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二)登记效力
一方面,依据《登记规则》规定,有关主体成功登记后,登记账户的所有法律行为均视为本人或本单位认可的行为。进而,《登记规则》建立了以外观主义为基础的认定标准。外观主义认定标准是现代法律制度与市场交易下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视角来看:外观主义,尤其是国家有关机构履行职责时采用外观标准,将切实维护国家权利的公信力、加强中立性并提高工作效率。其次,以市场主体角度来看,以外观主义厘定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切实保障善意第三人的重要准则。因此,外观主义标准有利于切实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并提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流通性,建立并完善现代化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后,《登记规则》并未明确否认登记主体内部之间的责任厘定。因此,登记主体内部之间有争议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登记规则》明确提出:登记账户的信息将成为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该表述不仅具有加强市场流通的经济效应,同时也会对司法活动产生极大影响。一方面,“判断”一词意味着登记账户信息是调查案件事实、厘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证据。另一方,“最终依据”一词意味着登记账户信息具有高位阶的证明力。进而,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当同时出现登记账户的信息与其他证据且其他证据不具有完整性时,登记账户的信息具有优先性。
因此,建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相关机构的设定与管理。一方面,提高碳排放交易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与部门位阶,进而切实保障交易管理部门与具体业务部门间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建立与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与归档备案机制,进而切实保障所有信息有迹可循、各部门及各业务人员之间权责分明。
(三)其他账户管理事项
除注册账户等程序事项外,《登记规则》还初步规定了监督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在该制度下,注册登记机构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三种监督模式:事前形式审核;事中定期检查;事后备案备查。当然,随着实践活动的丰富发展,后续仍有可能陆续出台、细化管理制度。
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交易流程
依据《交易规则》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涉及事项主要包含主体、产品、方式、时段、账户、计量单位、数量、生效、交易限制等。其中,交易主体与交易产品具有外延性,不仅包含现有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额,还可以后续纳入其他有关机构、个人、交易产品。除交易主体与交易产品外,《交易规则》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一定限制或明确。具体流程如下:
(二)风险管理
在上述制度下,《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生态环境部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具体而言,由交易机构实施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风险准备金、异常交易监控制度、暂停交易制度等。
(三)信息管理
同时,《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管理制度,并赋予交易机构一定自由裁量权。就《交易规则》而言,目前仅规定了每个交易日发布公开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量的各类报表等制度。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为例,在其官方网站可以查到每个交易日、每周、每月及年度的成交数据。具体规定如下:
(四)监督管理
为督促各交易主体依法进行交易活动,《交易规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管理制度。被监督主体不仅包含交易机构及工作人员,还包含内幕信息知情人等机构和个人。例如,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的事项包括交易机构运行情况和年度工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开支项目情况等。具体事项如下:
《交易规则》规定的内幕消息指涉及交易经营、财务或者对碳排放配额市场价格有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内容;其他不正当行为指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操纵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妨碍或者有损公正交易的行为。
(五)争议处置制度
除民商事通用的诉讼、仲裁制度外,《交易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规定了一项特殊的争议处置制度:由交易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就《交易规则》而言,诉讼、仲裁、交易机构调解属于三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时,当事人均应当同时记录有关情况。若影响正常交易,交易机构有权并应当及时进行止损。后续将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具体规定进行进一步阐述。
三、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
在《结算规则》规定下,除交易主体与监管机构外,结算银行成为重要的参与主体。监管机构不仅要选择有资质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还将在结算过程中进行持续监管。
(一)结算银行
(二)监督与管理
《结算规则》的一大亮点是风险准备金制度。该制度突破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引入了先行垫付措施。先行垫付要求:当违约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使用结算风险准备金或自有资金予以弥补,并向违约方追偿。
在传统商业行为中,合同载明的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人员,非合同主体人员不直接对合同主体承担责任,即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例外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原则方能被突破,例如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等。因此,当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违约主体没有任何财产时,违约方难以交付违约金,继而导致守约方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
先行垫付制度将注册登记机构拟制为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方,由其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项制度既加强了对守约方的损失救济,同时又提高了守约方对市场预期的期待,进而提高了所有市场主体对碳排放权市场信赖度并加速了市场流通速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一)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工作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在部分地区开展交易机构的试点工作: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各地先后建立有关机构,并开展排放权交易活动。例如,北京建立了北京绿色交易所,上海建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最新政策动态
1.上海牵头承担全国碳排放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任务
2017年12月19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全国碳交易体系启动:全国碳交易系统落户上海》公告。据该公告,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重庆、深圳等9个省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原则协议,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本次会议确立了上海将牵头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任务。
2.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22年3月25日,我国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第15条提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要性及影响力将进一步凸显。
综上,本文对《登记规则》《交易规则》《结算规则》作出了初步介绍,并着重分析了先行垫付等制度。至此,本所已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建构分析完毕。后续,本所律师将对具体细则等进行进一步探讨。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组织相关单位全力做好履约清缴各项准备工作。截至目前,已准确核定发放全区37家纳入配额管理企业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1日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环发〔2024〕18号),确定449家纳入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
11月5日,从省生态环境厅在长沙举办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于11月4日完成了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履约的企业。今年以来,伴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中国碳市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11月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报送和审核,月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化存
2024年10月30日,澳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暨澳门碳中和研究院开业典礼在澳门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吕玉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刘显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兼环境
为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强制碳市场)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配额方案》),此次《配额方案》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图解:供稿|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全文点击:《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10月13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发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详情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10月10日印发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京环发〔2024〕18号),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的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活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回购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北京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加大重点领域支持力度、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9项重点举措。《意见》明确,聚焦
随着全球能源转型成为共识,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政策。中国也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战略,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今年8月2日,国务院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政策导向转变,进一步加大能源经济绿色转型的力度与速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1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11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构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作出部署。碳排放统计核算,是指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的过程,简单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1日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环发〔2024〕18号),确定449家纳入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工信部近日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详情如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4﹞411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
11月5日,从省生态环境厅在长沙举办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三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履约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湖南华电常德发电有限公司于11月4日完成了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履约的企业。今年以来,伴随《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中国碳市
2024年11月4日,中国华电率先完成全国首笔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揭开了全国碳市场第三个履约期履约清缴帷幕,彰显了中国华电助力全国碳市场建设的责任担当。随着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的印发,中国华电快速响应,立即组织召开
2024年10月30日,澳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暨澳门碳中和研究院开业典礼在澳门举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贺一诚,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吕玉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刘显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司长罗立文,联合国前副秘书长兼环境
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碳市场是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根据《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截至2023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42亿吨,累计成交额249.19亿元。(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作者丛薇、邵建华、须文曦均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部署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对全社会提升控碳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面临的短板制约,系统部署了多方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展改革
严正声明近日,我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实施伪造我公司印章并出具伪造的《碳排放权查询证明》文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碳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我公司声誉及利益,现严正声明如下:我公司并未刻制和启用字样为“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印章,凡是盖有此章的文件均系伪造。凡
广东法院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即全国首例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件。本案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提到了三个法院的贡献:“湖北法院依法保障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机构建设,广东法院审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福建法院推行‘碳汇’认购等替代性修复方
为“双碳”做贡献,观茶君团队在行动。自即日起,本公号正式开设“案说双碳”专题,以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观察和关注双碳,引发更多人对减排的讨论与思考,同时对司法裁判思路和观点有更多了解。今天推出的是本专题的第一篇,由观茶君团队彭金律师介绍广东法院审理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即全国首例碳排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碳排放制度立法历程及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规则的立法背景等,就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登记规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进行解读,并据此对相关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2020年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三个附件:即《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全国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
11月2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用于抵消的减排量应来自可再生能源。总体上看,政策倾向依旧是鼓励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