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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电量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原则上,每年12月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排次年发电企业基数电量,之后厂网之间签订基数电量年度合约。
5.1.2年度电力直接交易
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可按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挂牌交易三种方式开展,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市场主体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组织流程为:交易机构发布年度交易时间预安排,市场主体申报交易需求,发布交易公告,按交易公告明确的交易方式开展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形成交易合约。
5.1.2.1年度交易需求申报
相关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机构时间安排在交易平台申报年度交易电量需求,具体申报方式和要求根据当年交易工作方案及实际情况确定。
5.1.2.2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出清方式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购售双方登陆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及分月电量、交易曲线、交易电价、合约起止时间等。其中,交易曲线可自行约定,也可选择交易平台提供的典型交易曲线。
(三)交易出清与结果发布。交易申报结束后,交易机构进行出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发送至调度机构
(四)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电量分解。交易机构按照平分原则,将分月电量平分至每日,然后按照交易曲线将每日电量分解至各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和电价的交易合约。
5.1.2.3年度集中竞价交易流程
年度集中竞价可针对不同的电源类型采用分批次单独的组织方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组织,其后开展常规能源机组集中竞价交易;也可采用新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能源机组同台集中竞价组织交易。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合约起止时间、出清方式、交易曲线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申报。买卖双方登陆交易平台,在对应交易序列下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在交易申报时间内,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交易出清与结果发布。交易申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按照高低匹配法或边际电价法的方式进行出清,交易机构经交易校核后进行出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发送至调度机构。
(四)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电量分解。原则上,交易机构按照平分原则将成交电量平分到月、到日、到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和电价的交易合约。
5.1.2.4年度挂牌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挂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挂牌。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申报挂牌。挂牌方根据需要,可以按总电量挂牌,也可以按峰、尖峰、平、谷时段分别挂牌。
发电企业在卖方序列申报,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在买方序列申报,申报信息包括交易电量及分月电量、交易曲线、交易电价、交易合约起止时间等。其中,交易起始时间不能早于挂牌截止时间;交易曲线可自行填报,也可选择交易平台提供的典型交易曲线。
若有交易规模限制,发用两侧平分挂牌规模,且各侧均按时间优先的次序进行挂牌,达到指定规模或规定时间后停止挂牌。
(三)摘牌。发电侧按照申购容量及其权重系数分配原则,用户侧按照申报容量等比例分摊原则,交易机构经交易校核后进行出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发送至调度机构。若无市场主体摘牌,到达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后该挂牌自动失效。
(四)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电量分解。交易机构按照平分原则,将分月电量平分至每日,然后按照交易曲线将每日电量分解至各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和电价的交易合约。
5.1.3年度发电权转让交易
年度发电权转让交易按挂牌、双边协商的方式开展,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主体需要进行调整。关停火电机组可通过发电权转让交易,出让基数电量。原则上,关停火电机组应在年度发电权转让交易中将年度下达的基数合约电量全部转出。发电企业受让基数合约电量后,该电量仍作为基数合约电量,其合约曲线调整方式参照基数合约执行。
5.1.3.1年度发电权挂牌转让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发电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安全约束等信息。
(二)挂牌。可参与发电权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根据交易公告,申报挂牌。出让方在卖方序列申报,受让方在买方序列申报,申报信息主要包括交易电量。
(三)摘牌。发电侧按照申购容量及其权重系数分配原则。若无市场主体摘牌,到达挂牌交易截止时间后该挂牌自动失效。
(四)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5.1.3.2年度发电权双边协商转让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年度发电权转让双边协商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安全约束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根据交易公告,出让发电企业登陆交易平台,在对应交易序列下申报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受让发电企业登陆交易平台对出让方填报意向进行确认。
(三)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5.2多月分时段交易
多月分时段交易仅在确定进行3个月及以上现货结算试运行时开展,原则上按季度组织。分两阶段组织,第一阶段以双边交易方式开展,第二阶段以集中竞价、挂牌方式开展。
5.3多月市场化合约转让
多月市场化合约转让仅针对于市场主体因过户、销户、临时关停、售电公司破产或退市等无法继续发用电而需要转让剩余全部合约时开展,由转让方向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事由,可采取双边和挂牌方式开展。
5.4月度交易
每月交易机构发布月度交易时间预安排,组织开展年度合约分月电量调整、月度电力直接交易。
5.4.1年度合约分月电量电价调整流程
在保持合约电量不变的条件下,市场化合约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次月及以后数月的年度合约分月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与购电方可以按照“基准价+上下浮动”机制对年度合约分月电价进行调整。分月电价调整指数、基准参数、浮动比例等事项由购售双方在年度合约中明确。参加年度交易时未选择按月调整分月电价的,分月价格不再调整。
流程如下:
(一)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时间预安排中明确分月电量电价调整相关事项。
(二)调整申报。用电侧合约方登录交易平台,发起分月电量电价调整申请。
(三)调整确认。发电侧合约方登录交易平台,对用电侧合约方发起的分月电量电价调整进行确认。
(四)交易校核。交易机构经交易校核后将调整后的交易结果发送至调度机构。
(五)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六)数据更新。经发电侧合约方确认后,交易平台自动更新合约数据。若发电侧合约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确认,则仍按照此次调整前的年度合约分月电量电价执行。
5.4.2月度电力直接交易
每月组织次月月度电力直接交易,一般按照双边协商、集中竞价和滚动撮合方式开展。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市场主体需要等情况进行调整。
5.4.2.1月度交易需求申报
相关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机构时间安排在交易平台申报月度交易电量需求,具体申报方式和要求根据当年交易工作方案及实际情况确定。
5.4.2.2月度双边交易
用于满足新能源企业月度电量调整,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出清方式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申报。购售双方登陆交易平台申报交易意向并进行确认,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及分日电量、交易曲线、交易电价、合约起止时间等。其中,交易曲线可自行约定,也可选择交易平台提供的典型交易曲线。
(三)交易机构经交易校核后进行出清,将无约束交易结果发送至调度机构。
(四)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电量分解。交易机构按照交易曲线将每日电量分解至各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和电价的交易合约。
5.4.2.3月度分时段交易
每月组织1次,每月中旬开展,交易标的物为次月每个时段的总电量,采用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第二阶段采用滚动撮合方式。分时段交易按照24时段分别开展交易,各段交易曲线均为一条直线,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在某个时段买入或者卖出交易,如发电侧需要调减电量则为买入,用户侧需要多用电量为买入,反之为卖出,
5.4.2.4月度分时段集中竞价交易流程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合约起止时间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申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登陆交易平台,在对应交易序列下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在交易申报时间内,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交易出清与结果发布。交易申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进行出清,交易机构经交易校核后将无约束结果发送调度机构。
(四)安全校核调度机构对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后回传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发布交易结果。
(五)电量分解。交易机构按照平分原则,将尖峰、峰、平、谷四个序列或24时段的成交电量平分至交易期各日的相应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的交易合约。
5.4.2.5月度分时段滚动撮合交易
(一)交易公告发布。交易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月度滚动撮合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合约起止时间等信息。
(二)交易申报。各市场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滚动撮合交易申报。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登陆交易平台,在对应交易序列下申报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在交易申报时间内,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交易出清与结果发布。交易申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进行出清,经交易校核后,发布交易结果。
(四)电量分解。交易机构按照平分原则,将尖峰、峰、平、谷四个序列或24时段的成交电量平分至交易期各日的相应时段,形成带分时电量的交易合约。
5.5月内分时段交易
月内组织开展分时段交易,按照旬为周期开展,交易标的物为当月上、中、下旬每个时段的总电量。采用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第二阶段采用滚动撮合方式。其交易组织及开展方式与月度分时段交易相同。
5.6日分时段交易
采取滚动撮合方式开展。日交易按日(T日)组织,交易标的物为T+2日至T+4日每个时段的电量(周一至周三均开展交易标的为T+2日至T+4日每个时段的电量,周四周五均开展交易标的为T+2日至T+5日每个时段的电量,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做出相应调整)。
6交易电量约束
6.1年度净合约量约束
年度净合约电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在交易年度达成的合约电量的代数和。市场主体的年度净合约量约束根据发电能力和用电需求情况计算确定。
年度净合约电量计算公式如下:发电侧年度净合约电量=年度基数电量+累计买入基数电量-累计卖出基数电量+累计买入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市场合约电量;用电侧年度净合约电量=累计买入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市场合约电量。
6.1.1发电侧年度净合约量上限
根据参与市场交易的机组装机容量确定净合约量上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发电机组年度净合约量上限=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允许机组达到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允许达到的利用小时数为min{(年度日历小时数减去机组年度计划检修小时数),(由电网约束等因素决定的机组最大发电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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