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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省内燃煤机组、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核电参与现货市场

2022-06-10 16:10来源:东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现货市场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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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一条【启停偏差获利回收】机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日前市场中出清的并网/停机时间(或电力调度机构在实时运行中要求的并网/停机时间)按时并网/停机且延迟/提前时间超过允许时间(暂定60分钟),超出时间视为非停时段,按照第一百条方式计算非停获利,为正值时进行回收。回收费用在燃煤火电、核电企业中,按照月度上网电量比例返还。

第一百〇二条【中长期缺额考核】燃煤火电、核电机组的月内全部中长期合约电量应不小于允许值,对缺额电量,按度电偏差考核价格进行考核。考核费用在发电侧和用户侧平均分配,发电侧按照月内全部中长期合约电量占比分配;用户侧按照月内全部中长期合约电量占比分配。

第四节 燃煤火电机组限高、限低考核

第一百〇三条【限高考核】机组发生限高指机组申报的最大发电能力或实际发电能力未达到额定有功功率的允许值(M5)的情况。限高时段内,对限高容量计算考核费用,考核费用按照限高容量×限高时长×考核价格×考核系数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况具体考虑:

(一)在当日出清结果最高值的时段,若机组出力大于或等于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最高值×(1-M4),则限高容量计为(额定有功功率×M5-申报分时最大发电能力的最小值),限高时长按照机组申报的限高时长计算,考核系数按照M6计算。

(二)在当日出清结果最高值的时段,若机组出力小于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最高值×(1-M4),则限高容量计为(额定有功功率-实际最大发电能力与申报分时最大发电能力的最小值中的较小者),限高时长按照24小时计算,考核系数按照M7计算。

限高考核条款,由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新版“两个细则”中同步修订。该项费用在燃煤火电企业中按照月度上网电量比例返还。

第一百〇四条【限低考核】机组发生限低指机组实际发电能力未达到申报的最小发电能力的情况。在当日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最低值的时段,若机组实际出力大于实时市场出清结果最低值×(1+M4),对限低容量计算考核费用,考核费用按照限低容量×24小时×考核价格×考核系数计算。其中,限低容量为实际最小发电能力-申报分时最小发电能力的最大值,考核系数为M8。

限低考核条款,由东北能源监管局在新版“两个细则”中同步修订。该项费用在燃煤火电企业中按照月度上网电量比例返还。

第五节 超额获利回收豁免

第一百〇五条【豁免条款】并网发电机组有如下情况之一时,相应的时段不计为执行偏差时段,不进行本章所述执行偏差获利回收:

(一)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偏差;

(二)小时合格的调频市场中标机组;

(三)机组启动和停运过程中的偏差;

(四)因系统安全需要调整发电计划时。

第十二章市场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一百〇六条【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由电力交易机构、或经电力市场主管部门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电力交易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授权进行电力市场信用评价和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运营情况,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机制。

第一百〇七条【市场力】现货市场开展市场力检测,并根据检测情况采取市场力缓解措施。市场力检测方法主要采用市场结构分析、行为测试和影响测试,市场力缓解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措施等。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八条【信息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四类。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私有信息是指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依申请披露信息:是指仅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向申请人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信息披露原则】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者可纳入失信管理并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第一百一十条【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社会及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披露方式及安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机构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其他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安全等级应满足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级防护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保密】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社会公众信息和市场公开信息。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一十三条【信息披露监管】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第十四章市场中止与管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市场中止条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可依据职责分工做出中止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时;

(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时;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时;

(四)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时;

(五)当电力供应持续短缺时;

(六)发生其他情况影响电力市场正常运行时。

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中止条件二】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和安排电力系统运行,必要时可以中止市场交易,并尽快报告省工业信息化厅: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电源或电网故障、突发事件等,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二)因电力供应短缺、电源或电网故障等原因引起拉闸限电时;

(三)电网被迫发生主备调切换等异常时;

(四)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交易平台、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现货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五)出现其他影响电网运行安全、市场资金安全及市场正常组织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价格管制】如果市场价格维持在价格上限连续超过H小时,市场价格被强制执行二级价格限值(P3)。二级价格限值参考长期平均电价水平设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市场中止措施】当市场中止后,不再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省工业信息化厅做出恢复市场决定后,市场运营机构恢复市场正常运行。

第十五章争议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争议内容】本规则所指争议主要是指市场成员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市场成员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隐私保密纠纷;

(二)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对市场组织、交易执行、结算与事后认定等方面的行为进行质疑,或拒不执行市场运营机构指令等;

(三)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处理程序】电力交易发生争议时,市场成员可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交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调解处理,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免责条款】

(一)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属于监管业务,依法接受监管,不承担市场运行相关的经济责任。

(二)不可抗力引发的发输变电设备异常,造成其他市场成员经济损失的,其设备所属的相关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不可抗力指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出现电力系统发生重大事故、系统安全稳定受到威胁、 电力供应无法保持平稳有序等情况,市场运营机构按规定对市场进行干预或中止,电力调度机构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并予以免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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