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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争当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排头兵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 优化生态文明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完善省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争当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排头兵。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和考核制度。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负总体责任,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完善相关工作责任机制。健全生态文明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推行主体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落实《云南省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建立完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加快建立数据共享平台。运用好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制度等成果,建立健全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考核问责。
第二节 健全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
健全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法治轨道,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争当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排头兵。
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的引领和约束,开展生态文明地方立法基础研究,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完善涵盖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等领域的专项法规制度。围绕推进能源革命、清洁生产和绿色低碳消费等,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激励、约束政策,促进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加快转型。加强执法检查监督,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优势领域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的地方标准,推进地方标准应用和实施。
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体系。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建立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的区域生态环境管理格局,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规划环评质量与效力监管。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和监督执法水平,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检查和专案查办等制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推进环境司法联动。实行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全面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问题报告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健全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不断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机制。严格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持续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适时开展督察“回头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问题导向,全力推进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抓实抓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指出问题整改,集中攻克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节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加快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管理制度。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逐步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落实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水资源和林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资产审核制度。
构建价格形成机制和交易机制。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探索建立反映自然资源和生态产品保护开发成本的价值核算方法,逐步完善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及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产品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
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运用先进技术实施精深加工,拓展延伸生态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打造旅游与康养休闲融合发展的生态旅游开发模式。鼓励盘活废弃矿山、工业遗址、古旧村落等存量资源,推动相关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建立和规范生态产品认证评价标准,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支持农民入股分红,保障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村民的利益。
完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综合补偿试点。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健全水源地、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持续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鼓励各地政府依法依规统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发行债券、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展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探索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建立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配套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
第四节 构建现代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系
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责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争当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排头兵。
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加大清洁生产推广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健全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强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
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市场体系。强化政策协同,加快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体系。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各类开发区集中治污、农村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为重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和专业化治理,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发展绿色金融,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加快设立云南省绿色发展基金,研究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采用财政贴息、建立生态环境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发展绿色信贷,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落实环保价格税收补贴政策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
健全环境保护与治理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公开。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云南省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建设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推动依法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节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优化配置生态环境监管力量,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加快监测网络建设。建成覆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推进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推行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手段综合应用,完善长江经济带、九大高原湖泊流域、珠江流域等区域一体化监测网络。探索建立高黎贡山等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样地网络。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开展新污染物等典型环境问题调查性和研究性监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量值溯源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强化监管执法能力。优化配置监管力量,强化日常综合监管执法,加强排污许可制执法监管。建立完善执法分析研判和联动执法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移动执法系统能力建设,推动“互联网+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全过程“智慧执法”模式。进一步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逐步完善“联合执法+同步整改+精准服务+环保普法”执法模式。完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体系。推进跨行政区域、跨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搭建生态环境云服务平台,建设一体化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基础平台,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集成整合,夯实“智慧环保”生态环境大数据基础支撑能力。构建以问题精准发现为导向的智慧化分析体系,完善“智慧环保”决策服务应用体系,健全全域决策服务支持体系,建立智慧化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信息安全技术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智能化决策、精细化监管、数据化管理的能力。
加强科技人才支撑。围绕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领域和环境污染治理重要问题,加快生态环境核心技术和创新管理研究,围绕高原湖泊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减污降碳、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等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科技创新驱动力。积极搭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健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加大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支持力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协同共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第六节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交流与合作
推动省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深度融入绿色丝绸之路建设,促进国际绿色发展合作,推进跨境生态环境保护,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云南智慧和云南力量。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托澜沧江—湄公河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以及滇缅、滇老、滇越等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分析研究,积极与周边国家开展跨境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交流合作。推动跨境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湿地公约”履约合作,促进大湄公河流域湿地保护。
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充分抓住国家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多边合作平台的机遇,在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与南亚、东南亚国家深入开展合作,建设更加紧密的绿色发展伙伴关系。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绿色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国际物流、贸易通道建设,强化企业行为绿色指引,协同推进绿色投资、绿色消费、绿色技术交流合作。提高“丝路电商”绿色化合作水平,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积极参与国家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共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推动省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深化渝川黔滇藏青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共同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持续推进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流域青藏川滇五州(市)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打造生态安全共同体。充分利用区域合作机制及平台,积极推进泛珠、浙滇、沪滇、滇台等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在环保科技、人员培训、环境监管、污染防治等领域拓展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深化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推动形成“科技入滇”升级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发挥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健全推进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监督,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态势,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实。
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资金向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倾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上级部门投入支持,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和前期谋划。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大地方财政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完善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分配、监督和绩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坚持规划定方向、财政作保障、金融为支撑、技术为先导、其他政策协同配合,着力构建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联动机制。
强化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完善创新体系,培育壮大保护与发展新动能。推动各部门、各领域、各环节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发展。加强生态文明科技创新,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绿色发展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造就更多一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形成服务云南生态文明建设的人才支撑体系。
加强评估考核。强化对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举措的监测评估,提升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约束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规划实施情况作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予以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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