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配售电企业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配售电企业购买。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应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年。
批发市场以15分钟作为一个结算时段,零售市场以月作为一个结算时段。
关于零售用户结算电价定价方式,结算方案的定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固定价格+价差分成、根据用户用电曲线分时定价(适合曲线波动较大或分时用电用户)、成交价格+固定价差等方式。
相关阅读:
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省内燃煤机组、集中式风电和光伏、核电参与现货市场
辽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各类中长期交易合约应约定功率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
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调频市场月度总补偿费用由发用双方按比例分摊
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逐步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纳入市场主体
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电力零售市场根据售电合同性质以月度为周期结算
详情如下: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5月
名词解释
1.电力批发市场: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的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
2.批发市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3.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用户。
4.电力零售市场: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电力交易的市场(以下简称零售市场)。
5.零售市场交易: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6.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
7.零售市场结算电价:零售市场中,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认的结算电价(以下简称结算电价)。
8.零售用户合约电量:零售市场中,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认的电量(以下简称合约电量)。
9.零售服务关系: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确立的由配售电企业代理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的关系。
10.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与配售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约定信息。
11.零售合同: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确立服务关系后,签订的相关约定服务合同。
12.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配售电企业、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的关于零售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相关信息的约定。
1总则
1.1总述
为规范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辽宁电力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现阶段辽宁省电力零售市场,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相关政策文件调整进行修订。
1.3引用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6)《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414号)
(7)《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1〕316号)
(8)《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21〕1号)
(9)《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21〕16号)
2成员权责
2.1零售用户
(一)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
(二)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
(三)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合同、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四)提供市场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以及相关生产信息等;
(五)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按照电网企业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2.2电力交易机构
(一)负责零售市场成员注册、变更等管理;
(二)收取并管理配售电企业履约保函;
(三)配合开展配售电企业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协调零售市场出现的其他问题。
2.3配售电企业
(一)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
(二)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购售电合同、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将零售合同上传至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上传至电网企业相关业务平台;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四)按要求提供零售用户注册信息变更情况、零售合同等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提供开展交易业务必需的履约保函,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须具备对零售用户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和报价信息的技术能力。
(七)向电网企业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
(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需服从电力调度管理,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结算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业务。向电网企业支付购电费、输电费。
2.4电网企业
(一)负责零售用户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
(二)按照规则签订、管理并履行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
(三)负责开展配售电企业电费结算;
(四)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3注册与变更
3.1配售电企业
(一)符合注册条件的配售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二)配售电企业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三)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政府指定网站,将配售电企业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及注册手续。对于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配售电企业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配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配售电企业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配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配售电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变化的,配售电企业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2零售用户
(一)符合零售市场注册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市场配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包括《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以及《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延庆区正式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绿电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将中关村延庆园打造为北京首个100%绿电示范园区。据了解,实施方案围绕能源供应清洁化、绿电交易便捷化、园区建筑低碳化、交通网络绿色化、运维管理数智化、绿色制造体系化等方面,开展绿电供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问:请问此次修订背景是什么?自2005年10月《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成员行为,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推进电力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
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参加江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例会,听取委员会专业工作组月度工作计划、近期市场交易等情况汇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委员会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落实《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要求,电力交易机构要做好信息披露平台运维管理,委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南方能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与电力市场业务衔接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纳入所在省(区)发电计划放开的未并网发电项目,需在并网前办理市场注册;纳入所在省(区)发电计划放开的已并网发电项目,需在明确发电计划放开范围的相关文件发布后10个工作
海浪拍打着海岸,溅起朵朵浪花。4月28日,一艘艘钢铁巨轮停靠在东北地区最大的造船码头——中国船舶集团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造船”)码头旁,工人们正加紧开展设备安装、系统调试、涂装等舾装作业。当天,辽宁大连供电公司“辽·亮”服务万里行专班的3名班员前来走访,与大连造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广东电力市场配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包括《广东电力市场现货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广东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以及《广东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实施细
3月18日发改委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能源场站运营究竟有什么影响?本文梳理了和该政策相关的过往版本,并基于山西具体规则研究了相关影响。(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洪玥)一、政策背景首先,上一版相关政策公布于2007年9月1日,相关文件名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物理特征的同质性、价格的高波动性与交易量的庞大,天生适配于期货合约。电力是工业的血液,根据国际成熟电力市场的经验,电力期货在价格形成、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可以为市场提供风险分散方案。电力现货市场常态化运行后配套电力期货市场,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实现更
近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正式与东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融合试运行,省内调峰功能通过现货竞价实现,省间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以“顺序衔接”方式组织,开展了现货与调峰市场的偏差结算试运行。通过建立有效协同机制、强化信息互通,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和东北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实现了资源共享、平稳运行的良好局面
9月11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试运行工作启动,将充分检验市场全流程体系、市场运营保障能力,推动实现省内调峰与电力现货市场融合运行,为东北地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提供运行样板和参考依据。据了解,辽宁是东北地区唯一的省级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此次辽宁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试运行为期30天,通过申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辽宁省政府关于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统一部署和相关工作要求,9月11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试运行正式启动。本次试运行为期30天,将首次实现省内调峰与现货市场融合运行,对市场组织、调电和结算三个阶段承载力进行验证。辽宁是东北地区首家开展长周期试
1月5日至7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完成第一次结算试运行工作。自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以来,东北能源监管局积极会同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模拟试运行
近期,辽宁省作为国家第二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已完成市场规则的组织编制。初稿完成后,东北能源监管局牵头通过网站公示、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建议。6月20日至24日,辽宁省已经顺利完成第一次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工作,在此基础上,东北能源监管局专门组织召开现货市场
6月20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开展了第一次模拟试运行,在东三省率先进入现货时代。辽电运营公司顺势而为,精准施策,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中成交电量1063万千瓦,首次突破千万千瓦时大关,助力东北公司在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中取得新突破。自今年3月全国省间电力现货交易模拟运行试结算工作开始以来,该公司高
日前,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起草了《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即将启动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的信号。据了解,该规则体系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和《辽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辽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20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开展了第一次模拟试运行,对现货市场的竞价、出清、结算等全部市场环节进行了演练,辽宁电力现货市场正式拉开序幕。作为东北地区首个电力现货市场省份,辽宁计划6月模拟试运行,10月调电试运行,12月结算试运行。2021年5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辽宁省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计量管理部分中提到,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市场主体的电能计量及采集管理,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中提到,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电力零售市场根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文件提到,市场主体结算月清月结。超发电量的合同价格为同类型电源当月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不含电供暖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电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第二十三批受理注册售电公司的公告,详情如下: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现阶段辽宁省电力零售市场,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相关政策文件调整进行修订。详情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市场主体的电能计量及采集管理,包括计量点、计量及采集装置配置、计量及采集装置运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所称准入注册指符合电力市场准入和退出基本条件的经营主体开展市场注册、信息变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工作,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对于核电机组、220千伏及以上背压机组、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适用于现货电能量市场运行后的辽宁调频市场运营及管理。辽宁调频市场运行期间,由国家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至4月25日。“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V3.0征求意见稿)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2月26日获悉,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了《辽宁省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这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区内首个发布实施的省级负荷管理实施细则,对规范高效开展地区负荷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该《细则》是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细化补充,要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