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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能源局在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联合举行《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雁,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晓阳出席会议并作发布。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刘琦主持发布会。
刘晓阳作为主发布人就《条例》出台的必要性、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作了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必要且迫切。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能源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对国家繁荣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社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能源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我省作为南方油气运输的重要通道,历来高度重视管道保护工作,2017年就制定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制度体系,五年来对规范我省管道建设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管道里程的不断增加,管道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管道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立法范围较窄,难以对一些制度,特别是创制类规定进行规范,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表现有三个方面:
一是筑牢安全发展“总阀门”的迫切需要。管道作为国家九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之一,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民生工程。2020年中央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角度,首次提出“六保”,将保能源粮食安全作为“六保”之一。“十三五”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气化贵州[ 气化贵州:贵州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并积极推动的一项促进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主要目标是通过加快省内页岩气、煤层气开发利用,推进贵州省燃气“一张网”建设和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提升城镇燃气化率,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天然气管道县县通”等重大决策部署,全省能源行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全力提升能源供给能力,把能源安全这条生命线保得更稳、守得更牢。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总枢纽”的迫切需要。《办法》虽然明确了各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但客观上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导致省市县三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难以有效衔接,部分地区多头管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之间存在联动不足,第三方施工监管和线路新增问题协调难,土地复垦不到位,群众保护意识不强等问题日益凸显,管道建设保护体制机制亟需完善,工作合力亟需加强。
三是打通高质量发展“总通道”的迫切需要。我省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山区省份,地形复杂,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部分管道服务年限较长,安全隐患逐年增加,一定程度影响了“气化贵州”的进程。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仅“十三五”期间,我省新增管道里程1394公里,“工程相遇”、“项目争地”现象日益普遍,预计到“十四五”期末,全省管道里程将突破5000公里。如果不重视并加以规范,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高后果区[ 高后果区:指管道泄漏后可能对公众和环境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区域。]将继续增长,由此带来的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风险将愈加突出,这无疑会进一步制约管道的建设和能源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充分彰显贵州特色
《条例》共六章40条。包括总则、管道规划建设、管道运行保护、管道高后果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既注重与上位法衔接,又聚焦解决本省实际问题。为此,联合起草小组经过多次深入广泛的调研论证,创新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和《条例》立法前评估,并委托高等院校开展4项油气技术方面的专项评估,全面梳理多年困扰我省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瓶颈问题并努力寻求突破,因地制宜解决上位法的适用问题,形成贵州特色地方经验。
一是在体制机制上解决合力监管的难点。《条例》明确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道保护的领导职责,要明确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明确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重大问题,并对政府相关部门在管道保护中的职责分工予以细化。强化管道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管道企业建立健全管道建设保护相关制度。《条例》还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是在规划选线上疏通用地争地的堵点。为从根本上解决民生与安全、管道保护与地方建设发展问题,我们紧紧抓住管道选线用地这个关键,规定省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协调。规定管道企业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从我省实际出发,结合山区地理实际,坚持科学选址、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避免占用地方经济发展用地较平坦的区域,从源头上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管道保护的关系。
三是在征地补偿上缓解权益平衡的痛点。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具有横跨行政区域多、穿越管线多、补偿标准不统一、外部协调困难等特点。为此,《条例》对上述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时用地后续补偿机制”,鼓励基层先行先试,以解决长期困扰土地权利人和企业“通过用地[ 通过用地:因管道运行和管道保护,影响权利人后续使用的管道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的补偿难题。
当然,《条例》还在其他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和创新突破,我们联合起草单位也是本次立法工作的具体指导单位省人大、省司法厅的发言人还将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补充介绍。立良法、促善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切实用法律制度护航我省能源输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助力我们共同保护能源动脉,为美好生活加油!
刘晓阳表示,《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领域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能源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行、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后,现场记者围绕《条例》进行了提问,以下为问答文字实录:
新华社记者:
从刚发布的内容可以看出,将原《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为适应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请介绍一下,与原《办法》相比,《条例》有哪些新的重点突破?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勇:
从2015年原《办法》立法开始到今天《条例》颁行实施,已历时七年,可谓“七年磨一剑”,作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建设和保护立法工作全程参与者,我见证了管道保护立法对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的作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汇集民意民智,寻求立法“最大公约数”,画出立法“同心圆”,使所立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向全省各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向省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书面征求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三是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的优势,通过立法联系点听取基层的声音;四是赴正安县、贵安新区等地实地调研,深入基层听取有关企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与原《办法》相比,《条例》在体制机制、规划选线和征地补偿等多个方面都有突破。上述体制机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刘晓阳副局长已作了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我重点介绍下管道工程竣工验收、管道项目规划协调和建立健全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一是关于管道工程竣工验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和重点内容。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浙江等少数省份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另一种是山东、山西、江西、江苏、河南等多数省份规定由管道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立法过程中,我们在充分调研并综合借鉴其他省份管道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体和验收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管道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重点审查安全保护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管道选线和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管道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这一规定解决了管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谁组织以及验收什么的问题。
二是关于管道项目规划协调。《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的职责。实践中管道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争地”的现象比较普遍,管道建成后有些地方政府又在周边批准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不断新增高后果区,不利于管道保护工作。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明确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了依法审核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选线方案外,还要加强对管道周边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是关于建立健全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条例》从贵州实际出发,参考国家大法修改动向,将高后果区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将贵州省管道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管道企业履行高后果区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高后果区安全风险。同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管道企业的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督促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高后果区的重要事项,形成联防联控。
央广网记者: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请问起草小组是如何保障《条例》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的?
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胡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使立法能够满足群众期盼,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必须提高立法质量,而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我们在《条例》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过程中始终做到“两个注重”,充分体现了《条例》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一是注重科学立项。近年来,省司法厅积极探索研究,创新建立立法立项工作机制,通过扩大公开征集立项建议的范围,创新开展立项公众网络投票,建立正式立法项目评估答辩机制等方式,使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更接地气,更加贴合人民群众需求。在编制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时,《条例》立项获得较高的公众投票率,并以高分通过了专家的立项评估论证,为《条例》作为2021年正式立法项目提供重要参考。同时我们开展的《办法》立法后评估、《条例》立法前评估工作,极大提高了《条例》立项工作科学化水平。二是注重汇聚民智。我们多次赴各地开展立法调研,深入了解管道建设和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确保《条例》的制度设计更加有效地解决贵州实际问题。特别对政府监管、部门职责、企业主体责任、高后果区管理等情况复杂、争议较多的问题,多次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努力协调各方达成共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道企业、行业协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使《条例》立法更加民主、科学。
贵州日报记者:
我省地形复杂,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部分管道服务年限较长,安全隐患逐年增加,管控难度较大,请介绍一下目前在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条例》实施以后,将采取哪些举措进一步推进管道保护工作?
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雁:
管道安全关系国家能源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我省油气工作起步较晚,管理基础较为薄弱。为此,省委省政府更加重视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对管道隐患整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安排部署,2017年出台了《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管道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在管道保护地灾防范体系建设、应急能力提升、第三方施工风险防控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管道保护水平得到了很好的提升。但是管道保护工作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管道保护监管工作体系。《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对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和处罚有了具体指导,我们将积极探索监管体制机制在管道保护运行管理、管道建设、第三方施工管控等具体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构建与我省管道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大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为管道安全运行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强化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防控。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风险防控是管道管理的重中之重,《条例》对高后果区管理设置了专章,对高后果区的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管控要求、应急处置都有明确要求。我们将以此为抓手,进一步推进管道高后果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切实构建高后果区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筑牢安全风险防护屏障。
三是加强管道保护信息化手段运用。《条例》中明确了管道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细化了健全管道信息数据采集、管理、共享机制等具体举措。我们将逐步构建完善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管道建设过程管理、隐患整治、地灾防控和高后果区远程监控等工作中的运用。同时,加强无人机、泄漏监测系统、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等先进科学技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不断提升管道保护信息化水平。
贵州台记者:
《条例》的施行,是为油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请问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条例》方面,有哪些计划和举措?
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晓阳:
为了全面建设支撑《条例》实施的管道安全制度体系,当前我们正在构建管道“3+8”的法规和政策框架体系。“3”是指《条例》和《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以及《贵州省“十四五”油气产业发展规划》;“8”是指即将出台的8项配套制度。相信这个政策法规框架体系将为我省油气产业发展系好“安全带”,赋能我省能源高质量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加大《条例》的渗透力。我们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传统网络和新媒体,采取图文解读、新闻发布、公益广告、专题讲座、知识竞答、主题宣传等形式,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大《条例》的普及和推广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公民、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参与管道保护事业,为《条例》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这几天多家媒体正在转发的公益广告和H5图文解读就是我们为《条例》实施宣贯做的预热。
二是明确执法标准,提升《条例》的执行力。为进一步规范油气领域行政执法行为,避免出现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形,我们重点围绕“罚与不罚”“怎么罚”“罚多少”的问题,在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行为认定、裁量选择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细化,与即将出台的《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制度》,系统明确执法实施规范与标准,丰富国家管道保护法、省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内容,共同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管道建设和保护立体执法制度体系,让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有章可循”、基层执法工作“有标可依”。
三是完善配套政策,强化《条例》的支撑力。我们将配套制定《贵州省高后果区风险防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在役管道高后果区的识别与管控进行规范,明确识别及风险防控技术内容;制定《贵州省油气管道高后果区管段编号试行规范》,对高后果区管段编号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进行细化;制定《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临时用地后续补偿办法》,对《条例》关于临时用地后续补偿创制性条款进行深化细化,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权利人和企业双方权益保障的难题,以及地方政府保护管道积极性等问题;制定《贵州省长输油气管道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加强全省管道的统一管理和隐患监测,提高风险防控效率;制定《贵州省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安全保护建设基本标准》,提高企业管道运行保护建设能力;制定《贵州省油气管道突发险情评判标准和预警响应规定》,对突发险情评判标准和预警响应规定的建设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制定《管道专业应急队伍救援服务指南》,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水平和质量。
我们将努力争取年内建成油气领域的“3+8”制度体系,全力推动《条例》的宣贯执行,为贵州能源安全保障供应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近年来,我省能源事业的发展得到各级媒体的高度关注,作了大量报道。希望在座媒体朋友们持续深入的宣传报道,全面增强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管道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推进《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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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28日,东盟—中国—海合会峰会联合声明发布,其中提到,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部门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和合作,包括在东盟、中国和海合会相关倡议下的海底电缆和跨境输电等项目,以推动多边电力贸易,加强区域能源联通性、韧性和市场一体化,包括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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