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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大金融政策支持。①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文旅消费集聚区、文体商旅综合体、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②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唐山银保监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③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文旅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唐山银保监分局、人行唐山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8.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1.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2.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3.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4.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5.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6.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7.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8.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承诺即开工”的项目土地出让前,由项目所在政府(管委会)根据确定的规划条件高效编制完成工程设计方案,并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主体,按照《唐山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实施细则》履行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取得方案联合预审查意见。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9.开展土地转让预告登记。支持通过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可以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转让合同,依法申办不动产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申办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10.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唐山市生态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住经济大盘的七项措施
1.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全省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在激励政策时限内按照高一级别执行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层层加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税务局)
2.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以“数字化、智能化、远程化”为依托,以系统的制度性设计和平台建设为支撑,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积极构建运用“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实施无打扰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实施“四个禁用”管控措施。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全市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停运等管控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开展“一对一”服务、“点对点”帮扶,积极破解影响项目环评审批“瓶颈”问题。统筹全市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开发区规划环评进行指导,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行政审批局)
5.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从生态环境系统、科研机构以及首钢、河钢等知名企业人才库中,精挑细选、优中选优,组建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园区、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帮助园区解决环境治理难题,对672家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精准帮扶,切实为企业疏通治理堵点、破解污染难题,让企业少走治理弯路、少花冤枉钱。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6.提升医废处置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在保障环境安全和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设施应急处置涉疫医疗废物,确保涉疫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局 市卫健委)
7.加快治理项目投资。坚持周调度、月通报,加快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并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的实际,安排资金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县(市、区)倾斜。积极支持企业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技改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关于科技支持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从快从实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1.加快下达科技项目资金。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农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科研项目,2022年6月底前,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计划,并及时下拨财政科技支持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7月底前,下达560万元科技研发平台后补助资金、6000万元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22年6月底前,择优立项支持3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时拨付财政科技支持资金。2022年,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建设3家左右面向全市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从快从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广泛征集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深化与各家银行合作,常态化开展各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市科技局负责)
5.借力“政银联动助力科技园区”专题活动。组织3家省级以上高新区,积极对接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专项信贷业务,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重点项目建设,为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提供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6.参加“一体两翼”提升行动。按照国家、省相关安排部署,面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为入驻企业优先提供综合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7.全面对接创投基金。筛选推荐初创型、成长型科技企业和优质科技项目,对接市创投基金、天使基金,并积极对接北京等地相关基金,及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市科技局负责)
三、从快从实落地一批服务企业举措
8.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应享尽享。科技、税务、工信等部门同向同力,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税政策,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优化退税审批流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负责)
9.推动科技人才政策落地见效。全面落实凤凰英才3.0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培养引进高端人才营造优良环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负责)
10.联动推动“四个一批”。主动服务产业一线,谋划一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项目、推进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一批科技招商投资项目。2022年9月底前梳理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充分基层科技特派员作用,深入企业开展创新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11.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加快科技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常态化征集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活动,2022年组织5场以上各类对接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科技局负责)
12.强化领导包联帮扶。开展“三包联三服务”高新区重点项目帮扶督导活动,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和高新区项目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市科技局负责)
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更新完善由市长为召集人、主管副市长为副召集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级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专人联络制度。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5家目标上市挂牌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中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县(市)区领导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2.大力营造浓厚氛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结合市委党校(行政学院)适时将资本市场课程纳入干部培训计划。积极对接河北省股改上市服务平台,实现与深交所信息服务系统的互通互联,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党校负责)
3.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细化市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初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50家左右,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4.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市税务局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市税务局负责)
5.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投资。组织入库企业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推动企业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对接合作,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我市企业上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发集团,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6.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唐山银保监分局负责)
7.落实上市挂牌奖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支持上市挂牌公司高质量发展发展的实施意见》(唐政字[2021]108号),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包括纽交所、纳斯达克证交所主板、香港交易所等)上市的企业,以及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上市挂牌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本地企业上市、挂牌。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举措,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完善市级奖励资金申报标准及流程。(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
8.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9.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10.压实工作责任。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11.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研究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策,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发展格局。(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责)
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二条政策措施
1.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重复享受。对引进来唐到企业(不含中省驻唐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间,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财政给予贴息。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对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可在档案存放地、工作地申报职称评审,首次参评可以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落实好“红灯”“绿灯”设置,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年度用人计划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定国有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计划,发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挖掘基层就业岗位。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需求,统筹开发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回原籍就业。2022年招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4100名以上。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人头对人头”机制,加强社区网格化建设,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2022年招聘社区工作者和社区网格员4500名以上。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2022年招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100名以上,有空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可通过考核或考试方式直接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市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适当放宽年龄、专业、学历限制,降低开考比例,视情况增加考试次数。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团市委)
3.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可申请人均不超22万元最高不超过1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息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去150个基点(LPR-150BP)以下部分由贷款人负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双创基地、众创空间等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不超过其实际缴费数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4.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挖掘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补员力度,今明两年继续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博士研究生可采取选聘方式纳入事业编制。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支持承担各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适度扩大研究生、专接本招生规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扩大应征入伍规模。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部署,面向高校毕业生广泛宣传、精准发动、严密组织,实现大学毕业生征集比例100%的既定目标,继续走在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唐山军分区、市教育局、市国防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增加见习岗位。2022年征集见习岗位8000个。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实施“青春归唐”大学生假期返家乡社会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7.增加临时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600个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8.加强困难援助。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建立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及时发放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促进其就业创业。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面向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面向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结对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市责任单位: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团市委、市残联)
9.扩大毕业生信息采集规模。在点对点对接本地生源的基础上,加强与各地高校联系,干方百计采集意向来唐毕业生信息。重点对接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原地区高校,建立毕业生引进工作联络点,适时组织用人单位赴高校开展招聘对接活动;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站,设立唐山引进毕业生专栏,及时推送唐山引才政策,动态发布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常态不间断开展线上对接交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公保障局、市教育局)
10.优化招聘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等专项行动,推动政策宣传、招聘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困难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进一步畅通公共就业招聘平台和高校校园网招聘信息共享渠道。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归集机制,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扩大国家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百日千万网络招聘、“千校万岗”、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11.强化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深入实施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开展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要按照1:500师生比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参加高校教师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职称评审时,指导学生就业方面取得的业绩、贡献可作为申报条件。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拓展并利用好在线职业指导资源,组织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12.做好实名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持续跟进就业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为每人免费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
13.维护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
14.稳妥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健全普及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系统,方便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规范做好档案转递工作。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局)
17.健全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18.推进落实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认可其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19.加强青年就业服务。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允许到本地就业创业的往届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进行求职登记、失业登记,提供均等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对有就业意愿的失业青年,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制定求职就业计划,提供针对性岗位信息,组织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对长期失业青年,开展实践引导、分类指导、跟踪帮扶,提供就业援助,引导他们自强自立、及早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20.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计划,扩大青年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培训等多种模式,以唐山工匠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以全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县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以企业岗位技能竞赛为基础,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全面推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规范职业资格管理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1.实施引进增长计划。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2022年高校毕业生引进增长计划的通知》精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2022年力争引进高校毕业生5万名以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毕业去向落实率、政策落实情况、地方资金筹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就业任务建立台账、全程跟踪,每月一通报,对排名靠后县(市)区进行约谈。大力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出征仪式”等典型宣传活动,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事业发展中,到基层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市扎实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精神,现就司法行政部门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1.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治把关作用。(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2.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开展“目录之外无证明”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严格落实省政府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3.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组建行政执法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案卷评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行政处罚“免罚清单”。(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4.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每年9月定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开展“精准普法”。深化“法律进企业”,创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深化“法律进市场”,创建“公平守信示范市场”。鼓励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每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涉企纠纷排查化解活动,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劳务关系等领域纠纷。(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5.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积极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严格落实省级涉企公证收费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推行公证机构节假日轮班、延时服务、现场办证、线上办证等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企业办证需求。对疫情防控形势下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务帮扶。(市司法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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