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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用电侧年度净合约量上限
批发用户根据上年度实际用电量确定净合约量上限,售电公司根据其零售用户上年度实际用电量之和确定净合约量上限。没有历史用电量数据的用户根据其报装容量,参考同类型用户用电情况,确定上限计算所需的电量数据。用电侧年度净合约量上限计算方法如下:
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年度净合约量上限=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上年度实际用电量×f1。
其中,f1为调整系数,与全省经济发展趋势、用电负荷增长趋势等因素相关,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建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能监局东北监管局批准后用于次年执行。
6.1.3净合约量下限
发电侧净合约下限为供热机组需满足《东北区域火电厂最小运行方式》要求的机组最小出力对应电量量要求,非供热机组和用电侧净合约量下限均为零。
6.2年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年度累计交易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在交易年度买入和卖出合约电量的绝对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发电侧年度累计交易量=基数电量+累计卖出基数电量+累计买入基数电量+累计卖出市场合约电量+累计买入市场合约电量;用电侧年度累计交易量=累计买入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市场合约电量。
6.2.1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对市场主体在交易年度的累计交易量设置上限。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根据年度净合约量上限确定,计算方法如下: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年度净合约量上限×f2。
f2为调整系数,与合约电量交易频次相关,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建议,报省工信厅和东北能监局批准后用于次年交易。
6.2.2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计算与调整
在f2系数确定后,在第一次年度交易前,交易机构公布市场主体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原则上,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每年更新一次,售电公司年度累计交易量按其新增零售用户情况进行更新。
6.3可申报交易电量额度
市场主体在交易电量约束范围内参与中长期市场。发电企业、批发用户交易申报电量额度需同时满足年度净合约量上下限、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约束;售电公司交易申报电量额度,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履约保函额度、与资产总额相应的年售电量额度要求。已申报未成交电量视同已成交电量纳入可申报电量计算,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结果更新已占用的交易电量额度。市场主体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年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受让基数电量),(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年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市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市场合约电量),(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年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基准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基准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出让基准电量),(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年度累计交易量)}
用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年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
易日前持有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市场合约电量),(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年度累计交易量)}用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市场合约电量),(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年度累计交易量)}
市场主体登录交易平台后可查看其年度净合约量上限、年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履约保函额度,当任一项剩余额度不足10%时,交易机构均给出提醒预警。
6.4时段电量约束
市场主体在开展市场化合约的新增、转让、调整交易时,须满足市场化合约各时段电量大于等于0。发电企业在开展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时,应确保其任一时段已持有中长期合同电量与申报卖出电量之和,折合电力不大于该时段机组装机容量;发电企业任何一时段申请买入的电量不得超出其该时段净卖出合约;发电企业某一时段累计买入电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卖出电量之和的50%(新能源企业不超过100%)。用户侧某一时段申报卖出电量不得超出其已持有该时段净买入电量;用户侧某一时段累计卖出电量之和,不得超出各批次交易该时段全月累计买入电量之和的30%。
6.5中长期合约缺额约束
现货市场初期,市场主体中长期合约总量(常规交易和分时段交易合约的总和)月内分解电量应不低于实际用电量(不含总表计量中不参与市场部分的电量)的BL%(0 6.6金融套利约束 中长期各批次时段交易中,开展集中竞价或者滚动撮合交易时,对某一时段,发用两侧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申报必须现选择是卖出或买入电量,在同批次交易的同种交易方式中,一个时段选定一个方向。 7交易执行 基数合约电量、发电权转让交易电量,由市场运营机构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省内用电量预测、外送和受入交易结果、省内水电和新能源发电量预测等信息,统筹安排执行。现货市场开展后市场化合约电量仅作为结算依据,现货市场未开展时需要物理执行。 市场主体每达成一条新的中长期合约,自动在已有合约基础上进行同日同时段累加或者消减。 8合约管理 8.1合约内容 8.1.1年度交易合约 (一)年度交易合约依据国家计划、政府间协议和多年交易组织结果签订。合约内容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合约示范文本。 (二)依据年度交易组织结果签订电子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分月电量、交易曲线、交易价格、输电通道、交易计量、电量电费结算、不可抗力、争议解决、调整和违约、特别约定等。 (三)年度交易合约中,交易电量须明确年分月、月分日、日分时电力曲线。具体分解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8.1.2月度及短期交易合约 (一)月度、月内多日交易合约依据交易组织结果签订。 (二)交易合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交易时间、交易电量、分日电量、交易曲线、交易价格、特别约定等。 (三)合约转让交易形成的合约依据交易结果和原合约约定签订。合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易主体、交易期限(起始日期、截止日期)、转让电量、原转让方交易曲线、原转让方合约电价、特别约定等。 8.2合约调整 (一)双边协商达成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经协商一致,在指定时间内对交易合约中未发生的交易电量调整年分月安排、月分日安排,在合约剩余执行周期内进行调整,原则上曲线形状不做修改。 (二)年度交易合约及分月安排可在月度之间进行调整。月内交易合约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三)对交易合约中的交易价格、交易期限等合约要素进行调整时,应签订相关调整变更协议,明确调整内容。 (四)转让交易合约作为新交易合约执行。除交易各方特别约定外,涉及原合约交易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视为已履行完毕,涉及原合约的相关条款自动终止。 8.3合约解除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合约需要解除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交易合约。合约解除时,须按照原交易合约形式,签订解除协议。合约解除后,已履行部分不再返还,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9市场干预与中止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必要时可以中止中长期市场交易,并尽快报告政府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 (一)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当出现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影响电力供应或电网安全时; (二)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或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时; (三)发生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四)因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导致电网主备调切换时; (五)电力交易平台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中长期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六)出现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10市场衔接 10.1中长期与现货的衔接 为了有效衔接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确保市场主体能够有效调整合约曲线以锁定市场收益,中长期要进一步缩短交易周期,由定期开市转为连续开市,现货市场开市时(含结算试运行期间)中长期按日按D-2日组织连续开市,现货市场未开市时在每月1日-20日按D-5日组织连续开市。分时段交易开展后除新能源机组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外不再单独开展月度及以内常规交易和合同转让等交易。 10.2合约曲线分解的衔接 现货试运行前30天,市场主体可双边协商对交易合约曲线进行调整,原则是保持合同总量总价不变,双方自主约定量价曲线,确定后曲线不再修改;集中交易所得曲线保持均原有形状;市场主体可通过参与时段交易调整合约曲线。 10.3市场结算的衔接 现货市场运行日(含结算试运行时)市场主体按照双偏差结算的方式进行结算,日清月结;非现货运行日结算按照扣除现货运行日已执行中长期合约电量,剩余合约电量按照中长期结算原则和周期进行电费和偏差电费结算。 中长期结算按照各时段电量月清月结的方式,各时段的价格为对应时段中长期合同价格,对实际用电量与中长期合同月度时段电量的差额部分进行偏差考核。 按照辽宁现行峰谷电价时段划分,峰段(含尖峰)内各时段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少于合同电量部分、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高于合同电量部分,按照该时段省内市场化合同加权均价的0.15倍收取偏差考核费用。 按照辽宁现行峰谷电价时段划分,谷段内各时段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多余合同电量部分、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按照该时段省内市场化合同加权均价的0.5倍收取偏差考核费用。 按照辽宁现行峰谷电价时段划分,峰段(含尖峰)内各时段发电企业实际上网电量高于合同电量部分、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平段内发电企业、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电量偏差暂不进行偏差考核。 10.4安全校核要求 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后,由于采取集中式模式,可不再进行安全校核,过渡期内仍需进行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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