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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相关价格
第三十七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交易价格含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
第三十八条 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按照边际价格统一出清确定;挂牌交易价格按照摘牌成交电价确定。交易价格分为尖峰、高峰和低谷价格三种,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按照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确定。交易期间,国家调整我省发电侧上网电价的,各类交易价格不作调整。
第三十九条 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批发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即为交易价格;批发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交易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用户继续执行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考核等电价政策。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基于交易价格形成的用户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用户的用电价格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
第四十条 单一发电企业与单一市场主体成交的单笔交易电量的谷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年度电力中长期基准谷电占比,谷电比例不足的,低谷电量不足部分(以下简称低谷缺额电量)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电力中长期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年度电力中长期基准谷电占比原则上综合参考上一年度全行业用户和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的谷电比例确定。
第四十一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代理购电价格叠加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作为电度电价,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规定的时段浮动比例形成分时结算价格。
第四十二条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且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第四十三条 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直接参与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应与发电企业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分时结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分时电价或详细分时结算曲线(组)等。
第四十四条 现货市场运行时,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以及其对应发电企业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若已约定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和相应结算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则按照国家公布的典型曲线将其尖峰、高峰、低谷电量分解至每个最小结算时段形成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为负荷中心节点。
第四十五条 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设置上限;参与市场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时,可对报价设置下限。零售市场交易中,电力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监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运营情况按规定设置价格上下限,并定期公布或调整。
第四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四十六条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绿电交易等。电力批发交易方式包括年(多月、月、月内)度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12月开展次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在12月底前完成。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根据交易结果,签订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合同。根据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年度挂牌交易。根据月度用电需求,适时组织开展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月度(月内)挂牌交易。
第二节 双边协商交易
第四十八条 参加双边协商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
第四十九条 双边协商交易应约定:
(一)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协议,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年度交易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
(二)月度双边协商交易,购售电双方应约定月度交易总量及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电量。
(三)购售电双方应约定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条 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启动前,电力调度机构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以下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月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年(标的月)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第五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月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的年(标的月)省内全社会、统调口径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二)标的年(标的月)发电企业可参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的上限,电量上限由交易工作通知确定;
(三)市场成员准入名单、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第五十二条 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模板格式提交购售电合同至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时间以交易公告为准。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市场主体可在任意时间修改双边协商交易意向,但双边交易一方申报、另一方确认后不得再修改。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依据发电企业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和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允许交易电量上限对双边协商意向进行规范性检查,形成双边协商无约束交易结果,并发布,同时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
第五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安全校核,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安全校核,并将校核结果及校核说明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部分,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经过安全校核后的双边协商交易结果及安全校核说明。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双方签署正式双边协商交易合同。
第三节 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七条 参加集中竞价交易的主体包括准入的发电企业、批发市场用户、售电公司。
第五十八条 月度集中竞价按单一电量、单一价格报价,统一出清,出清电量、价格按比例拆分为分时电量和分时电价。
第五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年度(月度)市场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成员准入范围、交易开始时间、交易截止时间、结果发布时间等;
(二)集中竞价交易报价及出清规则等;
(三)各市场主体申报限额等。
第六十条 集中竞价交易申报要求如下:
(一)各市场主体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二)卖方申报(发电企业)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报价价格逐段递增;
(三)买方申报(批发市场用户和售电公司)实行六段式报量、报价,报价价格逐段递减。
第六十一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排序与出清
(一)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采用边际统一出清方式,按照“价格优先原则”对买方申报价格由高到底排序,卖方申报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二)按市场边际成交价格统一出清,若买方与卖方边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按两个价格算术平均值执行;
(三)若出清价格由两家及以上报价确定,则按各家该报价段所报电量比例分配成交电量。
(四)若发电企业总申报电量不足代理购电竞价电量,已申报电量全部中标并按当次最高申报价格结算,不足部分电量按剩余发电容量比例分摊至各统调发电企业,原则上按照当次最低报价结算。
第六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无约束交易结果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并同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
第六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如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及集中竞价出清办法进行二次出清。
电力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第六十五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核对,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交易出清后公告的各方交易结果,具备与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挂牌交易
第六十六条 挂牌交易按照尖峰、高峰、低谷时段进行交易组织。购售电双方均可以挂牌,可分段申报、分段成交。
第六十七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若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若时间优先级相同,则按申报比例分配交易电量。电力交易平台即时滚动更新剩余交易空间。
第六十八条 市场主体申报总电量不得超过挂牌交易电量上限。挂牌交易闭市后,电力交易机构于第2个工作日对平台挂牌交易意向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平台挂牌无约束交易结果,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同时推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发电侧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平台挂牌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第五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六十九条 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在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合同进行绑定,具体参照《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执行。电网企业与代理购电用户、兜底售电公司与兜底用户暂不提交至交易平台绑定。
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公司签约用户)的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总用电量等相关信息,电力交易机构以此提供批发市场月度结算依据,推送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七十条 用户变更售电公司包括用户与售电公司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
(一)用户与售电公司建立购售电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
2.申请用户已与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3.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
(二)用户与售电公司变更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拟转至的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3.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原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4.申请用户已与新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三)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关系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用户无欠费,无业扩及变更类在途流程;
2.申请用户应提供与售电公司解除购售电合同的证明材料。
3.申请用户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况下解除购售电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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