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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服务关系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年

2022-06-15 15:56来源:东北能监局关键词:电力市场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辽宁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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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可作为零售用户向配售电企业购电;

(四)零售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新增用电户号、更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零售用户应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4零售服务关系

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配售电企业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配售电企业购买。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应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年。

4.1零售服务关系确立

(一)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经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方协商一致,在确立服务关系期限内,任何一方均可在电力交易平台中发起零售服务关系确立邀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认。

(二)任何一方在交易平台查阅配售电企业的服务关系确立邀约,核查信息无误后提交至交易平台;若多家配售电企业同时向1家电力用户发起服务关系确立邀约,电力用户只能选择其中1条服务关系提交至交易平台;若电力用户不接受邀约,可驳回至配售电企业。

(三)电力交易机构受理服务关系确立申请后,核实确立双方基本信息、服务期限等信息。如有异议则反馈双方,并通知变更资料后再次提交;如无异议则确认通过,服务关系生效。

(四)服务关系生效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将服务关系变更信息于2日内推送至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应于10日内将零售合同原件一份送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五)服务关系在电力交易机构最终生效前,任意一方可撤销自身发起的零售服务关系确立申请,经另一方确认后,待生效的服务关系自行解除。

(六)配售电企业如需查询所代理零售用户相关用电信息,可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期限不得超过服务关系期限。

4.2零售服务关系变更

(一)原则上零售用户与配售电企业的服务关系在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变更。若因特殊原因,配售电企业或零售用户不能再执行合同,需双方妥善处理原有合同,零售用户相关业务全部办结后,才能办理服务关系变更。

(二)服务关系期满前15日,电力用户应与原配售电企业续约或重新选择配售电企业进行服务关系确认,也可自愿选择通过批发市场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未进行上述选择的电力用户次月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

(三)零售用户通过交易平台与配售电企业完成变更协议签订后,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登记零售合同变更信息,双方零售关系变更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应将服务关系变更信息于2日内推送至电网企业。

(四)服务关系变更后,配售电企业不再具备查询零售用户相关信息的权限。

4.2.1零售用户转批发用户

(一)零售用户转批发用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零售用户无欠费,无窃电、违约用电在途流程;

(2)零售用户符合批发市场准入要求;

(3)零售用户与配售电企业履行完相关合同(零售合同、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供用电合同)所有义务,并完成服务关系解除。

(二)服务关系解除后,满足条件的零售用户可转为批发用户。

4.2.2变更配售电企业

(一)零售用户与配售电企业变更服务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零售用户无欠费、无窃电、违约用电在途流程;

(2)零售用户应提供与原配售电企业解除相关合同(零售合同、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并履行完合同义务的证明材料,或原配售电企业主动/被强制退出市场 ;

(3)零售用户拟转至的配售电企业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

(4)零售用户已与新配售电企业建立零售服务关系并签订相关合同。

(二)配售电企业或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发起服务关系解除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电力交易机构审核通过后解除服务关系。

(三)拟转至的配售电企业在全面了解零售用户原合同执行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起零售用户服务关系确立申请,流程同4.1。

5零售用户合同管理

5.1零售合同

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确立服务关系后,可签订零售合同。零售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均由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自行完成,并向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5.2结算协议

配售电企业、零售用户、电网企业三方应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并上传至电网企业相关业务平台,作为下一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协商一致需变更协议内容的,三方应在下一结算周期前10日内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

6零售市场结算

配售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方式与零售用户开展零售交易,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双向自主选择,签订零售合同。配售电企业、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三方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电网企业依据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开展电费结算。

6.1结算周期

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以绑定的零售用户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出具日清分单据,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开展电费结算。

零售用户在零售市场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以零售用户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为基础,按月出具结算依据。

6.2结算时段

批发市场以15分钟作为一个结算时段,零售市场以月作为一个结算时段。

6.3结算电量

配售电企业在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前,须根据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需求,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电量需求。

零售用户以月度可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作为其市场化结算电量。

配售电企业以其代理的零售用户参与市场实际用电量之和,作为其市场化结算电量。

6.4结算电价

零售用户结算方案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共同确认的结算方案,主要涉及零售用户结算电价等结算相关事项。结算方案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月申报,作为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的附件,上传至电网企业相关业务平台,作为电网企业对零售用户结算的依据。

批发市场主要涉及:批发市场成交电价、日前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月度实时市场加权均价。

零售市场主要涉及:零售用户结算电价。

6.4.1零售电价确认原则

优先采用月度结算方案中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协商一致提交的结算价格。

在批发市场未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情况下,若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确认月度结算方案,以相应月份该配售电企业参与批发市场相应类型月度直接交易(不含合同转让)成交均价作为零售用户结算电价;若配售电企业未参与月度直接交易,以当月用电侧批发市场相应类型月度中长期直接交易(不含合同转让)成交均价作为零售用户结算电价。

在批发市场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情况下,若零售用户与其代理的配售电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确认结算方案,则按照当月用电侧批发市场相应类型中长期交易成交价格作为零售用户结算电价。若零售用户和配售电企业已选择按旬申报分时结算方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确认上旬或中旬或下旬的结算电量、电价,则按照当月用电侧批发市场相应类型中长期交易成交均价作为该旬零售电价,该旬实际市场化用电量作为其约定电量。

6.4.2零售用户结算电价定价方式

结算方案的定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固定价格+价差分成、根据用户用电曲线分时定价(适合曲线波动较大或分时用电用户)、成交价格+固定价差等方式。

(一)固定价格是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价格,不随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直接交易合同成交电价变动。即: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格。

(二)价差分成是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约定价差分成比例,对于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与燃煤基准价的差额,按照双方约定价差分成比例,确定零售电价。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确定价差分成比例时,需要对正负价差分别约定分成比例。即:零售电价=燃煤基准电价-(燃煤基准电价-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价差分成比例。

(三)固定价格+价差分成是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在约定固定价格基础上,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与零售用户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零售用户。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确定价差分成比例时,需要对正负价差分别约定分成比例。即:零售电价=固定价格-(固定价格-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价差分成比例。

(四)分时定价方式是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在各时点上约定固定价格,不随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直接交易合同成交电价变动。即:零售电价=双方约定各时点固定价格。

(五)成交价格+固定价差是指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约定固定价差,是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增加固定价差确定零售电价。即:零售电价=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固定价差。

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对应交易类型的成交价格指当月配售电企业对应类型的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现货市场模式下,配售电企业应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后,在下一结算周期前10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结算方案,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上传至电网企业相关业务平台。选择旬交易的按旬交易时间安排申报各旬量价等。

6.4.3零售用户偏差电价

零售用户的偏差电量为零售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零售用户的月度合约电量的差值,偏差率为该差值与月度合约电量的比例。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选择零售定价方式时应约定与偏差率相对应执行的偏差电价,同时签订市场化零售交易量价清分结果。偏差率、偏差电价应设置上、下限并遵循省内中长期交易规则。

零售用户的偏差电费=|正(负)偏差电量|×偏差电价;

零售用户的偏差电费不计算峰谷和力率,但未按缴费时限缴费的将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计收违约金。

6.5结算电费

6.5.1配售电企业

配售电企业结算电费采取费差方式,即:配售电企业结算电费=零售市场售出电费-批发市场购入电费。配售电企业结算电费为配售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的运营收益。

(一)配售电企业在批发市场购入电费

按照批发市场结算规则进行电费结算,具体算法依据《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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