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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锂矿等新能源矿产勘查!内蒙古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发布

2022-09-28 10:21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键词:锂矿锂资源储能材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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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持续开展矿产资源差别化管控

1.矿产资源开采方向。

重点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铀矿、地热、富铁、铜、镍、铬、锰、金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在符合准入条件下,适度扩大开发规模,提高资源供应能力;加快推进煤炭、煤层气一体化开发利用。

限制开采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稀土和钨矿产进行总量调控,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蓝石棉、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不新建汞矿山,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

2.加强矿种差别化管控。

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围绕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发挥煤炭供应基地的重要作用,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市煤炭产能,在鄂尔多斯市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产能占比达到92%,积极推动鄂尔多斯市多矿种叠置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煤炭、天然气等多种资源共采,开展“采煤采气一体化”合作开发等方式;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区煤炭产能;保护性开采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焦煤等稀有煤种,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煤炭资源整合,优化开采布局、科学合理开发。

强化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地热资源开发,扩大地热资源利用规模。科学开发高效利用地热资源,发展以康养、洗浴、度假旅游和供热为主要服务方向地热能开发。加快推进全区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系统建设,通过政策激励、勘查指导、示范引领,引导浅层地热能在供暖/制冷领域的用能替代由盟市中心城市向旗县城关镇及重点苏木乡镇普及,形成全区“多点开花、由点及面、协同发展”的发展格局。

稳定金属矿产供应。钨、稀土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严禁超标开采。鼓励钨矿生产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改进工艺装备,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强化铅、锌、钼等矿产新建矿山环境准入论证,严格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稳定铁锰矿产供应能力,加快形成以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为核心,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供应格局。适度扩大铜矿开发规模,依托铜多金属资源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水平,以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等地区为重点,稳定黄金资源供给,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技术,提高废石、尾矿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提升非金属矿产开发水平。依托石墨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鼓励资源富集地和产业优势区发展石墨深加工产业,资源优势向高端新能源、生物医药、环保材料等产业培植。以四子王旗地区萤石资源为重点,推进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新建萤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为中型及以上。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管理。盟市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区域需求、环境承载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对无法划定集中开采区且需要对砂石土类矿产进行安排的盟市、旗县(市、区),也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进行合理布局。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净矿”出让。

第二节 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提高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建设规模要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严格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准入标准,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改扩建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山,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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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化矿山规模结构。控制矿山数量,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25年底,自治区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2900个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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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要确定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对所辖旗县(市、区)进行指标分解,采矿权投放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数量。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

第三节 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1.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鼓励实施综合勘查、综合开发,促进集约发展。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鼓励煤矿企业回采边角残煤、非永久保护煤柱。加强白云鄂博稀土、铁、铌、钪、萤石综合回收综合利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开展逆向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试点,鼓励企业利用市场方式建设废钢、废铜、废铝以及废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项目,培育“互联网+回收”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

2.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炭清洁生产,有序发展清洁高效煤电,保障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三大煤电基地坑口电站群、特高压外输电力通道配套煤电电源点的煤炭供给,保障现代煤化工项目煤炭供给。以神东煤炭基地为核心,壮大现代煤化工、煤焦化、氯碱化工和装备制造等特色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强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纵横延伸。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资源化利用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固体废物。积极推进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开展褐煤、低阶煤制氢和热解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综合开发利用煤共伴生资源,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推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展煤矿瓦斯利用方式,大幅度提高瓦斯利用率。

3.着力加强重要矿产开发利用。鼓励金属矿产引进国内“采、选、冶、加”一体化高端企业,推进矿业领域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稀土元素应用研究力度,高效绿色开发白云鄂博稀土资源,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推进稀土、铁、铌、钪等共伴生资源高效分离提取,打造勘查、开发、利用、回收全产业链。依托金、铅、锌等资源,以金属资源基地为核心,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有色金属整合平台,积极引进以有色金属为原辅材料的下游器件和整机制造企业,推动绿色能源产业与有色金属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引导晶质石墨、萤石等优势非金属资源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大力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关联度,以产业集群的形式发展,力争形成自治区新的经济增长点。

4.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严格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管理,未达到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造成资源破坏的,应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强化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的利用,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探索支持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激励政策,加大对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选冶技术工艺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先进的骨干企业倾斜。

第四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1.严格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自治区划定重要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盟市负责划定其他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且不得与自治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重叠。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要有利于整体开发,符合规划分区管理要求,与矿产资源开采方向一致。原则上1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1个开采主体。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规划期拟设置开采规划区块694个,规划面积1.0万平方千米,其中,能源矿产118个(全部为煤炭)、金属矿产532个、非金属矿产44个。

2.规范采矿权管理。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到依法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依规坚决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探转采应按照采矿权登记有关规定管理,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不低于现有矿业权5%的比例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推动对违法和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强矿山建设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矿山开采过程中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完善矿山闭坑管理的薄弱环节,开展矿产资源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勘查、开发、闭坑信息化监管。

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第六章 矿业绿色发展

第一节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1.规范绿色矿山建设。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引领、政策扶持、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行动,实行第三方评估制度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

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各盟市依据矿山环境现状,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监督检查。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行矿产资源支持政策,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安排。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重点项目清单,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第二节 着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1.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按照“盟市主导、旗县实施”的总体思路,全面排查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对于生产矿山存在应治未治或治理不达标的,要责令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做到应治尽治;对于历史遗留及废弃无主需治理区域,沿黄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积极引进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争取黄河流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全面落实黄河流域废弃矿山的综合整治工程,争取2025年底彻底解决流域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台账,明确各项治理实施进度,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重点强化黄河入口处乌海—棋盘井煤、石灰石矿区、黄河北岸金属矿区、黄河南岸东胜煤矿区和黄河出口处准格尔煤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2.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强化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提高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助力提升黄河流域生态功能。以矿业权退出与整合为契机,优化矿山布局,实现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创新治理技术和模式,全面提高露天采坑、排土场治理水平,消除灾害隐患,重塑地形地貌景观,采取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方式恢复植被,形成“协调统一,整齐有序”的矿区新面貌。

3.强化新建、生产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压实企业治理责任,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生产矿山要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书“边开采、边治理、应治尽治”,切实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矿山闭坑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

第七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合力推进《规划》实施。

第二节 强化规划管控作用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管理中的刚性约束。盟市、旗县(市、区)要逐级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后原则上1年调整1次;新增开发项目属于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规划的,1年不得超过2次。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集体决策机制,以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科学决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区生态修复中的重大事项。经审查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三节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审批制度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规划管理责任考核制度,与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规划落实。完善规划审查报批制度,按照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第四节 强化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开展规划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规划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形势,提出规划修编和调整的意见和建议。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纵向监督,各相关部门横向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三个方面的规划实施监督体系。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同时开展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区统一规划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实施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规划数据库调整要与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集中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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