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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电企业在零售市场售出电费
配售电企业零售市场售出电费,即零售用户分别结算零售电费之和。零售用户的零售电费结算规则按其结算电量分正常结算电量电费与偏差结算电量电费两部分,正常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电价(包括代理服务单价)结算。偏差部分按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签署的量价清分单约定的偏差电价结算。
配售电企业在零售市场售出电费=Σ(零售用户市场化实际用电量×交易电价+偏差电费)。
配售电企业在现货结算模式下,计算零售市场售出电费时,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市场化电量的交易电价不执行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
6.5.2零售用户
零售用户电费结算具体算法依据《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确定。
零售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现货市场,未约定用分时价格的,结算时按辽发改价格〔2021〕419号文件规定的峰谷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6.6电量追补
市场主体由于历史发用电量计量差错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追补调整的,需重新计算涉及月份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化电费,并将差额电费纳入待追补电费事项。电量差错追补调整追溯期原则上不跨年。
零售用户追补结算电费:当历史月份结算电量出现偏差时,以追补电量对应区间的零售电价计算追补电费;
配售电企业追补购电支出:追补电量方式按照《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执行。
售电公司追补电费R售电公司追补电费=R零售市场追补结算电费-C批发市场追补购电支出
7配售电企业市场退出
配售电企业退出市场方式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申请退出两种,无论何种方式退出,均应妥善处理好相关合同事宜,与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拟退出的配售电企业退出前需结清市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
配售电企业退出市场的,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可选择与其他配售电企业签订零售合同,合同关系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
无正当理由退市的配售电企业,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7.1强制退出零售市场
在地方主管部门确认配售电企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地方主管部门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对该配售电企业实施强制退出。
配售电企业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配售电企业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配售电企业;经合同转让、拍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配售电企业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配售电企业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配售电企业的相关条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7.2自愿退出零售市场
配售电企业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电力交易机构将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在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协调下,自愿退出配售电企业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配售电企业继续履行。自愿退出配售电企业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配售电企业承担。
拥有配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申请退出时,应提供妥善处置配电资产的证明或者有电网企业接受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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