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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记效力
一方面,依据《登记规则》规定,有关主体成功登记后,登记账户的所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人或本单位认可的行为。进而,《登记规则》建立了以外观主义为基础的认定标准。外观主义认定标准是现代法律制度与市场交易下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视角来看:外观主义,尤其是国家有关机构履行职责时采用外观标准,将切实维护国家权利的公信力、加强中立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其次,以市场主体角度来看,以外观主义厘定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切实保障善意第三人的重要准则。因此,外观主义标准有利于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流通性,建立并完善现代化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后,《登记规则》并未明确否认登记主体内部之间的责任厘定。因此,登记主体内部之间有争议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登记规则》明确提出:登记账户的信息将成为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该表述不仅具有加强市场流通的经济效应,同时也会对司法活动产生极大影响。一方面,“判断”一词意味着登记账户信息是调查案件事实、厘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证据。另一方,“最终依据”一词意味着登记账户信息具有高位阶的证明力。进而,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当同时出现登记账户的信息与其他证据且其他证据不具有完整性时,登记账户的信息具有优先性。
因此,建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相关机构的设定与管理。一方面,提高碳排放交易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与部门位阶,进而切实保障交易管理部门与具体业务部门间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与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与归档备案机制,进而切实保障所有信息有迹可循、各部门及各业务人员之间权责分明。
(三)其他账户管理事项
除注册账户等程序事项外,《登记规则》还初步规定了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在该制度下,注册登记机构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三种监督模式:事前形式审核;事中定期检查;事后备案备查。当然,随着实践活动的丰富发展,后续仍有可能陆续出台、细化管理制度。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交易流程
依据《交易规则》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事项主要包含主体、产品、方式、时段、账户、计量单位、数量、生效、交易限制等。其中,交易主体与交易产品具有外延性,不仅包含现有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额,还可以后续纳入其他有关机构、个人、交易产品。除交易主体与交易产品外,《交易规则》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一定限制或明确。具体流程如下:
(二)风险管理
在上述制度下,《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具体而言,由交易机构实施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风险准备金、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暂停交易制度等。
(三)信息管理
同时,《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管理制度,并赋予交易机构一定自由裁量权。就《交易规则》而言,目前仅规定了每个交易日发布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量的各类报表等制度。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在其官方网站可以查到每个交易日、每周、每月及年度的成交数据。具体规定如下:
(四)监督管理
为督促各交易主体依法进行交易活动,《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被监督主体不仅包含交易机构及工作人员,还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机构和个人。例如,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具体事项如下:
《交易规则》规定的内幕消息指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其他不正当行为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
(五)争议处置制度
除民商事通用的诉讼、仲裁制度外,《交易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规定了一项特殊的争议处置制度:由交易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就《交易规则》而言,诉讼、仲裁、交易机构调解属于三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时,当事人均应当同时记录有关情况。若影响正常交易,交易机构有权并应当及时进行止损。后续将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具体规定进行进一步阐述。
三、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
在《结算规则》规定下,除交易主体与监管机构外,结算银行成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监管机构不仅要选择有资质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还将在结算过程中进行持续监管。
(一)结算银行
(二)监督与管理
《结算规则》的一大亮点是风险准备金制度。该制度突破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引入了先行垫付措施。先行垫付要求:当违约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
在传统商业行为中,合同载明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员,非合同主体人员不直接对合同主体承担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例外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原则方能被突破,例如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因此,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违约主体没有任何财产时,违约方难以交付违约金,继而导致守约方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
先行垫付制度将注册登记机构拟制为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方,由其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项制度既加强了对守约方的损失救济,同时又提高了守约方对市场预期的期待,进而提高了所有市场主体对碳排放权市场信赖度并加速了市场流通速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一)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工作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部分地区开展交易机构的试点工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各地先后建立有关机构,并开展排放权交易活动。例如,北京建立了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建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新政策动态
1.上海牵头承担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任务
2017年12月19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全国碳交易体系启动:全国碳交易系统落户上海》公告。据该公告,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深圳等9个省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本次会议确立了上海将牵头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任务。
2.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22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15条提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要性及影响力将进一步凸显。
综上,本文对《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作出了初步介绍,并着重分析了先行垫付等制度。至此,本所已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建构分析完毕。后续,本所律师将对具体细则等进行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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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排放制度立法历程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的立法背景等,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登记规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进行解读,并据此对相关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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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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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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