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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 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

2022-06-06 09:41来源:河北人大关键词:分布式能源微电网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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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建设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园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单位创建数字经济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线上线下创新创业平台。

第五章 产业数字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服务指导等方式,推动企业广泛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推动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等传统优势行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形成数字设计研发、智能生产制造、数字运维等领域的自主数字产品和数字服务,推动传统产业优势转化为数字经济发展优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带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普及数字化应用,促进集群企业协同发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试点示范、宣传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企业生产和管理效能。

推动大型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创新,带动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中小型工业企业运用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的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实施“互联网+”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孪生、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绿色制造领域的应用,提高绿色制造效率和效益。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平台,构建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公共数据库,提升资源能源管理与环保治理精准化水平。引导工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资源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推动碳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能源产业链各环节的深入应用,加快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生产的数字化改造,推动实现能源生产的实时监测、精准调度、故障判断和预测性维护,提升能源生产效能。

推动电力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完善能源大数据中心,推进能源数据汇聚,加强综合能源网络建设,实现分布式能源和分布式智能微电网协调互补,推进新型绿色能源生产和消费。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农业。依托智慧农业云平台,促进农业物联网应用,推进农业单品种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消费的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广数字田园、智慧养殖、数字植物工厂、数字渔业、数字种业等高端农业,推动遥感监测、地理信息等信息通信技术在农田建设、农机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的应用,实现农产品生产动态监测、物联网管控、生产数据自动汇总及分析,提高农业生产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交通。完善交通综合运行协调与应急指挥平台,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涵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移动装备的交通运行监测系统,加强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综合开发和智能应用。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示范,建设智慧港口、智慧民航,提高智能运输和智能出行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物流体系建设。推进物流枢纽智能化升级,推广仓储数字管理、车辆货物自动匹配、园区智能调度等应用,推动物流园区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提升智能仓储、智能货运服务能力。

推进各类数据跨运输方式、跨部门、跨区域的互联互通,建设高效多式联运体系,提高贸易流通数字化水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文化和旅游业的应用。推进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数字文化创意试验区建设,推动网络视听、数字影视、数字动漫、网络游戏、数字广告、数字出版、互动新媒体等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的数字化镜像建设,促进传统工艺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深度融合。完善全省文化旅游大数据中心建设,整合全域旅游、乡村旅游、数字博物馆、数字图书馆、数字文物资源等数据资源,开展智慧景区试点示范,提高旅游业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医疗。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发展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线上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健康医疗新模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医疗和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广智慧健康养老,支持建设健康养老创新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健康养老综合服务平台,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教育。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校园建设,完善河北“教育云”功能,推进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跨层级、跨地区在线共享,培育互动教学、个性定制、智慧课堂等新模式,全面提高教育数字化水平。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慧体育。推进体育场馆和设施数字化改造,完善训练赛事和市民健身运动的数字化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线上体育赛事、体育健身培训、体育装备销售、体育直播、电子竞技等业态,推动数字技术与冰雪运动和冰雪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引导钢铁、建材、食品、医药、煤炭、石化、汽车等大型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型,鼓励工业企业与平台对接,推进网上交易、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大数据分析等综合服务延伸,提高供应链产业链协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城乡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城乡电子商务和邮政快递设施,建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培育社交电子商务、直播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推动发展数字金融。加快金融与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发展,实现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支付结算、信贷融资、保险业务、征信服务等金融领域融合应用,推动金融业数字化发展。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自身运行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政府履职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新建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不得单独建设,已建业务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服务水平。

第五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全省监管数据中心,建设完善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为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提供数据共享服务,逐步实现依托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开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全省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汇聚监管数据。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信用平台、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对接,推动政务服务数据、信用数据、执法监管数据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应用。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在执法领域的应用,推进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风险预警等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技术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应用,推动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共用,提高应急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鼓励组织、个人对开放的公共数据依法进行开发利用,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支持。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网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智慧城市评价激励体系,推进城市综合管理涉及的各类数据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道路桥梁、智慧管廊、智慧杆塔等基础设施运行数据的感知和采集能力,整合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数据资源,推动建设城市大脑,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推动公共数据向基层共享应用,运用数字技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基层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治理,提高基层治理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数字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发高水平适老化智能产品和防网络诈骗功能,开展信息无障碍改造,保留必要的线下办事渠道,保障和改善运用数字技术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七章 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协同建设移动基站、传输光缆、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建设工业互联网、智慧能源、智慧民生等融合基础设施,协同建设重大科技、科教、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协同、布局协同、应用协同。

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执行统一的数据技术规范,实现公共数据信息系统兼容。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数据共享交换,支撑京津冀政务服务协同、监管协同和有关场景应用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信用合作工作机制,在信用制度规范、信用信息共享、信用服务市场、奖惩机制等方面开展创新示范。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部门和省网信部门等应当根据本省在京津冀区域功能定位,统筹对接京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承接产业转移成果,协同谋划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布局,打造数字经济产业链集群、产业链生态,提升区域内数字经济产业链整体竞争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完善京津冀物流对接合作长效机制,构建与北京市、天津市在要素、网络、标准等方面一体化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多式联运电子化统一单证京津冀区域共认,推进机场、铁路、公路、货运场站等生产性物流设施京津冀共建共享共用,提升京津冀海关通关一体化效率,助力京津冀一体化产业链供应链建设。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承接京津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建设河北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环京津科技园区、协同创新重要节点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打造京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承载高地。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合作,推动京津优质医疗、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资源通过数字手段、数字渠道在本省广泛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实现一体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化大数据在京津冀生态环境监测、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北京市、天津市标准统一、监管协同。

第六十五条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要求,在智慧城市建设、数字要素流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领军城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推广雄安新区制度创新成果,为本省其他区域对接雄安新区产业及要素溢出提供必要条件,推动雄安新区辐射带动本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八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构建覆盖全民、城乡融合、公平一致、可持续、有韧性的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开放共享,加强数字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推动建成全民终身数字学习体系,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运用相关财政性资金,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信息制造、重大创新平台等建设。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培育、引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机构,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对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条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发信息科技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等符合数字经济相关产业投融资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建设金融机构与企业间常态长效信息对接平台。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政策的数字经济企业和项目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保险产品。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技术创新,加强数字经济技术研究,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建立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构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承接机制,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协同攻关,推进数字经济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共建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平台,加强数字经济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科技创新券,支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推动数字经济科技创新。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重大人才工程,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专家人才和创新团队,并在住房、落户、科研经费、医疗保险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以挂职兼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重点人才。

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加强数字经济新兴领域学科专业和专业课程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与数字经济企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共建数字经济专业学院和实训基地,培养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人工智能、数据科学、电子工程等数字经济紧缺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清理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鼓励依托数字经济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完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保险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在土地供给、电力供应、能耗指标、设施保护、频谱资源、政府采购等方面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数字化手段,开展大数据分析应用,针对不同市场主体,智能推送、高效落实各类惠企政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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