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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约束经济调度(Security Constrained Economic Dispatch, SCED):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性约束的条件下,以社会福利最大化等为优化目标,制定多时段的机组发电计划。
15.安全校核:对检修计划、发电计划、市场出清结果和电网运行操作等内容,从电力系统运行安全角度分析其安全性的过程。分析方法包括静态安全分析、暂态稳定分析、动态稳定分析、电压稳定分析等。
16.市场力:市场成员操纵市场价格、使之偏离市场充分竞争情况下所具有的价格水平的能力。
17.市场出清:电力市场根据市场规则通过竞争定价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
18.信息发布:指向电力监管机构、市场成员(不含市场运营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发布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过程。
19.报价:市场主体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的包含量价信息的电子文档,包括简单报价、打包报价等报价类型。
20.市场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电力监管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及其遵守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以实现电力市场竞争的合理、有序、公正、公平和公开。
21.市场监测:由市场监测机构对市场运行总体情况、市场规则缺陷、参与主体的操纵行为的监控。
22.风险管控:通过识别、衡量、分析现货市场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效控制风险,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控制手段。
23.保函:又称信用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或企业的请求,向受益人或企业及第三方(电力交易机构)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保函的种类可以有多种。
24.运行日(D),为实际执行日前电能量市场交易计划的自然日,每 15 分钟为一个交易出清时段,每个运行日含有 96 个交易出清时段。
25.竞价日(D-1):为运行日的前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辽宁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构建安全、合理、高效的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电力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概述】辽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基本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以本规则为基础,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条【依据】本规则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的复函》(发改办体改〔2021〕837号)、《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现货市场试点要求和电网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条【市场运营原则】电力市场运营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力系统运行规律;
(二)坚持安全第一,积极、稳妥、有序的推进辽宁电力市场建设,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系统运行安全、市场改革安全;
(三)以“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为指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及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
(四)坚持问题导向,统筹推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机制设计、品种设置;
(五)兼顾市场成熟和主体培育的过程化进程,稳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设置市场封顶价和保底价,推动市场平稳起步。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及管理。
第六条【市场秩序】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规则和市场管理制度,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场管理】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职能依法履行辽宁电力市场管理职责,对市场主体行使市场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管理,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管理。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八条【市场成员】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
(一)市场主体包括满足准入条件的各类发电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
发电侧:起步阶段,省内全部燃煤机组、集中式风电和光伏(不含暂未参与市场的平价及低价项目)、核电机组参与现货市场;其他类型电源暂不参与现货市场。
用户侧:起步阶段,中长期市场用户均应参与现货市场。
(二)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电力调度机构(国网辽宁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九条【发电权责】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照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用户权责】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售电权责】售电公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权责】电网企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相关规定向优先购电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七)预测优先购电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等;
(八)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机构权责】电力交易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相应电力交易规则;
(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三)按照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及时报告;
(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调度机构权责】电力调度机构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负责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组织等工作;
(四)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市场正常运行;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概述
第一节 电力市场架构
第十五条【市场分类】辽宁省电力市场交易体系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辽宁批发市场包括电能量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其中,电能量市场包括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现阶段,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指调频市场。
第十七条【零售市场】建立零售市场与批发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参见零售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分类】电力市场用户是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直接参与批发市场、在零售市场向单一配售电企业购电或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同一时期只能以一种方式购电。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称为零售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称为电网代理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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