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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1月1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外电及业扩设施配套到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对部分电网暂未延伸到位、不具备大容量供电条件的偏远服务区(站),应优先采用分布式电源等方式就近供电。继续对公路沿线服务区充电设施的用电免除业扩配套负荷达标考核要求和免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
原文如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电网公司 深圳供电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粤交营函〔2022〕7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广州交投集团、深圳高速公路集团、东莞交投集团、佛山交通投资集团,各相关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供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共同研究制定《广东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电网公司
深圳供电局
2022年11月10日
广东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为加快健全完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服务公众便捷出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交公路发〔2022〕80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情况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住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把握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趋势,发挥我省汽车、电子信息制造优势,以满足电动汽车出行需求、带动电动汽车消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为导向,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如下:
(一)到2022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快新开通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新建改建充电站60座。
(二)到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
(三)到2024年底前,我省率先完成交通运输部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的建设目标。
到2025年底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密优化,农村公路沿线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固定设施为主体,移动设施为补充,重要节点全覆盖,运行维护服务好,群众出行有保障”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桩站先行,以供促需
结合国家及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研判电动汽车增长趋势及出行需求,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带动电动汽车消费,促进电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统筹各地实际,准确把握建设时序,坚决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实施建设,满足近期需求。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密优化覆盖全路网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提升充电服务水平。
(三)坚持广泛覆盖,适度超前
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基本服务保障范畴,统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网资源,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构建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建在前、需时有、用得好。
(四)坚持通用开放,智能高效
统一建设和运维标准,提高充电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确保设施智能化、高效化。加强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运维服务机制,实现规范集约高效建设运营。
三、基本情况
(一)高速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截至2022年11月10日,我省己建成开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共483个,其中已建设充电设施的服务区467个,覆盖率96.7%,累计完成约1305座充电桩建设工作。未建充电设施的16个,其中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停车区4个,涉及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10个,今年新开通服务区充电设施正在建设2个。
未建设充电设施的16个服务区中,有2个为近期新开通的服务区,具备建设条件而未完成充电设施建设,为韶关市韶新高速2个。其他14个服务区暂未建设充电设施的主要原因有:一是4个服务区场地面积不足,停车位小、数量少、与加油站安全距离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暂未建设充电设施;二是10个服务区正在或拟进行改扩建,充电设施将纳入整体改扩建同步建设。
(二)地方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
目前我省普通国省道沿线服务设施174个,已建有汽车充电设施的仅有11处,普通公路沿线充电设施覆盖严重不足,难以满足新能源汽车出行的充电服务需求,亟需开展系统性规划建设。
四、主要任务
(一)适度超前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存量土地及停车位,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2024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总数不低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到2025年底前,充电基础设施连续15天日均时间利用率不低于50%的服务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宜结合我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增长趋势,分阶段并适度超前扩建充电设施。因场地面积受限难以满足扩建需求的服务区,可采用立体停车库等技术方案解决车位紧缺问题。重大节假日期间充电需求较大的服务区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并适时投放移动式充电机,尽可能地缩短电动车主排队等候充电时间。
(二)加强普通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具备条件的已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及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应将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基础服务设施,同步开展建设;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探索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强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三)探索推进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综合考虑电动汽车技术迭代、设备投资、中长期运维、系统效率等要素,科学合理选择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效益。制定落实分阶段覆盖方案,推动城市群周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超快充、大功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超快充、大功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提升充电效率。支持电动汽车生产、大型运输等企业在服务区(站)建设布局换电站。
(四)优化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布局
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因地制宜,提早规划,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规范交通标识设置,优化通行线路,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汽车分区有序停放,保障电动汽车停车位专位专用,维护良好充电秩序。
(五)加强服务信息采集、发布与互联互通
通过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设以及实时使用情况,为公众提供实时信息查询服务。鼓励探索提供预约充电等服务。统计汇总其他主体在农村公路沿线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点位、充电能力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使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各投资主体应加强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省交通集团现有高速公路信息化平台及智能充电管理平台,共同搭建高速公路电动汽车充电生态圈,为电动汽车车主提供精准查询服务,科学引导就近合理选择充电设施,既防止车辆在服务区扎堆导致拥堵,又提高服务区充电设施利用率。
(六)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鼓励各地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与电网企业、充电运营商等合作,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与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基础设施设备技术完好、安全可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充电设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充电设施日常维护,参照城市充电设施有关规范、标准,制订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标准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安全。
五、配套政策
(一)用好用足财政支持政策
各地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22〕53号)及省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支持,并探索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加强大功率充电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
(二)优化建设实施程序
充电设施作为服务区(站)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充电及配套电力设施所需用地纳入公路用地范围,并为充电设施接入电力系统提供必要的线行通道。确需新增用地的,商地方政府参照公路主体工程用地政策予以支持,简化办理程序,尽快组织实施。要做好新增充电设施布局、布线与公路场地、设施的衔接,优化行车路线和停车场布局设计,完善施工方案,提高使用效益,方案经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组织论证后实施,确保施工和运营安全;对在建公路要确保服务区充电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对规划的新建服务区要同步规划、预留充电及换电等设施用地;鼓励各地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建设充电设施。
(三)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要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力度,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加快推动外电及业扩设施配套到位,满足充电设施建设需求。对部分电网暂未延伸到位、不具备大容量供电条件的偏远服务区(站),应优先采用分布式电源等方式就近供电。继续对公路沿线服务区充电设施的用电免除业扩配套负荷达标考核要求和免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费。
(四)规范充电服务收费
鼓励各地市出台相关优惠措施,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行阶段性减免,为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鼓励充电运营商兼顾投资运营主体合理收益与用户使用经济性,在市场培育期实施服务费优惠,确保充电服务费合理、规范收取。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0月20日前)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深入调查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现状,存在问题与需求,研究制定本市(区、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职责分工和实施要求,指导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二)组织建设改造(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底)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会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对照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分类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持续优化服务。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阶段总结评估(2022年12月、2023年12月)
2022年12月和2023年12月分别对各地市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剖析问题,提取可复制的经验,研究谋划下阶段建设目标任务。
(四)推广优化完善(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
结合阶段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密优化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于线公路充电基础设施,提高服务效能。同时,积极向农村公路推广,加快完善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不断提升公路充电服务水平。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公路业主或运营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及其他社会投资建设方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不定期召开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会议,集中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障碍,总结、推广典型的、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经验。
(二)加强督促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能源局密切跟踪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进度,定期调度和通报进展情况,加强对进度滞后地市的督促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报装接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工作,适时开展检查。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将视情组织力量,对各地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落实责任分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公路业主、电网公司等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推动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服务区经营管理单位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做好工程建设相关服务工作;能源主管部门重点负责督促指导电网企业,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做好供电服务工作;电网公司、公路业主及其他社会投资建设主体根据各自职能及合作协议约定承担具体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要牵头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展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渠道,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联系人报省交通运输厅。各服务区每月22日前,通过“全国公路服务区信息统计报送小程序”报送进展情况。省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督促各服务区按时填报小程序。
(五)做好总结
各地市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总结评估报告按本通知要求时间书面报省交通运输厅,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指定邮箱。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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