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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支持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新型储能电站

2022-06-20 09:50来源: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键词:新型储能电站电力设施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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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25.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26.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27.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28.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29.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30.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因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造成损失的银行,县财政在司法处置结束后,按照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补贴。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机制,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末中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度担保损失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担保公司当年度月均担保余额的1%,担保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32.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33.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34.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35.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36.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37.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38.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39.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数字化、高端化、品质化、融合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规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中,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设立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数据运算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可享受用地性质不变、水电气价不变政策,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市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鼓励景区村庄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对景区村庄实现整村运营,签署整村运营协议,首次与村集体合作成立运营公司,并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每年给村集体经济带来新增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新增收入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五)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六)推进“旅游+”示范基地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区、点),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认定,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县教体局)

(八)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绍兴地区内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奖励1万元;市内地接总量前3名且承接团队人次在4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绍兴地区以外旅行社年度承组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1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人次再奖励5000元;组团总量前3名且组团人次2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至少一个国有景区),并在县内住宿一晚,年累计达2000(含)人次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累计达3000(含)人次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4000(含)人次以上,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给予1.5万元奖励,该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行社组织疗休养团队在新昌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其中一个国有景区)。且在新昌疗休养定点单位住宿三晚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组团社优先。

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住宿人数每年500(含)人次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2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40元/人的奖励。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新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新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新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旅行社全年承组游客定期开通绍兴市区域之外的“新昌旅游直通车”,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单线5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线8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凡在国家级、省级知名媒体宣传新昌旅游的,分别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30%、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在省会城市的户外广告(含地铁、公交、机场、大型广场等)宣传新昌旅游的,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著名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如新昌旅游、新昌美食、天姥山居、天姥农味、新昌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并播放量超过100万、点赞10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微信公众号文章,其内容为新昌旅游信息的,并阅读量超过10万,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用户名(公众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的旅行社(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县内职业技术院(校)设立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导游、茶艺、民宿管家等),每新开设一个班级(30人以上)奖励10万元。

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对文旅系统讲解员比赛获得省、市荣誉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3000元。

对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旅游知识比赛获得名次的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市级的第一至第三名(或一等奖至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二)提升发展旅游购物业态。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住宿业态。民宿农家乐通过县级普通和特色精品评定的,运营一年以上且常年正常营业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4.5万元;

对新评为三星级(省银宿级)、四星级(省金宿级)、五星级(省白金级)旅游民宿的,另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

鼓励发展乡村精品酒店,对新获评为乡村精品酒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个客房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乡村精品酒店、等级民宿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四)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

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新评定为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首次超过3千万元、4千万元、5千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按实际贷款额予以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计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在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库入库的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六)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七)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八)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九)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2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10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经验收合格,奖励30万元。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市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一)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补助0.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对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二)鼓励夜间经济发展。对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对集聚区建设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商户给予一定扶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省级、市级智慧商圈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四)鼓励商业品牌能级提升。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额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的引进方,按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的20%予以补助,此项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比例给予,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内新引进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服装协会新近发布的百强企业前5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百强企业前1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一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六)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对承接“公转铁”项目成效显著的运输等相关企业,按每标箱100元标准进行补贴,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七)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申请获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奖励30万元。对评定为部级、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八)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当年新购置吨位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九)鼓励国际物流中心做强做大。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入驻国际物流中心的企业,2015年(含)前已有基数的按原基数50%作为新基数计算的新增部分,其他企业按原政策基数以上部分,2021年到2022年期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80%的资助。对入驻企业或经营业户,自来水用量按照商业与居民生活用水3:7的比例执行。按照税收管理规定,落实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务集团)

(三十)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对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包括MCN机构),每签约1名头部主播(主流平台粉丝数100万以上且为企业带货额5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商平台、重点培育跨境电商服务商、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三)鼓励发展农村电商。涉农电商主体年度网络销售总额(以平台统计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分别给予5000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奖励。年度网络销售总额10万元以上的涉农电商主体拓展本县农特产品的销售渠道,每年给予按年宣传推广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三年。

对商务部门主办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推介、考察交流、论坛赛事等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四)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五)积极引进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机构。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三十四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引入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举办规模达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标准展位达到500个及以上的展会,对引荐机构或企业,奖励10万元,对于引进已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奖励30万元。对引进的国家级展会机构或国外知名展会公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开展实际业务的,前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机构(公司)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六)加快会展企业及品牌展会培育。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30万元;对在境外三个及以上城市举办且年度总展览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七)支持对展会品牌化认证。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项目)”的会展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级品牌会展评定的展会项目,给予主办方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八)提升展馆及配套服务。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设立物流快递、布展设计、特装搭建、知识产权咨询四项硬件性能配套服务,且达到对参展人员、来访客商、成交统计要求的场馆,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九)推动展会服务信息化升级。对搭建展馆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功能的数字化服务平台,给予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积极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网上登记注册、信息查询、展商与观众互动、数据管理的会展企业,给予信息平台建设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经评定的会展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标准化推进、会展业统计系统和展会评估体系设计方案,给予方案设计单位2万元奖励。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加快会展人才培育。对会展机构在国内外知名刊物发表会展相关研究成果,并得到政府采纳的,奖励2万元。对会展机构(高校)研究制定关于绿色会展、智慧会展、会议会展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得到国家相关行业权威部门评定的,奖励10万元。对开展经评定的会展培训活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办经评定的全市会展企业中高层人员培训班,且人数不少于50人、培训时间3天以上,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机构组织的线上会展人才培训,1个月培训周期内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课时、培训人次不少于3000人次的,经评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三)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选为市级优秀的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至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每场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五)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对全市HR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奖励2000元—8000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四十六)鼓励商务楼宇发展。地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七)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公共品牌授权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老字号”直营门店通过验收的,营业面积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对在历史文化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新建集展示、销售于一体,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通过验收的,给予每家店奖励1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九)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十)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十一)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十二)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的国有企业),夜间经济、“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军民融合发展奖励、体育业奖励补助、文创旅游商品开发经营、展会品牌化认证、展会服务信息化、会展人才培育、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及质量工作新获得市级奖励项目等事项由市财政支付外,其余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奖励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科技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标杆,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培育的减半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上级专项资金,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且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的,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有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4.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设立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7.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专业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8.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9.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政策优惠。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1奖励,对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奖励等。对入驻新昌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3万元奖励,并给予最高50%的房租补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3.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管家”备案企业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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