内工控领域已发布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的成熟度模型,但评估对象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各电力建设工程特别是风电建设工程要科学确定工程建设时间节点,严格按照节点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严防由于抢工期、超能力作业引发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事故。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
合同是当今经济交往中规范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高效管理、严谨执行对推动企业稳健运营、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合同交底中的典型误区,如合同交底内容碎片化、执行形式化、依赖经验化等,并结合电力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构建了一套科学、实用的合同
11月7日,国家电投党组书记、董事长刘明胜到北京公司调研,实地察看北京公司集控运营中心,并听取工作汇报。刘明胜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投“均衡增长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要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优化区域发展布局,坚持“京内京外发展并重”。要坚持创新发展,通过发挥
11月5日,国能(河北)沿海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含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储能技术服务等。据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国家能源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分
11月16日-17日,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4电力行业信息化年会在南昌成功举办。飞腾公司作为国产CPU领军企业受邀出席本次会议,并携手众多生态合作伙伴全方位展示了飞腾在电力数字化、信息化领域的丰硕成果。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李建成、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分公
近日,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信息化专业委员会主办的“2024电力行业信息化年会”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本次年会以“乘×数而来,智+享电力”为主题。在本次年会上,华为携最新的基于fgOTN(细颗粒光传送网)技术的电力通信网解决方案亮相,致力于为电力打造骨干网更宽、配用电覆盖更广、台区更透明的电
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5.3%(增加值增速均为扣除价格因素的实际增长率)。从环比看,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月增长0.41%。1—10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5.8%。分三大门类看,10月份,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6%,制造业增长5.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
“关于人工智能,我们谈得比较多的一个专业术语是‘计算’,智能计算是人工智能改变电力行业的一大关键词,但是从目前来看,‘算不了、算不准、算不快’是行业数字化转型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程中客观存在的三大难题。”在日前由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简称“电促会”)主办的2024电力数字化大会上,南方
11月11日,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和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协作网联合举办的2024年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优秀论文评选结果公布,国能(泉州)热电有限公司提报的《关于提高火电厂脱硝达标排放率的探索与研究》的学术论文,从921项论文作品中脱颖而出,荣获大赛三等奖。该公司围绕技术监督各项要求,深入剖析了火力
日前,君创科技《电站锅炉超厚壁大口径集箱关键部位现场精准处置与数智化监测研究》《火电厂长期在役管道焊接热处理工艺研究》分获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2024年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优秀创新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吴凯获技术能手称号。《电站锅炉超厚壁大口径集箱关键部位现场精准处置与数智化监测研究》以数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基础性、统领性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制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电力行业是能源建设和能源消费的主要领域,此次《能源法》的出台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
“双碳”目标下,电力投资屡创新高,新能源装机飞速增长。与此同时,火电迎来了关键转型期,正向着大容量、低排放、深度调峰的方向发展,对电力设备的参数、性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作为液压系统传递能量、润滑部件及冷却系统的核心介质,液压油的选择也更加受到重视。日前,德国特殊化学品
2024年11月8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能源法》正式通过,全文80条,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能源法》自2006年启动起草工作以来,历时18年,终于得以通过。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能源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对我国包括电力在内的能源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将保障整个
近日,贵州能源监管办在贵阳组织召开2024年贵州电力行业厂网联席会暨迎峰度冬电力保供会议,贵州能源监管办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通报了2024年以来贵州电力市场建设和交易、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分析研判了贵州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今冬明春贵州电力供需和电力安全生产形势面临的挑战,并就
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湖南省电机工程学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承办的2024年湖南电力技术论坛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湖南大学王耀南教授作题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及电力工业应用》的主旨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已深度赋能电力行业发展,在电力系统信息安全防护、电力巡检机器人、电力自主作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