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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

2022-06-08 08:34来源:北京市发改委关键词:电价电费北京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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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明确: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如何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享受居民价格?《通知》突出了四个“明确”——

1

明确准入条件

明确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价格标准的范围和具体日期。

2

明确执行标准

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计量条件及执行价格标准。项目需满足“一户一表”计量条件,执行现行居民价格政策。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存量项目,电价按照居民合表价格执行(0.5103元/千瓦时),用水、气价格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6元/立方米、2.63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3

明确运维责任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通知》明确了项目计量表具、管线等配套设施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依法依规移交市政公用企业后,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市政公用企业经营成本。

4

明确监管责任

为确保政策执行效果,避免项目存续期届满后仍享受优惠政策等不合理情形,《通知》明确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网站等渠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续信息进行公示,市政公用企业可及时核对并调整执行价格,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监管,源头避免价格矛盾,确保优惠政策精准执行。对政策执行中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实施查处。

据了解,“十四五”期间,北京市将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可有力降低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生活负担,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可度,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助推保障性租赁住房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原文如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9号),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现就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执行居民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政策和居民用热价格政策。具体执行范围、起止日期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确定。

二、本市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一户一表”计量条件。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存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方应尽快进行表具改造;改造完成前用电执行居民合表价格,用水、用气参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气价格标准执行。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表具、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按规定纳入市政公用企业经营成本。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续信息公示,并将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公用企业。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合同监管,合同中需明确房屋租赁建筑面积、阶梯价格分担方式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对政策执行中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市政公用企业应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项目的政策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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