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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对承担创新类国际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经认定可分别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科技部门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15.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当年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建设,给予每家每年30-60万元的运行经费。对落户的高校院所及其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类平台等机构(单位)作为第三方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其转移发明专利并转化落地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创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17.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8.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企业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具体按照科技金融专项政策执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9.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对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实施我县“14361”战略,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我县上市公司的产业引领作用,特制订本意见。
1.强化上市要素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所需的土地等资源要素全力予以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享受我县最新工业企业供地政策。
2.激励上市核心人员。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天姥英才”计划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的,享受住房、子女上学、落户等政策;对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参照人才政策E类人才(新委办〔2021〕71号)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5年内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参照人才政策E类人才(新委办〔2021〕71号) 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3.积极推动企业股改。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为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而实施的股改在企业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4.鼓励场外市场挂牌。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3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3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国内A股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新昌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的,按企业当年度融资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企业并购发展。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权并实现控股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成交总额 2 亿元(含)—5 亿元的,奖励5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8.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浙江省或以上、绍兴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9.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
10.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
11.本意见所指拟上市企业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达成上市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经县金融办确认并报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年由县金融办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并由县府办抄告确认。
本意见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进出口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外展,给予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2万元的补助,不足2万元的按实补助,每次参展最多补助3个展位。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新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九)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鼓励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鼓励扩大进口。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四)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企业开展营销,引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在重点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网络营销平台(线上交易网站)进行推广、展示、交易。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亚马逊、速卖通、shopee、LAZADA、TIKTOK、eBay、wish)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亚马逊、全球贸易通、eBay、wish、shopee等主流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六)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七)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托管服务的企业,实际服务企业20家以上,跨境B2C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B2B年在线总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服务费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支持力度。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代码9610项下业务)的跨境电商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使用邮政小包、国际EMS、UPS、DHL、跨境专线等物流方式出口,给予鼓励。
(二十二)加大重大跨境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力度。重大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龙头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三)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鼓励培育或引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二十四)支持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培育。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五)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六)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七)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要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费率下降10%,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不受财政贡献度限制。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八)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三)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四)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7)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七)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或勘察设计项目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6万元。
(二)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质量工作获得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表彰的组织,奖励50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首次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
(四)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五)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纳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年度接入计划的公共建筑实施单位给予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按不超过40万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项目负责人奖励5万元。
(三)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0.8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3万元。每引进1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实行“一企一策”。
(二)2020年度、2021年度招商引资至新昌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六年内,每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企业营业收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企业营业收入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公司承诺十年不迁出新昌,如违反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2020年度、2021年度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引进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产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参照执行。
(三)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5(含)-3.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3.5(含)-5.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5.5(含)-7.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7.5(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营业收入”、“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产值的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2022年新昌县能源保障政策
一、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加快电力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保障外来电送入,加强本地电源管理,开展小水电资源整合,推进浙江(新昌)境外并购产业合作园综合能源服务基地建设;加快建立新昌县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确保电量供应28亿千瓦时以上。(牵头单位:县供电局,责任单位:高新园区、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推进甬绍干线东段天然气管道工程前期和建设工作,落实政府3天储气能力,支付相应的购买储气能力服务费。确保天然气供应稳定,全年用气量约0.8亿方左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落实城燃企业5%储气能力,推进燃气管网输配系统建设。(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二、提高清洁电力供给比例。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手续,保障新能源接入工程投入资金,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3%以上。2020年9月11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农林生物质、沼气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年发电量补贴政策,按照争取到的中央补贴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500万元。对使用氢燃料电池的公交车、渣土运输车、园林环卫车、邮政快递车、冷链物流车、集卡物流车,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标准,给予1.5倍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落实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全力向上争取高质量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四、落实能耗抵扣政策。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用沥青,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可以用于新上项目用能平衡。(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和上级部署,推动全县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鼓励35千伏及以上的大用户通过直接向电厂购电,降低企业大用户用电成本。对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
六、加快光伏项目建设。积极实施光伏“双倍增”计划,大力发展“光伏+”光伏项目,鼓励在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等建设“光伏+水面”项目,积极探索利用园地建设农(茶)光互补光伏设施,推进大棚、畜(禽)舍等设施农业光伏建设。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园区及工商业屋顶、居民屋顶、交通设施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高投集团、县供电局)2022年新增光伏装机60兆瓦。对符合建设规范的2022年并网光伏项目,按其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期限为自发电之日起一年。
七、加快储能项目建设。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谋划建设高新园区新型储能项目。推动建立“新能源+配额制储能”模式,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交易价格另行制定。推进工业余氢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创新“共享储能”“云储能”等应用。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按照争取到的上级奖励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完工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基础上,再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额外补助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供电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建设局)积极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前期研究工作。(牵头单位:县水利水电局)
八、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电动公交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加快物流、租赁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发展,稳步推进电动出租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加快环卫等领域专用充换电设施发展。重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用充换电站建设,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明确城镇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改造和存量小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相关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充电车位充电时免费停车2小时政策。(牵头单位:县建设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局)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九、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奖补资金政策依照《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具体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个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六)本政策中由市级财政列支部分由市级实施部门负责制定细则,其他款项由县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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