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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

2022-06-20 09:50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键词:新型储能电站电力设施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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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6月16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其中,《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提到,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加强本地电源管理,开展小水电资源整合,推进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综合能源服务基地建设;加快建立新昌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确保电量供应28亿千瓦时以上。

提高清洁电力供给比例。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3%以上。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争取到的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5倍补贴。

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和上级部署,推动全县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鼓励35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谋划建设高新园区新型储能项目。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研究工作。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流、租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2小时政策。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

原文如下: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八个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昌县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围绕“14361”战略部署,着力扩大有效投资、抓好重大项目,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绍兴市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扩大投资总量

1.开展招大引强行动。压紧压实招大引强任务,积极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对当年新招引(以签订实际投资协议为准)的高端制造、生命健康、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和碳中和、人工智能、氢能等未来产业,引进亿元以上工业项目30个以上、总投资100亿元以上,采取“一项目一方案”,力争做到资金、能耗、土地、林地等要素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高新园区、县发改局)

2.适度超前基础设施投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2022年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计划安排实施项目245个,总投资433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20亿元。分批加快项目推进,第一批项目一季度全部动工,第二批项目6月底前动工,第三批项目动工建设。开展“我承诺我担当”公开承诺专项行动,确保项目按节点计划推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各项目责任单位)

3.鼓励企业技改投资。加大对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鼓励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际定义执行),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5%给予补助(按照GB/T12643-2013 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力争2022年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完成投资25.5亿元以上,比2021年增长25%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新昌支行)

二、不断优化投资结构

4.加大制造业投资。组织实施一批我县重点工业项目,制造业投资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8%以上。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或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5.加大综合交通投资。攻坚实施综合交通重大项目,交通投资增长5%以上。列入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新开工项目,争取在2022年底前完成工可批复。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条件成熟的预备类和研究类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可按实施类项目推进,对发展需求迫切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允许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并按程序纳入规划。确保104国道二期项目开工,力争甬金高速扩容、527国道二期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扎实推进金甬铁路、527国道一期建设,加快甬金衢上高速(新昌段)前期研究等项目进展。(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交投集团)

6.加大重大水利工程投资。攻坚实施现代水利重大项目,水利投资增长10%以上。配合做好浙江省镜岭水库工程前期,重点实施美丽河湖与农村河道整治工程、新昌江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加快推进水库系统治理、水库除险加固、160座山塘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县水利工程防御能级。(牵头单位:县水利水电局)

7.加大城乡风貌工程投资。加快实施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投资增长10%以上。扎实推进城乡风貌提升、未来乡村建设等项目建设,加快里江北历史文化街区、南街城市记忆街区等项目建设。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2个,加快新民未来社区、鼓山未来社区建设。(牵头单位: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城投集团)

8.加大生态领域投资。攻坚实施城市生态屏障林相改造项目、钦寸水库源头污染治理项目、钦寸水库库周污染点源综合治理工程等项目,生态环境投资增长15%以上。加快推进城区雨污分流及雨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城区污水应急调蓄池建设工程等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钦寸水库运管中心、县水务集团)

9.加大新能源设施投资。大力发展“光伏+”项目,积极建设屋顶光伏、水面光伏、农光互补等,2022年新增光伏装机60兆瓦,对年度新增光伏发电量进行度电补贴。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及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谋划建设一个5-10万千瓦独立储能电站。(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0.支持现代服务业投资。对列入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计划、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积极拓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投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落实收益回报、风险分担等机制,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更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发挥好县级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

三、奋力推进项目攻坚

12.聚力项目推进专项行动。全面梳理近两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政府专项债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投资进度均达到时序要求。其中,2021年省市县长工程项目6月底投资完成率达20%以上,年度投资完成率达到40%以上;2022年省市县长工程项目落地率达100%。(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高新园区)

13.聚力项目谋划储备。聚焦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劵支持方向,谋划筛选更多前期手续完备、建设条件成熟的管长远、打基础、惠民生的项目,推送至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实做细省重大产业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千亿”投资工程、“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等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笼子”。(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4.聚力前期协同攻关。重点跟进一批谋划盯引项目、前期协同项目,加强前期精细管理,编制前期项目节点图、横道图,明确任务事项、时间节点,全力创造开工条件,提升立项项目开工率,确保第一批省集中开工3月底前开工,省“4+1”重大项目6月底前全部开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5.聚力在建集中攻关。锚定列入2022年项目盘子的建设实施项目、建成投产项目,做好协调服务、节点管控、晾晒通报等工作,确保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资金支付率、达产率等符合绩效评价、建设进度要求。(牵头单位:各项目单位)

四、强化要素争取保障

16.扩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申报。力争2022年我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储备项目资金需求达到100亿元,发行额度达到35亿元。加强项目前期谋划推进和常态化储备实施项目穿透式全过程管理。对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发行及债券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晾晒,并纳入项目建设管理专项考核。(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17.争取重大项目能耗支持。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万元的新上优质项目,在能耗指标上予以重点保障。在严格控制能耗强度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对符合国家“六大领域”“四个条件”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8.加大建设用地保障。着力盘活土地存量,全年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00亩以上,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000亩以上,其中出让土地30%以上投向工业,用于支持省重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项目、省4+1重大项目。允许重大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指导项目用地组件报批,提升重大项目用地预审、农转用报批效率。通过增存挂钩、存量盘活等渠道解决土地指标,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000亩以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00亩以上。积极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戴帽指标,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在资金、土地、能耗等要素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保障。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专项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争取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县财政局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20.深化政企银联动。探索建立政银企项目合作新机制,积极筹划开展银项对接活动,深化精准服务,畅通融资渠道。支持向制造业企业发放中长期信贷产品,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项目投资等相关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设计融资方案,加大信贷投放,提高融资获得可能性。(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五、打造最优投资环境

21.深化项目审批服务。严格落实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开展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启动运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平台。规范中介机构管理,落实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介管理细则。(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办)

22.推行“赛马+晾晒”机制。深入实施以“我承诺我担当为主要内容的“赛马”激励机制,建立“周报、月督、季评、年考”工作机制。开展项目“绿黄红”三色通报、“红旗奖”“蜗牛奖”评选,强化节点晒比、督查通报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抓投资的工作格局。加大有效投资表彰,每年评选出10个项目建设优胜单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3.实行“专员+专班”推进。成立有效投资工作专班,进行实体化运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结合“三驻三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服务员制度,深入项目一线,提高对接效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24.建立“块抓+条保”协调。实施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完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坚持县长每月一次、常务副县长每半月一次、专班每周一次的重点项目建设专项协调。严格落实项目管理“三个一”制度。每个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都明确一个分管领导、一个联络员,建立一本项目台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六、附则

25.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微调,具体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实施。

26.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27.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所有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28.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建设战略和县委县政府“打造创新型城市,建设现代化新昌”目标,奋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双循环要素改革先行区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结合新昌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当年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或取得试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打造具备新昌特色的数字化改造培育体系,对列入市(县)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新认定的省级人工智能领军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或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或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9.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10.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架(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11.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进入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国家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2.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于企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按照设备款的15%给予补助(按照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的机器设备,并经专家认定),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3.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20万元。

13.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13.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奖励企业15万元,对企业上规后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5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13.4扶持“放水养鱼”省级优质培育企业建设。培育期内新增工业用地(生产厂房)参照“云雀计划”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其中产值不到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企业,参照“新星工程”培育企业政策兑现。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13.5推进“凤凰行动”。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

14.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省级企业管理成绩突出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省创业之星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6.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

17.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固废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改造提升的,按改造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小微产废企业危废统一收集试点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开展一家环保管家服务给予收集试点单位150元的资金补助(每年)。

18.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列入县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咨询服务,对符合节能诊断报告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数据填报、推动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按每份节能诊断报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达到污染减排等目标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19.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对揭榜、通过评审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通过验收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3.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24.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积极助推高价值专利培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主创新、协同创新、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一链条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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